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签的发承包合同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doc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1954007 上传时间:2019-07-05 格式:DOCX 页数:56 大小:63.3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政府签的发承包合同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6页
政府签的发承包合同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6页
政府签的发承包合同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6页
政府签的发承包合同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6页
政府签的发承包合同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政府签的发承包合同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政府签的发承包合同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doc(5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政府签的发承包合同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篇一:浅谈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浅谈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刑明武【关键词】行政合同;民事合同【全文】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管理中的重要方式,是行政行为和契约关系的结合。从本质上讲行政合同与调整民事财产合同具有共同的属性,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行政主体以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它是行政权力关系和契约关系的结合,是一种非常灵活的行政管理方法。现代行政管理中需要行政合同,社会实践中存在大量的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已成为行政主体实现其管理目标不可缺少的必要手段,遗憾的是,目前,我们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合同法,这就给我们从事

2、行政审判工作的法官带来了极大的不方便,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这部以调整民事财产合同为主的法律的颁布与实施对于我们学习行政合同,区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具有一定的意义。我们在审理行政合同纠纷时,可以把合同法作为一个参考。如何区分与掌握行政合同及民商合同的纠纷,这是我们审判实践中常遇到的课题,例如,1999年9月10日,滴道河乡政府与曲某签订的荒山承包协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1)曲某承包位于某地的荒山一座,承包期为20年,曲某应在所承包的荒山上植树造林,也可以种植有经济价值的果树;(2)曲某应保持荒山的生态环境不被破坏,荒山的林木面积应逐年增

3、长,不能减少;(3)如曲某违反合同的约定,乡政府有权收回荒山并对曲某进行经济处罚。20XX年,乡政府对曲某承包的荒山进行检查时,乡政府发现曲某所承包的荒山林木面积有所减少,曲某将荒山土的部分土地改为耕地,种植了其它农作物。乡政府认为曲某已违反荒山承包协议约定的条款,对曲某所承包的荒山应依法收回,于是乡政府在20XX年8月作出收回曲某承包荒山的决定,荒山种植的农作物归曲某所有,并对曲某处以罚款3000元。曲某对乡政府作出的决定不服,双方就此产生纠纷,本案的问题是,曲某与乡政府签订的荒山承包协议属于行政合同还是属于一般的民商合同,该承包协议在行政诉讼中是否具有可诉性,对此争议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

4、见认为:对于曲某与乡政府产生的纠纷,属于一般合同纠纷,应通过民事、经济法律途径解决;另一种意见认为:乡政府作为行政主体与曲某签订的协议,属于行政合同的范畴,应具有行政诉讼的可诉性。本案中,乡政府与曲某签订的这份荒山承包协议属于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相比,行政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第二,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自身的利益;第三,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优益权;第四,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为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受行政法调整,通过行政救济的方式予以解决。本案中,与曲某签订荒山承包协议的对方

5、当事人是乡政府,乡政府是行政主体,该承包协议符合行政合同的形式特征。因此,曲某与乡政府签订的这份荒山承包协议属行政合同,应通过行政救济的方式予以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新的司法解释,行政合同属于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合同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相对人因履行行政合同引发的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维护公共利益。因此,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的履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一般的民事合同主体在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不同。行

6、政主体在行政合同的履行中除了享有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权利和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一般民事合同主体所不享有的行政优益权,具体表现在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和解除权。当然,行政主体在行使这些行政优益权时,必须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具体而言,行政主体行使单方变更或解除权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在合同订立后出现了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法律政策的调整致使行政合同的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或需要变更的客观情况;二是行政机关单方变更和解除合同对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补偿。而一般民事、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方能实施,否则,单方变更、解除或违反合同的约定不履行合同等给另一方当事人造

7、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就上述而言,概括为行政合同的特殊性与民事合同的区别所在。笔者的粗浅见解,有待于同仁予以指正。篇二:土地承包合同是行政合同吗?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最主要的区别自然是行政合同的行政性这一重要特征,如前的述,应主要从主体、内容、目的这三方面进行区分。但由于中国缺乏专门的行政合同立法,一方面,理论上所确立的标准过于抽象。在实践中,一些被诉合同,仍不能通过其来获得区分,这就有赖于法律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另一方面,现行的一些法律之间存在一些矛盾。

8、典型的例子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6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提起行政复议。根据这条规定,农村承包合同属于行政合同。但20XX年8月29日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这些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似又属于民事合同。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是行政审判的基础,二者区分标准的不明确,为行政审判带来了很大的难题。这就需要立法机关通过立

9、法,统一标准,明确区分规则。 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以合同方式执行公务的一种新型的行政活动方式,二战后被广泛应用于行政领域。行政合同在实践中促进了行政的民主化,提高了行政效率,被视为现代政府所不可或缺的重要行政手段。在中国,行政合同理论研究比较薄弱,立法上处于空白状态,这给行政审判造成了一定的难度。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中国物权法律制度中,最体现中国特色的制度之一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它突出体现了我国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分离关系,是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经验在立法上体现。”探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不仅具有理论上的价值,而且具有司法实践的意义。“在司法实践当中,由土地承包经

10、营权纠纷引发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被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由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在立法上不是很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产生了不同的认识。”之所以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的认识产生分歧,关键在于对产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法律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性质认识不同。有的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债权合同,产生的是债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为债权及其救济权,故其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有的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虽为债权合同但产生的是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以上两种不同认识对于当事人的利益会产生

11、直接的影响。一、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的争议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学理上有很大的争议。主要的理论观点可以分为四种:(一)行政合同说。多数行政法学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行政合同,不是民事合同。这种观点认为,土地承包合同类似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其权利义务内容也不是民事性质的内容。有的学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契约旨在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其发包方通常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村土地承包契约所涉及的诸多问题,用私法原理难以解释清楚。例如,发包方何以监督承包方依照约定的用途合理利

12、用和保护土地?发包方又如何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尽管该法所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契约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而现行合同法又属于私法范畴,但不能由此得出农村土地承包契约不是行政契约的结论。”(二)经济合同说。经济合同的概念最早产生于苏联,后为我国有关法规和规章所采纳。但“直到1981年我国经济合同法颁布以后,经济合同的概念在立法中得以确定,并在实践中极为流行。然而自该法颁布以来,在理论界对应如何区分经济合同和非经济合同的概念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其中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订立经济合同是为了满足生产的需要,订立非经济合同是为了满足生活的需要。”所以,有学者认为

1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反映的是生产、流通领域里的经济关系,与经济合同法中所列的十大类经济合同在主体、内容上有所不同,但签订合同的基本目的与基本原则是一致的。这就是说,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生产、经营,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且从立法来看,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27条就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该规定也是突出了承包合同应该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但是,“经济合同与非经济合同的区分使合同法规则分为两套,这对合同法律的适用带来极大的不便。”“正是基于这一原因,我国合同法没有继续采用经济合同的概念,

14、而将经济合同与非经济合同制度统一规定在合同法中。”从此,经济合同作为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已不复存在。(三)民事合同说。多数民法学者认为土地承包合同是民事合同,但在认为是民事合同的学者当中,对其法律性质进行进一步分析时存在不同看法,有的认为是物权合同,有的认为是债权合同。笔者认为,要界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首先,应该从合同的主体是不是平等主体来进行区分,这是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首要区别;其次,应当从合同主体在设定其权利义务时的意思表示进行分析。合意是债权合同的本质特征,在法国民法中,合同几乎等于合意,意思表示的成份是确定合同的法律性质的一个参照系数。崔建远教授在论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法律

15、定性问题时有一段精辟的阐述:“一个人在这个社会上有多种身份,不能笼统地给它定性,应落实到具体的关系中来,在具体关系中确定它的身份、地位。从表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发包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人是组织的成员,两者存在着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故行政法将其纳入到行政合同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土地管理局从管理职能上看是一个行政组织,但在承包时,它的地位与承包人是平等的,合同内容也都是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当然也有一些条款,如规定当事人一方可以收回另一方财产的条款不属于民法,而是行政法。但在这个关系中既有民法的色彩,又有行政法的色彩时,应该依居于主导核心地位的色彩来命名,用这个法来主要规定。但

16、其他法的色彩也不应磨灭,对相应部分可按其他法的规范来处理。”因此,我们在分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时,应该对合同中的各项因素进行总体的分析,不能因为合同中存在一些非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因素,就认为合同是非民事合同。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行政合同一词,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未见明确规定。学界对该种行为和内涵外延的认识多有分歧。”法、德等国家对行政合同的规定可以借鉴。德国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契约(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依据契约的方式,在公法领域创设、变更或者消灭公法中之法律关系的行为。行政法较为发达的法国没有对行政合同进行法律上的定义,但行政法院通过判例提出了识别行政合同的标准:“(一)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这是一切行政合同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但不是充足的条件。行政机关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