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设备检修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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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用设备检修资质评定管理办法 矿用设备检修资质评定管理办法 (试行)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矿用设备检修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会员单位工作技能 和市场竞争力,树立品牌、建立信用诚信体系,弘扬工匠精神,确保矿用设备检修质 量与安全性能,提高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矿用设备分会决定在本行业开展矿用设备 检修资质评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矿用设备分会会员单位 (非 法人单位须征得法人单位同意);分会会员单位可根据自己的工作需要,自愿申请相 应的资质, 第三条第三条 资质证类别分为矿用设备检修资质证、 矿用

2、设备配件生产资质证和矿用设 备改造资质证(以下统称为检修资质证)。其中检修配件是指合同约定委托承接方按 需方的技术图样要求生产的用于该项目的自制件。 按照所属领域和用途确定设备检修资质的类别,按评定确认的能力确定相应的资 质范围,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 年。 第四条第四条 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负责资质评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第五条 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矿用设备分会负责资质申报受理、评 审、审查发证等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 资质申请的基本条件第二章 资质申请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如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 需要征 得法人单位同

3、意申请。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具有固定的检修场所,从事现场检修服务的应满足相关要求。 第八条第八条 申请单位人员的素质与数量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对 检修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全责。授权代理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 应注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限等内容; (二)指定 1 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申请资质相关设备和维修配件生产的技 术审核工作。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标准和安全 技术规范,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三)指定 1 名质量负责人,并配备管理人员,设立相应的质量管

4、理机构。 (四)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应满足要求,从事特殊工种的人 员和防爆检验人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承担一 种至三种防爆电气设备检修的,防爆检验员配备不得少于二名;承担四种(含四种) 及以上的不得少于三名。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结合本单位情况和申请类别的管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等管理体系文件。 第十条 第十条 应有开展正常检修必备的设施、 设备和出厂检验必备的仪器设备, 环境条 件应满足要求。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提出资质证换证申请时, 上 1 个发证周期内不得有检修质量安 全事故。 第三章 资质

5、核发程序第三章 资质核发程序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资质核发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评审、审查发证和公告。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申请 申请单位经自查确认具备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将以下申请资料电子版从矿 用设备分会网站上传或发至指定邮箱,经矿用设备分会综合部预审合格后,综合部统 一受理: (一)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矿用设备检修资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三)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矿用设备分会团体会员登记表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受理 受理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做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说明不予受理的

6、理由并 通知申请单位: 1.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 2.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 3.处于对办理资质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 与处罚的单位; (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单位,做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评审 (一)正式受理后,矿用设备分会评审部制定现场评审计划,并提前 7 个工作日 通知申请单位评审时间和评审内容。 (二)现场评审由评审组进行,评审组由 2 名以上(包括 2 名)经分会评审部考 核合格的评审人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一般为 23 名,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 超过 2 日。 (

7、三)评审工作包括对申请单位基本条件、技术能力、服务客户、质量管理体系 建立与运行的考核评价。评审情况应当详细记录,评审组现场评审结束时,应当出具 矿用设备检修资质评审报告(以下简称评审报告),向申请单位通报并请申 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四)评审结论分为合格、整改后合格和不合格条件 3 种: 1.合格 符合所申请资质的各项条件和要求,可评为合格; 2.整改后合格 基本符合所申请资质的条件和要求,在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一些 问题,30 个工作日内经整改能达到要求的,可评为整改后合格; 3.不合格 对不符合第 1 款或第 2 款规定的,应评为不合格。 (五)对评为整改后合格的,申请单位应

8、在 30 个工作日内,对不符合项目进行整 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提交原评审组长确认。对评为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应在 3 个月内 完成整改后申请复评,复评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请。 (六)评审组应在完成现场评审后 3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纸质版及电子 版报送分会评审部。 (七)申请单位对评审结论或评审人员行为有异议时,可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的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诉意见。受理部门收到申诉函件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申请单位。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审查发证 受理部门汇总申请表、评审报告等材料后,应根据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在 5 个工作日内颁发资

9、质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发证 清单每月汇总后向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报备。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受理部门应建立发证单位档案管理系统,保存申请表和必要的见证材 料。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告 取得资质证的单位及资质范围,由发证部门网上公告。 第四章 评审人员第四章 评审人员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评审人员由矿用设备分会评审部进行考核确认,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矿用机电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熟悉相关的管理、 技术和产品的标准以及工艺流程; (二)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或等同),有 3 年以上从事 矿用设备设计、制造、改造、维修或产品检验等相关

10、工作经历; (三)有较好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作风正派; (五)受聘于分会,能够保守被评审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评审人员在从事评审工作时, 应自觉接受申请单位和矿用设备分会的监 督。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查情况属实,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违反规定的评审人 员提出批评、暂停评审安排,直至解聘。 (一)有意出具失实评审报告的; (二)评审中发生较大失误的; (三)泄露被评审单位商业、技术秘密的; (四)向被评审单位索要额外钱物的; (五)借评审从事其它经营性活动的。 第五章 证书管理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获证单位应

11、在资质范围内开展检修、配件生产,并按照有关安全技术 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严格的自检。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资质证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况时获证单位应及时上报: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时,应及时以信 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向原受理部门备案。 (二)单位名称变更时,应提交矿用设备检修资质证更名申请表,并附以下 材料: 1.上级管理部门签批同意更名的文件(如果存在时); 2.新、旧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红章); 3.原资质证。 原受理部门在核定上述资料后,可以换发新的资质证。证书有效期及资质范围不 变,原证书由原受理部门收回。 (三)生产地址、设备设施、专

12、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作业人员数量等本办法第二章 规定的条件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及时报告原受理部门,以确定是否重新审查取证条 件。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获证单位拟增加资质范围,按照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填写申请表,向 原受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应评审和受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新证。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资质证有效期满后,申请继续从事相应资质范围工作的单位,应在资 质证有效期满前 3 个月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受理与审查等按照第三章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提出换证申请时除提交矿用设备检修资质证换证申请表外,还应 提供以下资料: (一)有效的防爆检验人员合格证书(需要时); (二)原资质证复印件;

13、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换证评审除按照第三章的规定进行外,应当注重评审以下内容: (一)设施设备、生产条件和关键人员等资源的变化;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 (四)为用户服务情况和用户反馈处理情况; (五)有无重大质量事故等。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在资质证有效期内, 发证机构应当通过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对获证 单位的监督。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发证机构撤销其资质证: (一)检修设备或配件生产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事故隐患; (二)涂改、伪造、转让、出租或出卖资质证,以及向无资格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 质量证明书的; (三)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有

14、关法律、法规行为,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消 资格的。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涂改、伪造、转让或冒用资质证,违者将追究有关 单位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申请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资质评定服务费用, 包括资质审请费, 专家 评审费,综合审查费、证书工本费等。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 可自愿申请相应资质的等级评定, 资质等级分甲、 乙、丙 3 级,依据矿用设备检修、配件生产和改造的难易程度,工作环境、设备系数、 组织能力、质量保证体系、市场服务体系、矿用设备维修配件生产能力,在行业中的 影响力,依法经营,重合同守信用等相关经营要素确定。 矿用设备检修资质等级评估办法由矿用设备分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经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批准, 本办法由中国机电装备 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矿用设备分会解释。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 O 一七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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