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合同单位不给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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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次合同单位不给签篇一:合同签字没给员工单位做法是否违法合同签字没给员工单位做法是否违法 农民工反映无论签1年还是3年、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每次签订时合同书都是只有一份,签完后单位就收走,从没给过他们。对此,公司人事专员表示:“牵扯到劳动合同,我觉得还是上法院比较合适,我这么跟您说也不具备什么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实践中,劳动者入职后,单位必须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支付二倍工资赔偿,这个道理用人单位大都明白,所以一般都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可

2、劳动合同毕竟是证明劳动者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因而有些单位为避免发生劳动争议后对自己不利,在签订合同后不给对方,致使劳动者维权时因举证困难,最终放弃维权。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后,其文本不依法交给职工一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篇二:不签合同单位也会吃亏案情:上海的高先生已经在这家it公司工作了5年。这期间,该公司一直没有与高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由于高先生在工作中有出色的表现,该公司着力对高先生进行培养,高先生还掌握着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尽管该公司这样器重高先生,然而,去年底,高先生还是向该公司提出辞职。他的辞职也得到了公司有关领导的批准。但是,当高先生在办理档案调

3、离手续时,该公司有关部门却要求高先生缴纳3万元的违约金,否则甭想把档案拿走。高先生不服,将该公司告到了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该公司感觉很冤枉,我们为他花了那么多钱,他想走就走,没那么容易,交了违约金再走。分析:仲裁委在审理这个劳动争议案件时,发现该公司没有与高先生签订劳动合同,裁决该公司败诉。有关人员告诉记者,该公司应该与高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有双方违约金约定。如果某一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交纳违约金,目的就是要对违约的一方因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作出补偿。但是,该公司与高先生没有这种约定,因此,该公司找高先生要违约金就不合乎情理。目前,还有很多单位没有

4、与劳动者签订任何有关劳动合同,单位怎么能向劳动者要违约金呢?单位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保护。比如对签订保密协议(条款)的职工,可以用脱密期的方法来限制员工的随意辞职,即规定这些员工要辞职,必须提前6个月通知公司。但用人单位的这些权利,必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没有劳动合同,也就不可能有这些合法的限制了。上海的有关法规规定,像高先生这种应当签订,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根本不存在用人单位的批准不批准的程序和手续。而用人单位如果要解除双方

5、的劳动关系,必须提前30天通知。因此,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只对用人单位有利的说法是片面的。篇三: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后果要毕业了,参加了校园招聘,走上了工作岗位,一定要仔细看看xx接下来关于劳动合同的整理哦。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这样会存在这很多法律风险。譬如未签的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等。更多法律风险下面由法律快车xx为您整理介绍。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有什么后果?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存在很多的法律隐患和风险:一、未签订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发生了用工行为,与员工

6、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使是没有签劳动合同书,员工就享有劳动法上规定的各项权利,单位也负有劳动法上的各项义务。其中,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就是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假如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单位缴纳,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二、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需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

7、,则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三、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造成员工失业的,可能需要赔偿失业损失。如果因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员工被辞退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时,员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四、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者赔偿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单位损失的,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单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员工承担为违约责任(如违约金等)。但是,如果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不但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

8、不需要对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五、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辞退员工。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不存在试用期(因为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单位虽然可以辞退员工,但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六、不签劳动合同不利于单位保护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单位必须对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是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表现形式之一。如果没有签订保密

9、条款或者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的范围和法律责任,单位就难以证明哪些属于商业秘密,是否已对其主张的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从而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商业秘密。这对企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七、不签劳动合同造成员工损失的,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工伤、医疗等待遇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同时还要支付25%的额外赔偿费用。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给予行政处罚等等。八、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单位改正,

10、并可以给予罚款的处罚。综上所述,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对用人单位来说不是签不签的问题,而是如何签的问题。所以,在此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在如何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上多用心思,而不应该采取不签劳动合同的消极做法。本文来自 简历XX/篇四:不签合同单位也会吃亏不签合同单位也会吃亏:大律师案情:上海的高先生已经在这家it公司工作了5年。这时期,该公司一向没有与高先生签定。可是,因为高先生在工作中有出色的表现,该公司着力对高先生进行培育,高先生还掌握着该公司的。虽然该公司这么器重高先生,可是,去年底,高先生仍是向该公司提出。他的辞去职务也得到了公司有关领导的同意。可是,当高先生在处理档案调离手续时,

11、该公司有关部门却请求高先生交纳3万元的,不然甭想把档案拿走。高先生不服,将该公司告到了区请求劳作争议。该公司感受很委屈, 咱们为他花了那么多钱,他想走就走,没那么简单,交了违约金再走。分析:仲裁委在审理这个劳作争议案件时,发现该公司没有与高先生签定劳作合同,判决该公司败诉。有关人员告诉记者,该公司应该与高先生签定劳作合同,在劳作合同中有两边违约金约好。假如某一方免除了劳作合同,另一方能够请求对方交纳违约金,目的即是要对违约的一方因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丢失作出补偿。可是,该公司与高先生没有这种约好,因而,该公司找高先生要违约金就不合乎情理。现在,还有很多单位没有与劳作者签定任何有关劳作合同,单位怎

12、么能向劳作者要违约金呢?单位要想维护自个的合法权益,只要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依据上海市劳作合同条例的规则,能够在劳作合同中约好对商业秘密的维护,也能够约好的维护。比如对签定保密协议(条款)的职工,能够用脱密期的方法来约束职工的随意辞去职务,即规则这些职工要辞去职务,有必要提早6个月告诉公司。但用人单位的这些权力,有必要在劳作合同中约好。没有劳作合同,也就不可能有这些合法的约束了。 上海的有关法规规则,像高先生这种 应当签定,而没有签定劳作合同 的,劳作者能够随时请求,底子不存在用人单位的同意不同意的程序和手续。而用人单位假如要免除两边的,有必要提早30天告诉。因而,以为不签定劳作合同只对用人

13、单位有利的说法是片面的。篇五:公司要求签合同,员工不愿意张女士在某家制衣公司负责人事工作。该公司目前约有80名缝纫工。因为缝纫工供不应求,懂得缝纫技术的女工十分走俏。为了留住现有的缝纫工,公司每名缝纫工每月的工资都在1000元以上。以前虽然公司一直要求进公司的缝纫工都要签劳动合同,但有不少女工不愿意签,公司也没有强制要求。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如果再不与工人签劳动合同,公司将面临处罚和其他的法律责任。于是,该公司要求所有缝纫工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但到20XX年11月底,全公司仍然有2/3的工人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更让张女士意外的是,有不少工人向公司写了一份 “自愿不签劳动合同”的材料,以便公司应

14、付劳动保障部门的检查。“不签合同,明年可能要被处罚;强制要求签合同呢,又可能让一部分工人流失。”张女士说,不少工人不愿签合同的主要理由是,现在需要缝纫工的制衣公司很多,她们选择空间大。如果有合同约束,缝纫工流动就没有那么自由了。那么,对于这种公司要求签合同而员工却不愿意的情况,单位应该如何处理呢?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易才劳动关系顾问、蓝白劳动关系专家陆胤就劳动合同的订立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对企业的HR朋友有所帮助。根据20XX年全国人大组织的劳动法颁布十周年执法大检查的结果,我国劳动合同签订率仅为60%,这成为许多劳动纠纷的源头。为解决这一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劳动合同法 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15、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都应该和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特意做出了“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硬性规定,否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方“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述规定都只是针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却未对用人单位要求签合同而劳动者不愿意签的情形作出明确规范和限制,那么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每月支付劳动者二倍的工资呢?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对此现象正在研究并加以规范,比如规定由于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案中,公司员工不肯签合同的原因是认为自己择业空间大,有合同约束的话流动就没有那么自由了,这是对劳动法的不了解所造成的错误认识。其实劳动合同法注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对劳动者解除合同作了很宽松的规定,劳动者只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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