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20xx年1月1日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1941325 上传时间:2019-07-04 格式:DOCX 页数:46 大小:56.6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20xx年1月1日_第1页
第1页 / 共46页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20xx年1月1日_第2页
第2页 / 共46页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20xx年1月1日_第3页
第3页 / 共46页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20xx年1月1日_第4页
第4页 / 共46页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20xx年1月1日_第5页
第5页 / 共4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20xx年1月1日》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20xx年1月1日(4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20XX年1月1日篇一: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年月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公布年月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 在企业中推行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劳动报 酬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第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

2、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第六条 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可以对集体合同的签订给予指导。第七条 工会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联系,建立有关协商工作制度,保障集体合同履行。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报送第八条 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 (六)工作内容; (七)劳动纪律; (八)合同期限; (九)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合同争议的处理; (十一)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3、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协商。第十条 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第十一条 参加集体合同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为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第十二条 已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或者工会主席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工会确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代表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应当有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推举产生。第十三条 企业一方首席代表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企业法定

4、代表人确定。第十四条 参加集体合同协商的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要的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第十五条 经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职工出席。有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即获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双方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改。第十六条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十七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限为一至三年。第十八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当在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对该企业行使劳动管理权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

5、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对提出异议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者作出进一步的说明,按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后,重新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向全体职工公布。第二十一条 集体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并应当建立相应监督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第二十二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效力。第二十三条 职工一方参加协商的代表在集体合同期限内,除个人有严重过错或者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企业不得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6、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 (三)企业破产、停产、分立、兼并,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集体合同的一方就集体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给予答复,并且在七日内双方进行协商。第二十六条 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协商解决不成的,按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第二十七条 变更集体合同,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办理。解除集体合同,企业应当自解除之日起七日内报告劳动行政部门。第二十八

7、条 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期满前,双方应当提前三个月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第四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组织企业主管部门、上级工会等有关各方协调处理。第三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应当向争议双方说明延期理由。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二

8、条 职工一方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诉讼,应当征得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同意。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19960617篇二: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于20XX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XX年9月25日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20XX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9、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协商行为,完善集体合同制度,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企业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职工方与企业经集体协商达成

10、一致意见签订的书面协议。第四条 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及时研究解决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第六条 地方总工会依法组织、指导、协调企业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企业工会依法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第七条 企业联

11、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协会、商会等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协助企业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第二章 集体协商第一节 集体协商内容第八条 职工方与企业可以就下列内容进行集体协商:(一)劳动报酬的确定、增减;(二)工作时间,主要包括工时制度、延长工作时间办法、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标准;(三)休息休假,主要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和其他假期;(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措施;(七)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八)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第九条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工资分配按劳分配原

12、则,实行同工同酬。职工方与企业可以就下列内容进行协商:(一)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其他工资分配事项及工资支付办法;(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三)试用期、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四)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工资事项。第十条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二)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三)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四)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发布的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五)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地区、行业的职工工资平均增长率;(六)其

13、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第十一条 职工方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可以提出工资增长、不增长或者负增长的协商要求。职工方可以根据企业年度利润增长情况、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本地区职工工资增长率、本企业在同地区同行业工资水平等因素,提出增长工资的协商要求。企业可以根据年度严重亏损的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物价、政府工资指导线等因素,提出工资不增长或者负增长的协商要求。第二节 集体协商代表第十二条 开展集体协商,职工方与企业应当选定本方集体协商代表。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称协商代表)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职工方与企业每方协商代表三至九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企业规模较大和职工人数较多的

14、,经职工方与企业双方同意,可以适当增加协商代表的人数。双方可另行选派适当数量的列席代表。企业协商代表与职工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第十三条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首席协商代表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本企业其他管理人员担任。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选派或者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选产生。首席协商代表应当由工会负责人担任。企业未建立工会的,由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选协商代表,并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协商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推选产生。协商代表的更换和替补,按照协商代表产生的程序进行。第十四条 协商代表履行以下职责:(一)参加集体协商相关活动,提出协商意

15、见;(二)收集、掌握和提供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三)听取和收集本方人员意见,接受本方人员对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询问,向本方人员及时通报或者反馈协商情况;(四)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协商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向职工方协商代表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与资料。协商代表应当保守企业商业秘密。职工方协商代表应当向企业提供其掌握的与集体协商有关的资料。第十六条 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履行协商职责,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协商代表在履行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职责时止。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三节 集体协商程序第十七条 职工方与企业可以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依法进行平等协商。 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第十八条 集体协商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