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讲义ppt专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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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讲义ppt专利代理篇一:合同法讲义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1、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2、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单选题】下列协议中,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是( )A.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用工协议 B.买卖协议 C.专利转让协议 D.培训协议 答案A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三、合同的分类()1、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

2、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补充】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关于该合同的具体规定。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规定的一般规则的同时,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2、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解释】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是典型的实践合同3、按照法律、法规是否特别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解释】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担保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属于要式合同。4、按照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解释】赠与合同、保证合同、

3、借用合同属于单务合同5、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解释】赠与合同、借用合同属于无偿合同6、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依附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从合同【解释】担保合同相对于主债务合同而言即为从合同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形式和内容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解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判断题】王某与吴某通过电子邮件签订的化妆品买卖合同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 )(20XX年)【答案】【解析】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

4、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二、合同格式条款()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 2、格式条款的无效(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大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的格式条款无效)。(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3、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1)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2)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判断题】在一份保险公司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对合同所规定的“意外伤害”条款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认为其所受伤害应属于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则认为不属于赔付范围,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观点都有合理性,但还是采用了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 )(20XX年)【答案

6、】【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拟订的下列格式条款中,属于无效的有( )20XX年A.内容理解发生争议的格式条款 B.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格式条款 D.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得以免责的格式条款 【答案】BCD【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有( )(20XX年)A、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格式条款C、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 D、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 【答案】BCD三、合同订立的方式() 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一)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

7、解释】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 (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解释】只有要约人是特定的人,受要约人才能对之承诺。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解释】相对人一般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不特定人。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解释】(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属于要约邀请;(2)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解释】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对方接受要约,合同即告成立),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单选题】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发出要约

8、邀请的是( )20XX年A.甲公司向数家贸易公司寄送价目表 B.乙公司通过报刊发布招标公告 C.丙公司在其运营中的咖啡自动售货机上载明“每杯一元”D.丁公司向社会公众发布招股说明书【答案】C2、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解释1】(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解释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送达。【解释3】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

9、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 【单选题】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采购100台电冰箱的要约,甲商场于5月1日寄出要约信件,5月7日信件寄至乙企业所在地邮局, 5月8日邮递员送至乙企业,时逢其总经理外出,5月12日总经理知悉了该信内容。该要约的生效时间是( )A5月1日 B5月7日 C5月8日 D5月12日 【答案】C3、要约的撤回 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4、要约的撤销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1

10、)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的有( )(20XX年)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B、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C、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D、受要约人已发出承诺的通知【答案】ACD 【单选题】甲公司于7月1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出售一批原材科,要求乙公司在1个月内做出答复,该要约于7月2日到达乙公司。当月,因市场行情变化,该种原材料市场价格大幅上升,甲公司拟撤销该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能否撤销要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11、( )(20XX年)A、不可以撤销该要约,因该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B、可以撤销该要约,撤销通知在乙公司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乙公司即可C、可以撤销该要约,撤销通知在承诺期限届满前到达乙公司即可D、可以撤销该要约,撤销通知在乙公司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发出即可【答案】A 【解析】要约人(甲公司)确定了承诺期限,不得撤销要约。5、要约的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解释】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

12、更。 【单选题】甲公司于4月1日向乙公司发出订购一批实木沙发的要约,要求乙公司于4月8日前答复。4月2日乙公司收到该要约。4月3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实木沙发,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该信件于4月4日到达乙公司。4月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暂无实木沙发,问甲公司是否愿意选购布艺沙发。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要约失效的时间是( )(20XX年)A4月3日 B4月4日 C4月5日 D4月8日【答案】C【解析】(1)甲公司在要约中要求乙公司于4月8日前答复(确定了承诺期限),该要约不可撤销,因此4月4日撤销要约的通知到达时,不产生撤销要约的效力;(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

13、出实质性变更的(将实木沙发变更为布艺沙发),原要约失效。【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要约失效的情形有( )(20XX年)篇二:合同法精要讲义1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特点(一)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这种行为方式已经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领域),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合同。从合同所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来看,合同可分为:民事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明确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行政合同:是行政关系的主体之间为实现管理的目的而订立的协议,由行

14、政法调整。如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协议或责任状。合同法所称的合同就是民事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和行政合同,而且不是所有的民事合同,(主要)是指有关财产关系的合同。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适用其他法律,如婚姻法、收养法等,不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的概念,在国际上有各种理论和立法例,但总的来说,大陆法系皆强调合同的“合意”,即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而英美法系强调合同是一种单方允诺,而不强调双方的合意。大陆法系之间也不一样,法国认为合同就是债权合同;而德国认为合同包括所有的民事合同。就我国而言,学者们都比较接受德国法的一些作法(在其他法律领域也一样),认为合同包括所

15、有的民事合同,但是并非都适用合同法。民事合同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债权合同;二是物权合同;三是身份合同。债权合同即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物权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是一种物权,而不是债权,如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质押合同中的质权、留置合同中的留置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土地使用权、承包合同中的承包经营权等等,这些权利都属于物权,这些合同都属于物权合同。身份合同即具有严格身份性质的合同,这些权利涉及特定当事人的人身、身份。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93年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主体中排除了普通公民个人。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本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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