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期末复习要点+模拟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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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结算 复习要点 (一)根据赖秀云最后一节课的串讲总结不想看书的 可以看看第一章 国际结算概述一、国际结算含义: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使用不同货币或外国货币的清算。种类:1)贸易结算是指由国际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债权债务结算 2)非贸易结算是指国际间的其他经济和政治及文化交流等活动引起的货币收付或债权债务的结算特点:国际性 信用性 时间性 权益性 国际惯例的准法律性 政治性国际结算制度:1)自由多边的现汇清算制度 2)管理的双边记账清算制度国际清算支付体系:美元(WEDWIRECHIPS)英镑(CHAPS)欧元(TARGET/EUROI/EAF2)如何成为代理行?第二章 票据一、票据1、定义(1)

2、广义的票据是指一般商业凭证。(发票、提单、保险单、纸币) (2)狭义的票据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信用工具,可以约定为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汇票、本票、支票)。*2、票据的特性:(1)流通转让性:除票据上写出“禁止转让”字样,或者是表示它是不可转让的意旨以外,一切票据不论它是采用任何形式支付票款给持票人,该持票人都有权把它流通转让给别人。(3种书面凭证 权利转让:过户转让 、交付转让 、流通转让)(2)无因性:票据只要具备票据法上规定的规定的文件,票据权利就成立,不需考虑产生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因。(3)要式性:票据形式必须符合规定

3、,从形式上看记载必要项目必须齐全,各个必要的项目又必须符合规定。3、票据作用(功能):1)支付作用2)信用作用3)三大功能:结算作用流通作用抵消债务作用4、票据当事人关系:基本关系人(出票人、受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受款人) 非基本关系人(背书人、承兑人、持票人、对价持票人、正当持票人)5、票据行为:出票、背书(记名、无记名/空白、指示)、承兑、提示、付款、追索6、票据法P45第三章 汇票、本票与支票一、汇票1、定义1)在英国票据法中,汇票是由出票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指定人或根据其指令向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2)在我国票据法中: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

4、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票据2、汇票种类:1)按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2)按承兑人不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3)按付款时间不同: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4)按有无附属单据:光票、跟单汇票 5)按汇票基本关系人不同:一般汇票、变式汇票3、贴现:是指远期汇票承兑汇后尚未到期,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照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净款付给持票人,从而贴进票据的行为。贴现息=票面金额X贴现天数/360X贴现率 (贴现期算头不算尾)净款=票面金额-贴现息 4、汇票的必要项目:(1)“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命令。(3)确定的金额。(4)

5、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字。二、本票1、定义1)根据英国票据法: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付款承诺。2)我国票据法认为: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另外,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实际只规定了及其银行本票。2、本票种类:银行券或银行本票和一般本票(商业本票)国际本票国库券在借贷业务中本票常常当作结局使用2、本票的必要项目:(1)写明其为“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3)受款人或其指定人;(4)付款

6、期限(未载明付款期限者,视为见票即付)(5)付款地点(未载明付款地点者,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6)出票日期和地点(未载明出票地点者,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三、支票1、定义:银行存款户根据协议向银行签发的即期无条件支付命令。英国票据法规定,“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2、特点:支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必须是银行的存款户。其次,要与存款银行订有使用支票的协定。再次,支票的出票人必须使用存款银行同意印制的支票。支票为见票即付支票的付款人仅

7、限于银行通常情况下,支票的出票人是主债务人。但保付支票除外,它的主债务人为保付银行。 3、支票的必要项目:(1)“支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3)付款银行名称(受票人);(4)出票日期和地点(未载明出票地点者,出票人名字旁的地点视为出票地)(5)付款地点;(未载明付款地点者,付款银行所在地视为付款地点);(6)写明“即期”字样,未写明“几起”者仍视为见票即付(7)收款人或其指定人(我国可不写收款人)(8)出票人签字4、种类:记名支票不记名支票(空白支票)划线支票保付支票 银行支票四、汇票、本票、支票三者的关系P671、区别(1)证券性质:支票属于委托证券、自付证券;汇票则为委

8、托证券、信用证券和预约证券;本票是一种自付证券、信用证券和预约证券。(2)基本当事人:汇票有3个;本票和支票只有2 个(由于支票中的银行是出票人的代理付款人,因此,严格说,支票只有2个当事人)。(3)付款人:汇票无特别规定;本票为出票人;支票为银行和金融机构。(4)资金关系:发行本票和汇票不必有资金关系;签发支票必须先有资金关系。(5)主债务人:本票和支票为出票人;汇票为出票人或承兑人。(6)出票人的责任:支票的出票人承担担保付款责任;汇票的出票人承担担保承兑和付款责任;本票的出票人承担付款责任。(7)背书人责任:支票和本票背书人承担担保付款责任;汇票的背书人承担担保承兑和付款责任。(8)承兑

9、行为:即期汇票、支票和本票无承兑行为;远期汇票有承兑行为。(9)保证行为:支票无保证行为;本票和汇票有保证行为。2、相同点:(1) 具有同一性质。都是设权有价证券。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都是格式证券。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 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都是文字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 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 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

10、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都是无因证券。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 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2) 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汇兑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信用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票据 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支付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 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 第四章 汇付汇款结算方式有4当事人1汇款人

11、 2汇出行 3汇入行或解付行 4收款人或受益人一、电汇1、定义 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 T/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要求以加押电报、电传或SWIFT等电讯方式通知汇入行请其将款项付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二、信汇1、定义信汇(Mail transfer. M/T)是汇出行按照汇款人要求,通过邮寄信汇委托书的方式通知汇入行,请其向收款人支付款项的一种汇款方式。三、票汇1、定义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 D/D)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交给汇款人自行寄给收款人,由收款人持票向汇入行取款的一种结算

12、方式。 四、 特点与对比 电汇信汇票汇支付工具电报、电传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银行即期汇票成本费用较高较低较低安全性较高较低较低汇款速度最快捷在途时间长比较灵活适用范围时间紧迫的款项(最广泛)少时间不急的款项 资金头寸的偿付方式:1)账户行直接入账 2)共同账户行转账 P76 顺汇:电汇、信汇、票汇 逆汇:托收、信用证 国际结算 (二) 根据赖秀云最后一节课串讲总结 前面带符号的 她说重点看的第五章 托收一、托收是银行(托收行)依据委托人(债权人)的指示,通过该行在付款人(债务人)所在地的联行或代理银行(代收行)向付款人取得付款和、或承兑,依赖于付款人或其他条款、条件之后,向付款人交出单据的一

13、种结算方式。 2、 种类:1光票托收 2跟单托收(付款交单承兑交单)3、 三、托收业务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委托人委托人通常是债权人(出口商),是指其开立汇票或其他金融单据,委托托收行办理款项托收的人。义务:按合同规定 按质按量按期装运货物,并提供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填具出口托收委托申请书 托收行1、 定义托收行(Remitting bank)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托其国外分行或代理行向债务人收取款项的银行,也可称为出口方银行、委托行或寄单行。2、权利义务:(1)托收行应善 意、合理谨慎的执行委托人的托收指示,向代收行发出与托收申请书一致的托收委托书;(2)托收行应核对单据的种类与份数,但对单据

14、的形式、充分性、准确 性、真实性、合法效力以及单据条款、单据所代表货物的情况不负责;(3)托收行因执行委托人的指示而使用其他银行的服务,因此产生的费用、风险由委托人负 责;(4)对于因单据、信件和电讯在传递过程中的延误、毁坏、灭失所导致的后果,或因不可抗力事件所导致的后果,或因技术性条款或术语在翻译或解释中的错 误所导致的后果,银行均不承担责任;(5)如果委托人在托收申请书中指明了具体的代收行,则托收行必须将该银行作为代收行;如果委托人没有指定代收行,托 收行有权在付款国内自由选择代收行。 代收行1、定义代收行 (Collecting bank)是指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2、权

15、利义务:(1)代收行必须按照委托书行事;(2)代收行应核对单据的种类与份数,但对单据的 形式、充分性、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效力以及发货人、承运人、收货人或其他任何人的偿付能力、行为能力、资信等不负责;(3)代收行必须毫不延迟地提示单 据,收妥款后应及时拨交款项;(4)代收行没有义务充当收货人,即使有规定,也可以拒绝;(5)因付款人拒付利息等费用而延迟交单不负责;(6)执行指示 中有权收费,且在未收到费用前,有权不执行有关指示;(7)除非另有规定,代收行不能接受部分付款;(8)若托收单据一直未获付款或汇票未获承兑,代收行 在60天之内又没有收到新的指示,代收行可以将单据退还给其发出委托书的银行。 付款人付款人通常是债务人(进口商),是根据代收行的指示和要求向代收行付款的人。义务:审查和接受单据后及时履行付款义务4、 四、应用 1、托收方式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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