被担保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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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担保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篇一: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的处理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则合同自始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合同被确认无效,合同关系自始不存在,原合同当事人就不得再以原合同为由主张合同权利享受合同利益。但合同无效并非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谓返还财产,即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一方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拆产享有返还请求权,已经接受财产的一方则有返还的义务。返还财产一般适用

2、于合同已经履行的情况。所谓赔偿损失,其一是使在不能返还财产时通过损害赔偿使财产关系恢复原状,其二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合同无效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除了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在特殊的情况下,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可能还承担行政责任,如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生产许可证等,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实践中,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关键在于如何确认各方的过错、损失的大小及过错与损失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下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作出了细化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

3、,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而借款合同纠纷,则表现为借款合同成立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合同的效力、履行、变更或者解除等等因素而因其的纠纷。根据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同业拆借纠纷(3)企业借贷纠纷(4)民间借贷纠纷。从司法实践来看,借款纠纷的类型主要包括:1、金融机构与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即贷款通则第二条规定的情况。在我国,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

4、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2、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纠纷。主要是指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所规定的情形。3、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纠纷。4、银行(保险公司)之间资金的拆借关系纠纷。主要依据中华人民银行于20XX年7月3日公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5、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即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于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或金融机构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行为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主要依据最高院于1997年11月25

5、日审判委员会第946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和第六条所规定的情形。6、名为联营实际为借贷的纠纷。主要依据最高院在1990年11月12日颁 布实施的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所规定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 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回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7、以合法借贷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非法集资纠纷。从1998年开始,国家为进一步整顿金融秩序,化解金融风险,加大了金融监管和整顿金融秩序的力度,对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

6、业务等“金融三乱”问题,开始进行坚决的清理和整顿。以合法借贷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非法集资纠纷就是指治理“金融三乱”过程中的乱集资问题。综合上述借款合同的类型来看,金融借款合同是指一方为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由此产生的借款纠纷为金融借款纠纷。金融借款合同效力认定借款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对其效力的审查认定原则上应与其他合同一样,即按照合同法第52条规定确定合同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金融机构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签订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 商 业银行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范,其目的之一就是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所以其中有较多的强行性

7、 规定,另外,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还有大量使用“应当”、“必须”、“不得”等强行性词语。违反上述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时,是否属于合同法地位五十 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范畴,对此,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而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1、 合同订立前的审查规范对借款合同的效力的认定的影响。我们认为,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并不是关于合同效力的强行性规范,合同法中也未对此作 出规定。至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关于“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的真实情况”的规定,是以借款人的 义务作出规定的,而不是贷款人的义务。从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

8、适用原则出发,即使贷款人未进行相关的审查,也不能认定合同无效。故此,商业银行法第三十 五条规定,显然不属于强行性规范的范畴。2、 借款人未提供担保是否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虽然商业银行法规定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但是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 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即是作出任意性规范规定,不能因此而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故此,商业银行法的此条规定,亦不属于强行性规定。3、合同形式的规范对借款合同的影响。依据合同法的精神,关于合同形式的强行性规定,不影响对合同效力的认定,所以不能仅因此认定合同无效。4、 合同内容的规范对借款合同效力的影响。商业银行法中关于借款合同内容的强行性

9、规定中,除了关于合同利率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外,其余内容在合同 法的规定中均未有所体现。所以一般而言,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规定的约定条款属于部分无效条款,即约定利率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部分无效,在规定范围内 的利率仍然有效。其他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如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亦不属于违反强行性规定的合同,仍然有效。(二)几种特殊主体作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贷款人并非银行或者经营存贷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而是一般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此种而款合同的效力的认定,在实践中还存在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贷款人为非金融一般企业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此

10、类合同是指贷款人既不是银行也不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般企业。此种借款合同在实践中有若干表现形式,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其表现形式越来越多元化。(1) 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即双方签订有明确的借款合同形式,但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并非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而是一般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根据 商业银行法以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的先关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金融业务活 动。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未允许非金融企业未经批准即从事金融业务的情况下,未经审批的非金融企业不得作为合法的民间借贷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3)3号关于如何确定公

11、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的精神,企业为贷款人,非本企业职工个人为借款人的合同,仍然属于违反金融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应按企业之间的无效借款合同认定及处理。但 是,着实践实践的发展,以及金融形势的变化,司法实践倾向性的观点认为,其他非金融企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下列借款、集资行为应为合法有效 的:一是企业只是个别、少量、非经常性地借款给自然人,如因本企业职工的生活需要等,并非以收取利息为目的向特定、大范围的社会公众出借。二是企业借款给 企业的,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如存在上下级关系、长期业务往来关系,对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临时性、个别的不以收取高息为目的短期借款,经审

12、查不属于 违反国家规定办理贷款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违法行为的,结合其他情形可认定该借款行为有效。篇二:担保合同无效情形篇一:司法中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司法实践中,担保合同无效情形发布日期:20XX-6-1 | 点击:1165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是以担保主合同债权为目的的,如果主合同债权因主合同无效而不存在,则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担保的对象,因而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主合同的无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确认,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

13、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我们还应当明确,主合同的部分无效,不会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只要主合同的债权不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则不受影响。在司法实践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一般也无效,这是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的一般原则。但对独立担保,如经常遇到担保人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遇到担保合同中约定“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立法精神看,担保合同可不因主

14、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但应当明确的是,国内担保合同作出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涉外担保合同则有效。2.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民事行为或合同无效原因而不生法律效力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担保合同。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1)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一是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否则,担保合同无效。但应当明确的是,国家机关既包括各级党委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又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二是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

15、的的事业单位不得为担保人。但是,应当明确的是,这些单位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三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为担保人,否则,担保合同无效。 四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为担保人。五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提供的担保,非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事后追认,则担保不生效力。六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若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则担保合同无效。否则,担保合同有效。(2)当事人恶意串通签订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损害国家利益的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但依据担保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四十条的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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