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h抗肿瘤药物的非临床评价(s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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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 抗肿瘤药物抗肿瘤药物的非的非临床评价临床评价(S9) ICH三三方协调方协调指导原则指导原则 2009年10月29日进入ICH进程第四阶段 按照ICH程序,该指导原则由相关ICH专家工作组起草,已提交给各管理当局征求 建议。在第4步的草稿形成后被推荐给欧盟、日本和美国管理当局采纳使用。 2 S9 历史记录历史记录 最初版本最初版本 历史历史 日期日期 S9 指导委员会批准进入第二阶段,指导委员会批准进入第二阶段, 并发布以公开并发布以公开征询意见征询意见 2008年年11月月13日日 现行第四阶段版本现行第四阶段版本 S9 指导委员会批准指导委员会批准进入

2、第四阶段,进入第四阶段, 并推荐给并推荐给ICH三方的管理机构三方的管理机构 采纳采纳 2009年年10月月29日日 3 抗肿瘤药物的非临床评价抗肿瘤药物的非临床评价 ICH三方协调三方协调指导原则指导原则 在2009年10月29日ICH指导委员会会议上进入ICH进程第四阶段, 本指导原则已被推 荐给ICH三方的管理当局采纳。 目录目录 1. 前言前言 . 4 1.1 指导原则目的 4 1.2 背景 4 1.3 范围 4 1.4 一般原则 5 2. 支持非临床评价的研究支持非临床评价的研究 . 5 2.1 药理学 5 2.2 安全药理学 6 2.3 药代动力学 6 2.4 一般毒理学 6 2.

3、5 生殖毒性 7 2.6 遗传毒性 7 2.7 致癌性 7 2.8 免疫毒性 8 2.9 光毒性试验 8 3. 支持临床试验设计和上市的非临床数据支持临床试验设计和上市的非临床数据 . 8 3.1 人体首次用药的起始剂量 8 3.2 临床试验中的剂量递增和最高剂量 8 3.3 支持初期临床试验的毒理学研究期限和方案. 8 3.4 支持后续临床试验和上市的毒理学给药期限. 9 3.5 药物联合应用 10 3.6 支持在儿童群体中试验的非临床研究 10 4. 其他考虑其他考虑 . 10 4.1 共轭结合药物 10 4.2 脂质体产品 10 4.3 药物代谢物评价 .11 4.4 杂质评价 .11

4、5. 注释注释 . 11 4 1. 前言前言 1.1 指导原则指导原则目的目的 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是提供信息以帮助在抗肿瘤药物研发中设计合适的非临床研究 计划。本指导原则也为非临床评价提供了建议,以支持抗肿瘤药物开展用于治疗晚期且 治疗选择有限的患者的临床试验。 本指导原则旨在促进和加速抗肿瘤药物研发,避免给患者造成不必要的不良作用, 同时避免不必要使用动物(遵循3R原则(减少/优化/替代)和其它资源的使用。 适当情况下,在抗肿瘤药物研发中应考虑其他ICH指导原则中所描述的原则。本文 件中描述了与其他指导原则不一致的非临床试验推荐的特殊情况。 1.2 背景背景 由于恶性肿瘤危及生命,死亡率较高,

5、而现有治疗措施的疗效有限,因此迫切需要 为患者提供新的有效的抗肿瘤药。 关于支持抗肿瘤药物开展用于治疗晚期且治疗选择有限的患者临床试验所需的非 临床试验设计和实施,目前尚没有国际可接受的意向(objective)或建议。进行非临床 评价可用于: 1)确定药物的药理学特性 2)确定一个首次人体暴露的安全起始剂量水平 3)了解药物的毒理学特征(例如:确定靶器官、暴露-反应关系和可逆性)。 在抗癌药的研发中,临床试验常纳入病情进展性且致命性的肿瘤患者。此外,这些 临床试验中的剂量水平常常接近或者等于不良反应剂量水平。鉴于这些原因,抗肿瘤药 物非临床研究设计中所需的试验类型、 时间安排和灵活性可能与其

6、它药物的研究设计不 同。 1.3 范围范围 本指导原则为拟用于治疗严重和威胁生命的肿瘤患者的药物提供信息。 鉴于此目的, 患者人群通常是指晚期癌症患者。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小分子和生物技术药物,不论其给药途径如何(任何给药途径的 小分子和生物技术药物?)。本指导原则中描述了与用于晚期肿瘤患者的抗肿瘤药物研 发相关的非临床研究类型和时间安排,并且在合适时,参考了其他指导原则。本指导原 则也描述了在现有治疗无效或耐药, 或者现有治疗被认为无法带来获益的晚期患者人群 5 上进行早期临床试验时所需的最基本考虑。支持I期临床试验的非临床资料和I期临床资 料通常足以充分支持进行II期临床试验,并支持进入晚期

7、癌症患者的一线或二线治疗。 该指导原则也描述了在用于晚期肿瘤患者的后续临床试验期间进一步收集非临床研究 资料。当抗肿瘤药物要在预期生存期较长的肿瘤患者人群进一步研究时(如为降低肿瘤 复发风险而进行长期给药的制剂),其他非临床试验的推荐和时间安排依赖于已有的非 临床和临床资料,以及已观察到的毒性特征。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拟用于预防癌症,改善症状或化学疗法的副作用,拟在健康志 愿者中进行研究的药物,疫苗,细胞或基因治疗。如果临床试验纳入了健康志愿者,应 遵循ICH M3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不包含放射性药物,但其中的一些原则可用于此类 药物。 1.4 一般一般原则原则 每种新药研发都要求根据拟定人体

8、使用来设计试验, 以阐明其药理学和毒理学特性。 为了阐述与药物相关或与人体使用方式相关的新特性,可能需要对“标准”的非临床试 验方案进行调整。 在研发过程中生产工艺可能会发生改变。 但是非临床研究中所用的活性药物应明确 描述其特性,并且应能够代表临床受试品。 一般来说, 用于支持药物研发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应按照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 规范进行。 2. 支持非支持非临床评价临床评价的的研究研究 2.1 药理学药理学 在I期研究之前,应当进行作用机理、给药方案依存性(schedule defendencies)以及抗 肿瘤活性的初步研究。应当根据作用靶标和作用机理选择合适模型,但是不必采用与临 床

9、研究相同的肿瘤类型。 这些研究可以: 提供机制的非临床证据 指导给药时程(schedule)和剂量递增计划 为试验动物种属选择提供信息 帮助起始剂量的选择,适宜的情况下还有助于研究性生物标记的选择。 当相关时,证明药物联合应用的合理性 6 理解药物的次要药效学将有助于人体安全性评价, 针对这些次要药效特性应进行合 适的研究。 2.2 安全药理学安全药理学 在开始临床试验之前,应当获得药物对重要器官功能影响(包括心血管、呼吸和中 枢神经系统)的评价信息,这些参数可纳入到一般毒理学试验中。通常认为在非啮齿类 动物上进行了给药后的详细临床征状观察及合适的心电图检查已经足够。 为支持在晚期 肿瘤患者上

10、进行试验时,不要求进行单独的安全药理学研究。当确定有会导致患者有明 显其他风险的特殊的担忧时,应考虑进行ICHS7A和/或S7B指导原则中所描述的合适的 安全药理学研究。 若不存在特殊担忧, 为支持临床试验或上市, 可不要求进行这些试验。 2.3 药代动力学药代动力学 在非临床试验中所用动物种属上进行有限的药代动力学参数评价 (如血浆/血清药物 浓度峰值、曲线下面积(AUC)和半衰期),这有助于I期研究中的剂量选择、时程安 排(schedule)和剂量递增。动物中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的更进一步信息通 常应在临床试验时平行开展。 2.4 一般毒理学一般毒理学 在晚期肿瘤患者中进行I期临床

11、试验的主要目的是评价药物的安全性。I期临床试验 评价包括剂量递增至最大耐受剂量(MTD)和剂量限制性毒性(DLT)。为支持抗肿瘤 药物的临床应用,确定无毒性反应剂量水平(NOAEL)或无反应水平(NOEL)的毒性 试验被认为不是必需的。鉴于药物的毒性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给药时程的影响,近似的临 床给药时程应在毒理学试验中进行评估。进一步的讨论见本文3.3和3.4节。 应对毒性的恢复性进行评价,以了解严重的毒性反应是否可逆。当在近似临床暴露 量下出现严重毒性,且通过科学评价难以预测是否恢复时,要求进行包含有未给药的停 药恢复期。 该科学评价应包括病理学损伤的程度和严重性、 受影响器官系统的再生能力。

12、 如果要求进行含恢复期的试验,为支持临床研究,应在其之前获得该试验结果。通常, 完全的恢复并不是必需的。 对于小分子药物,一般毒理学试验通常包括啮齿类和非啮齿类动物的试验。根据具 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在某些情况下,采用替代试验方法也是合适的(如对于靶向于 快速分裂细胞的遗传毒性药物,如果啮齿类动物是相关种属,则在一种啮齿类动物中开 7 展重复毒性试验可认为已经足够) 。 对于生物药物, 参见ICH S6对动物种属数量的要求。 在适当情况下应进行毒物代谢动力学评价。 2.5 生殖生殖毒毒性性 对于已经怀孕或可能怀孕的患者, 为了阐明药物对正在发育的胚胎或胎儿的潜在风 险,应进行胚胎-胎儿毒理学

13、评价。在提交上市申请时,应提供抗肿瘤药物的胚胎-胎儿 毒性试验资料,但是,为支持拟用于晚期肿瘤患者药物进行临床试验,这些试验被认为 不是必需的。 对于那些有遗传毒性且在一般毒理学试验中以快速分裂细胞 (如crypt细胞、 骨髓)为靶标的药物,或者归属于可引起生殖毒性的经典类型的药物,在进行上市申请 时,这些生殖毒性试验也被认为不是必需的。 对于小分子药物,胚胎-胎儿毒性试验应在ICHS5(R2)指导原则中所述的两种动物 种属中进行。 当胚胎-胎儿发育毒性试验显示为胚胎-胎儿致死性或致畸性的阳性结果时, 不需要在另外的动物种属上进行确证性试验。 对于生物药物,在一种药理相关动物种属进行评估通常已

14、经足够。可通过器官形成 期的毒性评价来进行评估或根据ICH S6来设计试验进行评估。若有科学依据,替代方法 也可能被认为是合适的。替代方法包括通过文献资料来进行评估,对生物药物的胎盘转 运,直接或间接作用,或其它因素进行评估。 拟用于晚期癌症患者的药物临床试验或上市申请无需生育力和早期胚胎发育毒性 试验的支持。 从一般毒理学试验中获得的关于药物对生殖器官的影响信息应作为对生育 力损害作用的基础评估。 拟用于晚期癌症患者的药物临床试验或上市申请通常无需围产期毒性试验的支持。 2.6 遗传毒性遗传毒性 对于拟用于治疗晚期癌症患者的药物来说, 遗传毒性试验不是支持其进行临床试验 所必需的。为了支持上

15、市申请(见ICH S2)应进行遗传毒性试验。对于生物药物,应遵 循ICH S6中所述的原则。如果体外试验结果为阳性,可能不要求进行体内试验。 2.7 致癌性致癌性 抗肿瘤药物致癌性评价的适用性在ICH S1A指导原则中做了描述。支持拟用于治疗 晚期癌症患者的药物上市申请时,通常认为无需进行致癌性试验。 8 2.8 免疫毒性免疫毒性 对于大多数抗肿瘤药物, 认为在一般毒理学试验中的设计内容足以评价潜在的免疫 毒性和用于支持上市。对于免疫调节类药物,试验设计可包括附加的终点指标如(如流 式细胞仪的免疫表型分析)。 2.9 光光毒性试验 应在I期临床试验前, 根据药物的光化学特性及该化学分类的其他药

16、物信息开展初步 的潜在光毒性评估。 如果对这些资料进行评估后提示有潜在风险, 则对门诊患者的试验, 应采取合适的保护措施。 如果根据非临床资料或临床经验, 无法充分评价其光毒性风险, 在上市前应提供符合ICH M3所述要求的光毒性安全性评估。 3. 支持支持临床试验临床试验设计设计和上市的非临床数据和上市的非临床数据 3.1 人体人体首次首次用药用药的的起始剂量起始剂量 选择起始剂量的目标是确定预期出现药理作用且有合理安全性的剂量。 应运用所有 可获得的非临床数据(例如药代动力学、药效学和毒性)科学论证起始剂量的合理性, 并且应基于不同方法选择起始剂量 (注释2) 。 对于大多数全身给药的小分子药物来说, 动物剂量与人体等效剂量的种属间换算通常当以人体表面积的标准化为基础 (类比法) 。 对于生物小分子药物,根据体重、AUC或其它暴露参数来进行种属间比例转换可能是合 适的。 对于具有免疫激动剂特性的生物药物, 起始剂量的选择应考虑采用最低预期生物学 效应水平(MABEL)。 3.2 临床试验临床试验中的中的剂量递增剂量递增和最高剂量和最高剂量 一般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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