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累计()不交租金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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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累计()不交租金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关系.篇一:合同法第4次任务第4次任务一、单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10 分。)1. 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关系有( )。A. 婚姻关系B. 收养关系C. 监护关系D. 财产关系2. 下列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A. 赠与合同B. 买卖合同C. 租赁合同D. 承揽合同3. 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 )。A. 债务人承担B. 代位权人承担C. 全体债权人承担D. 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承担4. 合同的转让就是合同的( )。A. 主体的变更B. 客体的变更C. 内容的变更D. 全部基本条款的变更5. 违约责任的确定是指当事人()。A. 表示

2、要承担对方的损失B. 表示要承担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采取积极措施补救合同损失和应对方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C. 已经承担了对方当事人的损失D. 是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纠纷的裁判结果6.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 ),出卖人可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A. 二分之一B. 三分之一C. 四分之一D. 五分之一7. 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累计( )不交租金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关系。A. 1个月B. 3个月C. 6个月D. 12个月8.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任务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的权利有( )。A. 可以解除合同B. 在第三人存在不能完成合同

3、任务的前提下,可以解除合同C. 不能解除合同,只能不接受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并要求承揽人自己完成工作任务D. 在承揽人不能按约定完成合同的前提下,可以解除合同9. 建筑工程合同的形式( )。A. 可以是书面的B. 可以是口头的C. 必须是书面的D. 必须是经过公证的10. 货运合同的货物()。A. 不能是易燃易爆的危险品B. 在运输过程中毁损、灭失的,货物的所有人自己承担损失C. 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属性或者合理的损耗减少的,承运人不负责赔偿D. 在运输过程中,因为不可抗力灭失,承运人没有收取运输费的,不得再要求托运人交纳;承运人已经收取运输费的,托运人不能要求返还二、多项选择题(共 10 道

4、试题,共 20 分。)1. 不影响合同成立的原因有( )。A. 对合同的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不一致B. 虽经协议却未达成合意C. 当事人对合同的次要条款未达成协议D. 当事人对合同的非必要条款未达成协议E. 当事人对主要条款已做出一致的意思表示2. 可以撤销合同的机构有()。A. 工商管理机关B. 合同审批机关C. 人民法院D. 合同仲裁机关E. 上级主管机关3. 下列合同关于履行地点的说法正确的是()。A. 不作为债务的履行地应是债权人的所在的B. 不动产权的转移,应在不动产权利登记机关所在地履行C. 给付货币的合同,应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D. 修缮房屋,应在房屋所在地履行E. 其他标的,在

5、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A. 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B. 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C. 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没有先后履行顺序D. 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E. 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5. 从世界各国的规定看,特种买卖主要包括()。A. 买回B. 试验买卖(又称试用买卖)C. 房屋买卖D. 易货交易E. 招标投标买卖6. 在权利质押中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A. 汇票B. 存款单C.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D. 依法可以

6、转让的股票E.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7. 承揽合同的种类有()。A. 加工合同B. 定作合同C. 修理合同D. 复制合同E. 检验合同8.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A. 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民事主体B. 其保管的对象是动产C. 其保管的对象是不动产D. 为诺成、双务合同E. 为有偿、不要式合同9. 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有()。A. 合同履行完毕B. 合同有效期届满C. 完成受托事务D. 履行已不可能E. 合同被解除10. 居间合同的特征有( )A. 居间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篇二: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的案例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

7、出租人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的案例【关键字】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 合同解除权 单方解除合同【案情简介】原告:秦某被告:赵某20XX年2月,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秦某将两间店面出租给赵某,租期为3年,年租金为16万元。第一年租金于签订合同时一次付清,后两年租金于每年的1月初支付。合同还约定如赵某违约,秦某有权随时收回房屋。合同签订后,赵某支付了当年租金,并经秦某许可,对房屋进行装修,以开办培智班用。20XX年1月初,赵某未按约定支付租金。2月,原告书面通知被告要收回房屋,被告提出异议,双方产生矛盾。3月底,赵某支付租金,秦某却拒收。赵某于是将16万元租金通过他人转交秦某,秦某依然拒收。4月底

8、,赵某将16万元租金存入原告的银行账户中。20XX年7月初,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赵未按合同要求期限支付租金,构成违约,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裁判要点】法院认为,被告赵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逾期履行支付租金的违约行为,但没有出现根本性违约;被告已将租金存入原告银行账户,也没有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被告虽未按约定履行义务,但尚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以内,法院驳回原告请求,同时判令被告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争议焦点】本案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法理评析】解决本案争议焦点的关键是明确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要件。以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综合分析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要件

9、。首先,明确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八种事由: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不是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只有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才有法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本案不存在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其

10、次,房屋租赁合同可以约定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但是不得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赵某违约,秦某有权随时收回房屋”,从此约定的内容来看,原告秦某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不明确,是不是赵某的任何违约行为均可引起秦某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除权的规定,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只有在一方当事人根本约定的情形下,对方当事人才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有关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一方面没有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另一方面违背了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因此,不能作为原告解除合同的依据,本案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再次,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

11、条规定了承租人延期支付租金的法律后果,根据此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在被告赵某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原告秦某并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如果被告逾期仍没有支付的,原告就有权解除合同了。综上,本案原告没有解除权。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但适用合同法总则存在问题。租赁合同是有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法分则的规定。【彭大成律师提示法律风险及防范】租期届满以前,当事人一方随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当事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实践中,出租人为了防范风险,一般都会约定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彭大成律师提示,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12、一定要具体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要特别注意有关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约定。【法条链接】1、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1995年5月9日颁发,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五)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六)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2、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

13、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可约定逾期未支付租金的 出租方可解除合同基本案情:20XX年6月23日原告程某的法定代理人余某某与被告张某之妻冉某某签订房屋(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将原告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某处某商铺租赁给冉某某使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于20XX年8月1日将房屋交与冉某某使用,双方于20XX年5月18日又签订补充协议。原告按约定收取了冉某某房屋保证金7000元及天然气保证金4000元。双方在房屋(商铺)租赁合同第三条第1款约定:乙方(冉某某)租赁甲方(余某某)商铺的租赁期限从2

14、0XX年8月1日起至20XX年7月31日止,租赁期限共计5年;第1款约定:甲方在乙方租赁期间向乙方提供10个月免租期,从接房之日起,第一年免租金6个月,第二年免租金3个月,第三年免租金1月第3款约定:乙方在租赁期内(包括免租期内)产生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及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四条第1款约定:第一年每月租金3013元,第二年每月租金3013元第三年每月租金3013元第四年每月租金3310元第五年每月租金3641元。第四条第2款约定:乙方在缴纳租金的同时还需向甲方缴纳物业管理费.每月99元(不实行免租期优惠)。第四条第4款约定:乙方租金以每个季度形式支付,本着先交租金后使用的原则,乙方除免租期之外,乙方在租赁期内必须在每个季度末月的第25日-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3个月即一个季度的租金。第七条第5款约定:乙方逾期缴纳租金时,甲方将每日按应付租金额的5%加收迟延履行金;如迟延支付租金逾期两个月时,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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