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借款合同律师邹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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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借款合同律师邹强篇一:借款合同约定律师费篇一:借款合同律师版借 款 合 同甲方(出借人):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 丙方(连带责任保证人): 经甲、乙、丙三方自愿、平等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一、乙方向甲方借款计人民币 (¥:),利息按月息 计算,每月付息。乙方不得逾期还款,否则应向甲方支付预期部分每日千分之的违约金(即每日 元)。二、借款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三、还款日期和方式:年月 日前通过电子转账或现金方式还款。四、乙方将借款专属用于。甲方有权监督借款的用途及使用情况,了解乙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乙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乙方

2、如不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该借款,并要求乙方承担借款总金额百分之 的违约责任。五、为使乙方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及其他合同责任,乙方自愿将其所有的坐落在 (房屋产权证号: 土地使用权证号:)或 提供担保。抵押物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如发生乙方逾期归还借款、利息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就乙方提供的担保物拍卖、折价、变卖,并就实现抵押的费用优先受偿。六、如果乙方隐瞒事实以及提供虚假文书、破产(法人)、死亡(自然人)或与第三人发生债务纠纷等可能导致债权人不能完全实现的情形,甲方有权提前实

3、现债权。七、丙方自愿为乙方向甲方的借款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第八条所列各项费用和实现担保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八、如因乙方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签订日期:签订日期:连带责任保证人(签字、盖章):签订日期:篇二:约定律师费能否支持=

4、案情:20XX年3月,被告邹某在经营某酒店期间向某银行借款50万,由原告某担保公司为其向某银行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邹某因资金紧张未偿还到期债务,原告某担保公司向某银行代偿了邹某所欠贷款本息53万元,代偿后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邹某按担保合同约定支付其代偿的贷款本息53万元、自逾期之日每日按欠款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支付本案律师费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邹某辩称,原告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按其实际损失予以降低;原告的律师费也是违约金的一种,不应支持。针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能否支持,合议庭形成两种意见。评析:第一种意见:对该律师费予以支持。理由是原、被告明确在

5、合同中约定了若被告逾期付款,应承担相应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针对该项主张提供了律师收费发票及安徽省律师收费办法等证据,对原告的该项主张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该约定并不存在可撤销、可变更、无效情形,原告的主张应予支持。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完全可以约定律师费用承担的问题。首先,法不禁止即自由,当事人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用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就

6、完全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其次,这也有利于促进合同的履行,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尽快达到合同目的。尽量减少守约方的损失,达到惩罚违约方的目的;再次,具体约定律师费用是多少,完全可以在合同中注明。如律师费用严格按照安徽省律师收费标准来执行,最高额不得超过多少等等,甚至可以约定直接按照标的额的百分比来约定律师费。最后,如此一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会解除后顾之忧,将聘请律师费用的风险转移,减少讼累。如有争议,就付诸于法律途径解决,对促进依法治国具有特定的意义。法院在审理的时候,对此约定审查得非常严格,必须写明“律师费”或“代理费”,其他如“实现债权费用”等均属约定不明确,不会得到关于律师费的支持。需要注意

7、的是,律师费必须是实际发生的费用,打官司时,请求方需要提交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和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且律师费应符合相关部门的收费标准,如约定过高,法院还会按相关规定下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分析:债务人如约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即能得到实现,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师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担保法第21条规定的 “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按照民事权利义务由当事人设定,司法不加以干涉,应当尊重各方协

8、商一致的共同意思表示的法律原则,当事人之间可以预见未来发生的各类风险及其责任承担,包括律师代理费的负担。但应当提出注意的是,由人民法院裁判律师代理费的负担,一是要有合同条款约定,如没有约定则不应予以支持;二是律师代理费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能约定金额太高,符合保护双方利益的基本原则;三是律师代理费用最好在诉讼之初已经实际发生,即由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否则难以确定律师代理费用金额时,人民法院亦难以准确判定。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明确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的律师代理费,其实质是合同违约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违约方的违约代价、降低守约方维护自身权益的成本,有利于保护合同的履行

9、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双方在合同中就此形成书面约定的话,实践中往往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尊重自思自治,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优先于法定。同时,合同法准许当事人就违约责任自行约定责任方式,所以,在合同中写明律师费如何承担,甚至详细列明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都是可以的。这样一旦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律师费承担就有了合同条款作为依据,从而避免了法无明文规定的风险。 其次,在违约之诉中,守约方为维护其权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其性质应为对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费用支出,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在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损害赔偿中,以赔偿当事人实

10、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由于诉讼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当事人为进行诉讼往往需要聘请律师,所以把律师代理费用作为财产损失列入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合乎情理。合同明确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的律师费,从而增加违约方的违约代价、降低守约方维护自身权益的成本,有利于保护合同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但需要注意,律师费用应以守约方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所作的收费规定为参照标准,超出收费幅度上限的部分无法得到保护。篇三:秦皇岛律师:民间借款借贷合同成功索要本息及费用民间借款借贷索要本息及费用成功案民事判决书原告李某某为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XX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

11、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于同年8月14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XX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李某某起诉称:20XX年2月23日,原、被告订立借款及担保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借款10 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合同对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及惩罚金的计算方式等均作了约定。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上述借款。现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 000元;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800元(按月息2%暂计算至6月2

12、2日);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800元(按月息4%暂计算至6月22日);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惩罚金2 000元;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 000元。审理中,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 000元;支付原告借款利息600元(按月息2%自20XX年2月23日计算至同年5月22日);支付原告逾期利息200元(按月息2%自 20XX年5月23日计算至6月22日);支付原告律师费3 000元,放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惩罚金2 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李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 借款及担保合同一份,拟证明被告于20XX年2月23日向原告借款10 000元,约定借期3

13、个月,借款利率为每月2%,逾期还款应按借款利率的双倍支付自逾期之日至借款还清日的逾期利息,并支付本金的20%作为惩罚金,债权人因实现债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均由债务人承担;2. 聘请律师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各一份,拟证明原告因本案聘请律师花费3000元的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均系原件,能够证明原告拟证明的事实,被告又未对该事实提出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被告张某某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综上,结合法庭调查,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XX年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 000元,约定借期3个月,借款利率为每月2%,逾期

14、还款按借款利率的双倍支付自逾期之日至借款还清日的逾期利息,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均由被告承担。原告因向被告催讨上述借款支出律师费3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理应按约定的时间及时返还借款并支付借款利息。被告逾期未还,还应按约定支付原告逾期利息。原、被告书面约定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未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

15、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某返还原告李某某借款10 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张某某支付原告李某某借款利息6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张某某支付原告李某某逾期利息200元(按月利率2%自20XX年5月23日计算至同年6月22日),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四、被告张某某支付原告李某某律师费3 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 整理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 日篇二:律师函(借贷合同纠纷)律 师 函致:xx自:云xx律师事务所关于:敦促履行贷款合同的通知日期:二0一二年 月 日xx:贵方与aa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公司)借款偿还一事。经aa公司委托,云南xx律师事务所ww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或律师)对双方借款关系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向贵方郑重致函如下:1、贵方于20XX年11月3日与aa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贵方向aa公司借款肆拾万元,借款期限为叁个月,借款到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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