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诉讼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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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恶意诉讼借款合同篇一:民事起诉状(恶意拖欠借款)律师拟定版本民事起诉状原告: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电话:12345。被告: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案由:借款纠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X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总计人民币X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XX因资金周转

2、困难为由,于20XX年8月18日向原告XX借款人民币X元,双方借款有借条为证,并经过被告XX签字确认,并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即被告需在20XX年9月18日前偿还。借款到期后,被告XX未能及时归还原告XX的,原告XX多次向被告XX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并一直采取威胁原告人身伤害的言语攻击,抵赖不承认欠款事实,现在也刻意躲避原告,原告无可奈何只能起篇二:签虚假合同 恶意诉讼逃避债务签虚假合同 恶意诉讼逃避债务20XX-01-14南方日报|郭文君 石亚明 428人看过核心提示:蔡某两兄弟精心策划一起恶意诉讼案件,他们对虚假房屋买卖合同提出恶意诉讼,逃避巨额债务,中级法院审理时候,受到检察院的检

3、查建议书,确认蔡某两兄弟逃避债务,对他们二人分别处罚10万元。两兄弟以一份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提出恶意诉讼,试图逃避应当履行的巨额债务。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对蔡某光、蔡东某虚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撤销原判决,并对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案件事实的蔡氏兄弟二人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办案检察官表示,这是一起精心策划的恶意诉讼案件,涉案当事人企图通过恶意诉讼,再通过法院的合法确认后逃避债务。哥哥“欠下”弟弟150万在与弟弟蔡东某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前,哥哥蔡某光夫妇欠下三笔债总计债务为100万元。蔡家两兄弟在长安宵边管理区共有的519平方米的宅基地上建了一栋381平方米的房屋,产权

4、为两兄弟共有。蔡家两兄弟的计谋是,通过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造成其哥蔡某光欠下其弟蔡东某巨额债务的假象,从而摊薄蔡某光所欠下的多名债权人的债务。他们很快将这一计划付诸实施,两兄弟签订了一份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蔡某光将这处房地产中的自有份额以150万元价格转让给其弟蔡东某。协议书签订后,该处房产尚未办理过户手续,蔡某光就因此前欠下担保公司和郭某龙,郭某豪总计100万的债务,被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于是弟弟蔡东某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哥哥蔡某光返还卖房的150万元。蔡某光、蔡东某两兄弟实际上并没有履行案涉协议,二人串通在长安法律服务所的见证下签订协议,伪造支付转让款,出具虚假收据的事实,但并无意进行

5、房屋过户登记,都是为了保留证据,让案涉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情况看起来更真实。制造虚假讼诉被检察机关发现20XX年,东莞市检察院民行部门收到郭某某递交的投诉书,反映其债务人蔡某光与其弟弟蔡东某涉嫌制造虚假诉讼、逃避债务。市检察院民行部门立即派出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深入到银行及相关部门调查。经过调查审核,办案检察官认为,蔡某光与蔡东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易价格过高,与法院委托评估的价格65万相差甚远。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为20XX年6月21日,这时间在蔡某光夫妇向郭某龙、郭某豪借款之后。作为蔡某光的弟弟,蔡东某对其兄的经济状况应有所了解,而双方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过户交易手术,直至20XX年8月,

6、在案涉转让房屋因郭某龙与蔡某光债务纠纷一案被法院查封后,蔡东某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这与常理有所不符。检察院办案人员在银行查看了蔡某光兄弟俩的资金账户流水、传票,报表等相关情况,发现20XX年6月25日、26日蔡东某转给其兄的45万元、55万元除了5万元之外,最终又都流转回自己的账户上。办案检察官认为,蔡某光俩兄弟之间的房屋买卖交易存在不真实的情况,二人涉嫌制作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并通过诉讼方式由法院确认了虚假债权,其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干扰了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建议法院对蔡某光兄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再审,并追究蔡某光、蔡某富二人的相应民事责任。市中级法

7、院在收到市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后,通过再审后认为蔡某光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407750元,而参与分配的郭某龙、郭某豪、广东康华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债权合计为100万元,蔡某光明显不具备完全履行合同的能力,蔡某光蔡东某兄弟二人串通捏造出蔡东某己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蔡某光违约的虚假事实,使蔡某光虚增150万元的债务,减少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比例,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属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故案涉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并对蔡东某蔡某光兄弟二人各罚款10万元。(原标题:为逃避巨额债务签虚假合同 两兄弟恶意诉讼被罚20万)篇三:民事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与责任承担民事恶意诉讼的构成

8、要件与责任承担提要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恶意诉讼是指恶意提起民事诉讼,意图使被告在诉讼中因司法机关的判决而受侵害的行为。在这种侵权行为中,形式上的加害人是法院,但其实质是行为人故意所为。本案系一起因银行采取欺诈方式骗取贷款担保并提起恶意诉讼,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作者从个案着手,着重对民事程序恶意诉讼的法律性质、构成要件以及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范围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案情原告上海国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货公司)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虹桥工行) 第三人上海燊裕家私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1997年4月,虹桥工行向装饰公司发放贷款900万元。贷款到

9、期后,装饰公司无力还款。同年12月,虹桥工行与装饰公司又签订一份借款合同,金额仍为900万元。同月,国货公司与虹桥工行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国货公司以其所有的房产为装饰公司的上述借款向虹桥工行提供抵押担保。双方据此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虹桥工行向装饰公司发放该900万元贷款后,于次日以内部划转方式将该款用于归还装饰公司原逾期贷款。国货公司在获知上述情况后,向虹桥工行表示其对装饰公司贷款系用于“借新还旧”并不知情,请求解除抵押担保。虹桥工行未予同意。因装饰公司到期未归还贷款,虹桥工行遂于1998年3月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装饰公司归还借款900万元及利息,国货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法院于同年10月作出一审

10、判决:装饰公司偿还虹桥工行借款本金900万元及逾期利息;如装饰公司到期未能偿付,虹桥工行有权对国货公司房产行使抵押权。国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20XX年8月,虹桥工行申请执行,拍卖了国货公司抵押的31套房产,共计得款970余万元。期间,国货公司申请再审。法院再审后认为:虹桥工行为转嫁贷款风险,促成国货公司为装饰公司贷新款作担保。虹桥工行与装饰公司未告知国货公司关于装饰公司在该行有逾期贷款900万元,也未告知“本笔贷款属化解风险”贷款,银行拟作借新贷还旧贷处理,构成欺诈。虹桥工行改变主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以及还贷资金,用新贷还旧贷,变更了主合同内容,未征得国货公司的同意。综上,国

11、货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撤销二审判决。国货公司于20XX年1月申请执行回转。20XX年5月,虹桥工行根据执行回转的民事裁定支付了拍卖款970余万元及至还款日止的利息145万元。国货公司认为虹桥工行的赔偿不足以弥补其在房价上涨时查封的房产被强制拍卖而导致的价差损失,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虹桥工行赔偿损失23377672元,并支付律师费、差旅费、住宿费、餐费等共计元。审判法院在审理期间委托评估公司对系争抵押房产在20XX年5月(起诉日)、20XX年6月(委托评估日)的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为:系争房产在20XX年5月的价格为3300万元;系争房产在20XX年6月的价格为3280万元。

12、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虹桥工行基于转嫁贷款风险的主观恶意,通过骗取担保、恶意诉讼等行为导致国货公司的房产被低价拍卖、并支出相关费用,虹桥工行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虹桥工行对造成国货公司的财产损失,应予赔偿。据此判决:虹桥工行向国货公司赔偿房产损失20XX万元、律师费支出10万元以及其他合理费用5万元。判决后,国货公司和虹桥工行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虹桥工行一次性赔偿国货公司1498万元。评析恶意诉讼是一种新类型的侵权行为,近年来在司法实践特别是在民事、商事诉讼中时有出现。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发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更重要的是对被诉人

13、进行侵扰,造成其权益的损害。司法实践中,法院常感到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困难。本案系一起较为典型的因恶意诉讼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所涉及的民事程序恶意诉讼的法律性质、构成要件以及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范围等诸多法律问题,均是当前司法实务中亟待研究和明确的。一、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域外法例恶意诉讼作为一类侵权行为,源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中的“权利”不应狭义地理解为民事权利,其范围应作更广泛的界定)中的滥用诉讼权能。日本学者对滥用诉讼权能曾作过较为明确的定义:滥用诉讼上的权能是指违背对方当事人的信义,专门以损害对方当事人为目的的行使权利的行为。滥用诉讼权能的行为是违背立法

14、本意的,应属违法行为。滥用诉讼权能的具体表现形态为:滥用诉权行为、滥用诉讼权利行为和滥用其他法律诉讼程序的行为。从广义上讲,滥用诉权行为范围很广,可按实体意义分为滥用期待胜诉权和申请执行权,按程序意义分为包括起诉权、反诉权、上诉权、申请再审权。从狭义上讲,滥用诉权行为是指当事人要求法庭启动诉讼程序以达到其损害他人或恶意超出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即恶意诉讼。滥用诉权行为不仅引起了学者的关注,也引起了立法者的注意。在法国法中,将是否构成“滥用”的衡量标准定为是否有恶意或等于有恶意的严重过失。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明确要求要有“合法的利益”才能起诉。英国法多年来也始终认为起诉者有恶意和缺乏合理的原因,即构成

15、滥用诉权。如果滥诉者对相对方造成损害,受害人可以由此对滥诉者提起诉讼,即对受害人授予因不合法民事诉讼所产生的诉权。美国的大多数州沿用了上述英国法。在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中,将此类侵权行为称之为“无正当理由的诉讼”,规定为三种形式,即刑事诉讼程序的非法控诉、民事诉讼程序的非法利用民事诉讼程序以及滥用诉讼程序。前两种侵权行为的基本特征,是行为人没有诉权而提起诉讼程序,是无可能原因而进行诉讼行为。其目的是为追求刑事、民事诉讼请求适当审理以外的其他非法目的,并且除仅有一方当事人的诉讼外,诉讼程序有利于被告而终结。第三种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有诉权,但是故意利用这种诉权提起刑事或民事诉讼程序控诉他人,目的是为了达成该诉讼程序的目的以外的其他非法目的,给被诉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上述三种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当就其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我国台湾地区亦通过多个判例明确指出了滥用诉权行为的侵权性和违法性,相关案例涉及诉讼程序诈欺及利用不正判决或其他名义,利用法院确定判决或其他名义而为强制执行以侵害他人的侵权行为问题,即恶意诉讼。台湾地区通过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确立了恶意取得法院判决或其他名义时应负侵权责任这一基本原则。应注意的是,恶意诉讼跨越刑事及民事领域,而在行政诉讼中,则不存在恶意诉讼的问题,因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政府,对于政府的诉讼即使是不当的,也不应当追究原告的责任。本文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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