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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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篇一:(自行成交)附件1:(自行成交)特别提示:1、存量房买卖双方应先阅读了存量房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示范文本,并就合同条款达成了一致意见后,填写下表信息。服务窗口根据下表信息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文本,买卖双方签字或盖章后依法生效。2、卖方应如实向买方告知本房屋的权属状况,并确保无妨碍房屋登记的相关事项。买卖双方应尽快按相关规定至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以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3、表格相关内容,应按房屋交易的有关约定、房屋所有权证和买卖双方身份证件填写。使用伪造房屋所有权证或身份证明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篇二:(自行成交)特别提示:1、存量房买卖双方应先阅读了存量房买卖合

2、同(自行成交版)示范文本,并就合同条款达成了一致意见后,填写下表信息。服务窗口根据下表信息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文本,买卖双方签字或盖章后依法生效。2、卖方应如实向买方告知本房屋的权属状况,并确保无妨碍房屋登记的相关事项。买卖双方应尽快按相关规定至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以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3、表格相关内容,应按房屋交易的有关约定、房屋所有权证和买卖双方身份证件填写。使用伪造房屋所有权证或身份证明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篇三:(自行成交)特别提示:1、存量房买卖双方应先阅读了存量房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示范文本,并就合同条款达成了一致意见后,填写下表信息。服务窗口根据下表信息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

3、文本,买卖双方签字或盖章后依法生效。2、卖方应如实向买方告知本房屋的权属状况,并确保无妨碍房屋登记的相关事项。买卖双方应尽快按相关规定至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以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3、表格相关内容,应按房屋交易的有关约定、房屋所有权证和买卖双方身份证件填写。使用伪造房屋所有权证或身份证明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2篇四: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XX15号,20XX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XX年8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

4、4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1月18日起施行。二一年十一月五日为正确审理房屋登记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应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二条 房屋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有权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办理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

5、为登记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房屋登记机构作出未改变登记内容的换发、补发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更新登记簿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房屋登记机构在行政诉讼法施行前作出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受下列情形的影响:(一)房屋灭失;(二)房屋登记行为已被登记机构改变;(三)生效法律文书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或者房屋登记证明作为定案证据采用。第四条 房屋登记机构为债务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债权人不服提起诉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

6、法受理:(一)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债权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二)债权人为抵押权人且房屋转让未经其同意的;(三)人民法院依债权人申请对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已通知房屋登记机构的;(四)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的。第五条 同一房屋多次转移登记,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对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对首次转移登记行为及后续转移登记行为一并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就在先转移登记行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因保护善意第三人确认在先房屋登记行为违法的,应当裁定驳回原告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的起诉。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

7、人未就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后,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下列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一)房屋登记簿上载明的权利人;(二)被诉异议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三)人民法院能够确认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第七条 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请求房屋登记机构履行房屋转移登记、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职责的;(二)对房屋登记机构收缴房产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三)对行政复议改变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第八条 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

8、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第九条 被告对被诉房屋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被告保管证据原件的,应当在法庭上出示。被告不保管原件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复制件并作出说明。当事人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第十条 被诉房屋登记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十一条 被诉房屋登记行为涉及多个权利主体或者房屋可分,其中部分主体或者房屋的登记违法应予撤销的,可以

9、判决部分撤销。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该行为已被登记机构改变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判决撤销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房屋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不撤销登记行为。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登记,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房屋登记机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相关的司法解释,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参照本规定

10、。京建交20XX628号关于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上签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开发区房地局、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交易保证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提高行政服务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同时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现将我市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上签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XX年10月15日起,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房进行买卖的,当事人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均需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上签约。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意向并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当到房屋管理部门设臵的服务窗口填写(自行成交)(详见附件1),由服务窗口为当事人打印

11、存量房买卖合同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含代办转移登记手续)存量房买卖,或自行成交的买卖双方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按关于实行存量房买卖合同上签约和信息公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交20XX508号)的有关规定,仍由相关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上签约服务。服务窗口提供上签约政策咨询和系统操作指导。二、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设臵的服务窗口负责为本辖区内的存量房买卖提供上签约服务;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负责办理转移登记的,由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设臵服务窗口提供服务。各服务窗口设臵在交易权属办事大厅,提供免费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的办公时间。三、在服务窗口进行上签约的程

12、序如下:1、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填写(自行成交)。2、当事人向服务窗口提交下列材料:(1)(自行成交)(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2)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原件。(3)买卖双方自行办理的,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3、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核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并通过存量房上签约系统录入存量房买卖合同第一条至第四条的相关信息,打印后交当事人确认。4、当事人确认合同上信息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存量房买卖合同文本(包括上打印的合同第一部分、印刷的合同第二部分即第四条之后的内容)一式四份交当事人。买卖双方应根据约定填写合同第二部分,签

13、字或盖章后合同依法生效。四、存量房上签约完成后,服务窗口、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通过签系统打印(纳税)(附件2)一式两份和转移登记申请书一份交当事人。篇五:关于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上签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上签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开发区房地局、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交易保证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提高行政服务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同时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现将我市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上签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XX年10月15日起,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房进行买卖的,当事

14、人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均需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上签约。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意向并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当到房屋管理部门设置的服务窗口填写(自行成交)(详见附件1),由服务窗口为当事人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含代办转移登记手续)存量房买卖,或自行成交的买卖双方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按关于实行存量房买卖合同上签约和信息公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交20XX508号)的有关规定,仍由相关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上签约服务。服务窗口提供上签约政策咨询和系统操作指导。二、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设置的服务窗口负责为本辖区内的存量房买卖提供上签约服务;

15、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负责办理转移登记的,由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设置服务窗口提供服务。各服务窗口设置在交易权属办事大厅,提供免费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的办公时间。三、在服务窗口进行上签约的程序如下:1、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填写(自行成交)。 2、当事人向服务窗口提交下列材料:(1)(自行成交)(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2)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原件。(3)买卖双方自行办理的,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3、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核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并通过存量房上签约系统录入存量房买卖合同第一条至第四条的相关信息,打印后交当事人确认。4、当事人确认合同上信息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存量房买卖合同文本(包括上打印的合同第一部分、印刷的合同第二部分即第四条之后的内容)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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