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合同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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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抵押合同生效要件篇一:房屋抵押的生效条件是什么房屋抵押的生效条件是什么正规的抵押房产,应有房产权证。抵押双方可以到房管局进行抵押登记,也可到公证处公证抵押合同,进行抵押登记。房屋抵押是否需要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并不重要,关键需要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抵押登记。一经登记,该抵押行为成立。 房屋抵押到期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除符合农村建设规划的农村企业厂房外,农村房屋不能设定抵押。办理农村房屋抵押的机关或人员都是不懂法律规定的。我国担保法规定: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

2、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

3、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篇二: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在我办理和接触过的众多民间借贷案件中,房产抵押是普遍存在的担保方式之一。当事人在借款抵押合同的实际操作中,尽管大都了解不动产抵押应该登记,但无论是从经济性考虑,还是从抵押登记手续的繁琐性考虑,很少有人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为此,在发生纠纷后,没有办理

4、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人是否承担责任?承担的是何种责任?以上问题就彰显突出。笔者针对此问题,查阅了近年来各地法院的相关判例,结合物权法的实施,总结出当前法学界的普遍观点是持有效说。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建设部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凡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在此背景下, 我国立法过去一向采纳登记要件说,认为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非经登记,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如此

5、一来,没有办理登记的房产抵押合同不仅不具有抵押的效力,合同本身也是不生效的,抵押权人的权益没有任何保障。为此,该规定一直受到法律和业内实务界的质疑。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颁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解释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第五十九条也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

6、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该司法解释弥补了上述立法的缺陷,在纠正担保法上述规则方面做出了十分积极的努力。但是,其强调的是抵押人的过错赔偿责任,并没有解决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的抵押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抵押物的登记之间的关系问题。20XX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该条款作了根本性的修正,也明确将合同本身的效力和合同的履行区别开来。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7、,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并且明确规定,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通过对新旧两法的对比,既担保法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与物法权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我们看到,两部法律对抵押权成立时间规定一致,即自登记时设立。但是对抵押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却不同,根据新法物权法规定,即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抵押权是否成立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因此只要符合一般合同生效要件,即使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亦应有效。综上,笔

8、者认为,物权法将合同本身的效力和合同的履行区别开来,明确了“物权、债权区分”原则。抵押合同是债权行为,抵押登记则是物权行为,即使抵押物权不成立,仍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成立及生效。篇三:房地产抵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是 。 A.主债权合同成立 B.抵押合同订立一、整体解读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1回归教材,注重基

9、础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10、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篇四: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一、基本案情某工程公司于1995年开发一幢商住楼,其中一楼为18间店面房,该工程于当年11月竣工后,工程公司即开始出售店面房,至1997年5月份所有店面房分别出售给15位买主,双方分别签订了售房协议,工程公司并收取了相应的价款。1997年2月3日,工程公司因急需用款,与某建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由建行向工程公司提供28万元借款用于购买材料,借款期限自1997年2月3日至1998年

11、2月3日,贷款利率为%.双方同时又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以18间店面房中的东首两间及西首第一间作为抵押物抵押担保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抵押合同签订后,双方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上述所抵押的三间房屋所售时间分别为东首第一间于1995年11月12日售出、东首第二间于1995年12月11日售出、西首第一间于1996年1月31日售出。工程公司于1997年8月28日领取了上述18间店面房的产权证,其产权人为工程公司。此后,建行多次向工程公司主张权利,一直未果,双方遂形成纠纷。现建行向法院提出要求确认工程公司与购房户的购房合同无效,并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

12、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此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此案实际涉及三个问题: (一)、合同的生效问题。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符合法律的要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合同生效须具备两大要件:一是合同成立;二是合同依法成立。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订约主体必须存在至少双方当事人;2、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3、合同成立须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而依法成立是合同等效的必备要件,它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标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但合同成立并不是当然生效,还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才能生效。合同

13、生效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行为人具有与订立合同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即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而抵押合同作为一种特殊合同,与一般合同具有不同性。抵押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其财产为另一方的债权提供担保而设定抵押权的协议,提供财产供抵押的一方为抵押人,抵押人可以为债务人、也可以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接受抵押的一方为抵押权人,同时也为主债关系的债权人。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的内容包括:1、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

14、使用权权属;4、抵押担保的范围;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人对抵押物应有处分权,无处分权而设定抵押权,不能发生抵押权设定效果,该行为在性质上为无权处分。在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或者权利人事后予以追认的情况下可发生抵押权设定效果。抵押权人虽无处分权,但却存在抵押人有处分权的表征时,如果债权人善意信赖了这一表征,则可以发生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二)、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的一种行为。自标的物所有权转移

15、之日起,出卖人即丧失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即取得对标的物的所有权。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主要是指法律规定不动产和部分动产的所有权,自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时转移。“当事人另有约定”是指“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以外的情况。在我国,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不仅需要当事人达成合意,还须到主管机关进行登记,不动产所有权从登记时起转移。对此,我国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所有权因买卖、赠与、继承、分析、调拨以及改建、扩建、拆除等原因转移、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转移变更登记”。不经登记,所有权转让行为无效。三、抵押及其相关事项的规定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而以该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将抵押物变价处分并就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它具有下列特征:1、从属性,抵押权是从属于所担保债权的从权利;2、不可分性,指所担保债权未完全实现前,抵押权人得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3、物上代位性,指抵押物发生灭失、毁损时,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变形物或替代物上。 我国担保法对抵押权登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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