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未按合同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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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未按合同交付篇一:商品房转让协议书(未交付房版本)商品房转让合同书本合同双方当事人: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乙方,双方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转让房屋的基本情况转让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 ,由 开发商开发,房屋名(暂定)为。该房屋为上述项目中的号楼 层 户,结构为 ,建筑面积 平方米(包括卧室、客厅、卫生间、厨房、阳台及其附属设施)。该房屋为 未交付房 ,交付日期在 年 月日。第二条 转让价格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单价为每平方米

2、 元(人民币),总价款 元(人民币) 大写: (人民币)。第三条 付款方式双方一致同意购房款由乙方分期支付。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乙方应支付购房 款 万元(大写:);桩基出地面正负零,乙方应支付购房款 万元( 大写:);剩余房款万元( 大写: )在该房屋所属楼体主体结构封顶时全部支付。甲方在收款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据。第四条 收据内容约束今甲方 (身份证号: ),收到乙方(身份证号: )所付第 次购房款 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此收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第五条 房屋过户该房屋产权证交付 5 天后,甲方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将该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到乙方名下,办理产权证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第

3、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第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补充:甲方:乙方:年 月 日年 月 日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篇二:商品房延期交房民事起诉书商品房延期交房民事起诉书原告:XXX,性别:X,民族:X。XX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址: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 被告:XXX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地址:XXXXXXXX 实际经营地: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

4、纷诉讼请求:一、解除原、被告于XXXX年X月X日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二、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人民币XXXX元(办理分期的写首付金额,全款的写全款金额)。三、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XXXXX元(总房款5%)。四、被告自XXXX年X月X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原告已付购房款利息,(首付%365天)【贷款业主适用】。五、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六、贷款业主与银行另签过贷款合同的,可同时将银行列为第三人。 事实与理由:XXXX年X月X日,原告就购买位于XXXXX-X#住宅楼-X层X单元-X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事宜与被告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购房合同”)。合同约

5、定,房屋总价款为XXXX元,首付款为XXXX元,其余XXXX元采取银行贷款方式支付。XXXX年X月X日,原告与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XX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并于XXXX年X月X日开始正式还贷。截至起诉之日止,原告已还贷XX期。共还款XXXX元。(还款明细可去银行打对帐单) 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上述购房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于XXXX年X月X日前交付诉争房屋,若被告逾期交房超过30日的,原告有权退房,被告应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原告全部已付款的5%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而被告却未按合同

6、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原告多次催促,截至今日,被告亦未履行交房义务,并对原告的退房要求不予配合,给原告造成很大损失。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具状人:XXXX年X月X日篇三:尾款未付清交房协议书协 议 书甲方: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身份证号甲、乙双方已就 (楼盘)的 36 号楼 1 单元 202 室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按合同约定向甲方交纳了首付款,但余款乙方暂未划至甲方账户。现甲方按约定时间向乙方交房,但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在接房时应按规定正常交纳当年采暖费和下一年物业费。2、如果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在年月

7、日前仍未收到剩余房款,乙方应按照每逾期一日支付付房款总额的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如果乙方未能按期以现金形式补齐房款,以年月日为基准逾期30日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乙方除按本协议第2条约定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外,因其不能履行合同还应按总房款的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可在乙方已交房款中予以扣除。合同解除后,乙方已交各项费用、装修损失及其他一切损失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4、本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甲方: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年月日篇四:延期交房补充协议书银茂新天地小区延期交房补充协议书甲方: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丙方:(以下简称甲方、乙

8、方、丙方。)由于甲方未按购房合同约定时间将符合使用条件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为了维护乙方的权益,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签定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一、本协议内容作为银茂新天地小区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执行,与购房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交房时间1、甲方必须于20XX年10月30日前所有业主交房。2、交房时房屋必须符合购房合同中所列的使用条件并符合商品房交付条件,验收合格。三、证件办理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销售所必须的房产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保障业

9、主应有的合法权益,于交房时办理完毕;并按照合同规定,于交房同时办理房产证及土地证。四、违约赔偿1、20XX年4月30日到20XX年5月31日的违约金按照购房合同执行。2、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10月30日期间的违约金,不再按购房合同执行。购房合同上单价为3500元/平方米以下的业主(含3500元/平米),违约金从20XX年6月1日起,每天按业主所购房总房款额的万分之贰计算,购房合同上单价为3500元/平方米以上的业主,违约金从20XX年6月1日起,每天按业主所购房总房款额的万分之叁计算。3、20XX年10月30日未按期交房,不再按购房合同执行,违约金从20XX年10月31日起,十一月份

10、每天按业主所购房总房款额的万分之四计算,十二月份每天按业主所购房总房款额的万分之五计算,以此类推直到交房为止。或抵扣车位使用权(使用期限与房屋产权一致)或物业管路费用。五、违约金支付方式20XX年4月30日至20XX年8月31日之间的违约金必须在20XX年9月7日之前全部分户分别打入每位业主账户。20XX年8月31日后的补偿款必须在当月末结算分户打入每位业主账户,不得延期!六、工程进度的监督1、甲方承诺在20XX年10月30日前完成银茂新天地小区的所有工程,并交付符合标准的商品房给乙方,并同时办理好房产证及土地证。具体工程计划及施工进度表,甲方须向乙方和丙方公示。2、丙方自发推选工程监督人员,

11、并按甲方提供的工程计划及施工进度表每星期实地考察监督,并在业主群公示施工进度的图片和文字,甲方须在丙方监督人员督促下按时完成工程进度计划,确保能够按时交房。七、解决争议的方式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以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解决,如双方发生争议,可向池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亦可直接向池州市人民法院起诉。八、附则1、本协议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购房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部分业主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另签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合同协议签定后,不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单方解除合同,应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备注:本协议共4页,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

12、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业主代表人(签名):或指定授权人: 或指定授权人:丙方见证人签章: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于。篇五:开发商逾期交房,是否必然要按照合同约定违约金进行赔付?开发商逾期交房,是否必然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承担违约责任?【案由】20XX年8月23日,原告崔某与威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威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某楼盘的-47号-404室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预售给原告,房屋总价款413166元,原告于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被告应当在20XX年12月31日前将经单体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房屋达到交付使用

13、条件后,被告应书面通知原告限期办理交接手续;被告应在该商品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90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被告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逾期不超过90日的,每逾期一天向原告支付总房款%的违约金,逾期超过90日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按总房款的%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如原告不解除合同,被告每逾期一天向原告支付总房款%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向被告付清了全部房款413166元。20XX年9月20日,原告领取了该房屋的钥匙。另外,被告于20XX年7月依法取得了其开发建设的威海市环翠区某楼盘47号楼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被告逾期交房,20XX年11月24

14、日,原告将被告诉至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69205元(自20XX年12月31日起至20XX年11月30日止,按照每日%计算)。【办案经过】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委托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梁律师代理。律师接到被告委托后,认真查看了案件相关资料。律师认为,被告对其开发的某楼盘47号楼已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其对外预售上述商品房的行为是合法的。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该全面履约。但是就原告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代理律师认为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计算逾期交房的时

15、间过长;二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根据上述问题,被告代理律师认真查找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多年办案经验,整理了详细的答辩意见以供律师在法庭陈述。代理律师在20XX年12月15日庭审当日陈述了以下代理意见:一、被告已于20XX年9月20日将房屋交给原告占有、使用,原告主张的逾期交房的违约时间应从20XX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被告于20XX年9月20日将房屋钥匙交给原告,原告也予以接收,原告已经实际占有了所购房屋,并入住至起诉之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应当从20XX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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