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定撤销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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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规定撤销的原因篇一:合同撤销的方法及后果合同撤销的方法及后果韩洪 律师核心提示: 合同撤销,指已成立的、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因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而被撤销。合同被撤销前,合同对当事人仍有效力,在撤后,合同无效,并且其无效的效果溯及合同成立之时,即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合同撤销以主张撤销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并行使撤销权为前提,它和债权人撤销债权的目的、适用情形有一定的区别,合同撤销制度也不同于合同解除制度。一、合同撤销权的性质1.合同撤销权属于形成权。目前在理论界通说认为,合同撤销权属于形成权的一种,即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为撤销权人单方的行为,无须相对人表示同意,也无须其配合,就能使合同的效力发生变化

2、。虽然在实践中,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来达到合同撤销的目的,但是,法院和仲裁机关均非合同当事人,与合同无任何利害关系,并不实际享有合同撤销权,它们只是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进行必须的审查和确认。 这也是合同法规定,在审理纠纷中没有合同当事人明确提出撤销主张时,法院或仲裁机构依职权不得主动撤销合同的原因。2.合同撤销权与债权人的撤销权虽然都属于形成权,但二者仍存在一定的区别。第一,目的不同。合同撤销权制度的目的是维护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的利益,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第二,适用情形和后果不同。合同撤销权是在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且已成立的合同应撤销的情形下行使。而债权人

3、的撤销权行使的情形是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合同撤销权与合同解除权虽然都能发生合同效力溯及消灭的后果,但前者适用的对象是可撤销合同,即效力不完全的合同,后者适用的对象是有效合同。第三,发生的原因不同。合同撤销的原因只能是由法律规定,而债权人的撤销债权的原因即可以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进行约定。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四,

4、行使期限不尽相同。合同撤销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都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是,合同法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即归于消灭。第五,主体及行使条件不同。从撤销权的主体分析,前者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后者是合同以外的权利受损害的第三人,且必须以权利人的权利受损害或足以受损的权利人自己的名义申请行使;从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分析,后者以合同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实施了损害或足以损害另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的行为作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3. 合同撤销和合同解除虽然都属于合同消灭的制度,但二者仍有一定的区别。第一,从适用范围来看,撤销

5、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合同撤销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领域,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况。第二,从发生原因来看,合同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而合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的,也有当事人约定的。第三,从发生的效果看,合同撤销都有溯及力,被撤销的合同从开始起无效;而合同解除则只有对非继续性合同才有溯及力。二、法律对合同撤销权行使的规定(一)一般合同撤销权1. 无订立合同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第一,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第二,合同法第

6、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认为,在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表见代理情形下,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撤销权。这是因为。根据第49条规定,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既然代理行为有效,在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的情形下相对人请求撤销其与被代理人的合同就没有法律依据了。2.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下的合同撤销权。合同法第54条规定,合同因一方当事人重大误解订立或合同订立时

7、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行使撤销权;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民通意见)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行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

8、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由于民通意见同样适用于合同法,因此,撤销权人以“订立合同时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时,必须要有”较大损失的存在 ”。至于“误解”,不仅包括表意人无过失的表示与意思不符,也包括相对人对意思表示内容之了解错误误解。(二)赠与合同撤销权。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192条规定:受

9、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193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第194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三、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及期限(一)一般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及期限。1.通诉讼或仲裁行使撤销权。从理论来说,合同撤销权属于

10、形成权,其行使涉及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改变,应当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协商或法定,不宜直接由法院和仲裁机构确定,否则,容易出现不合理的结果。 但是,最高人民司法观点认为,“一方当事人无权依自己的意思直接通篇二:可撤销合同与解除合同的区别可撤销合同与解除合同的区别:合同撤销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经利害关系当事人请求。撤销该合同,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合同解除和合同撤销都会使合同发生溯及即往的效力,但两者存在如下区别:第一,从发生原因来看,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撤销原因主要包括两类,即重误解和显失公平,而实际上,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均应属于可撤消合

11、同的范围。一般来说,可撤消原因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但合同解除的原因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由当事人约定或协商同意。合同撤销的原因在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而合同解除的原因都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第二,从适用范围上看,合同的解除主要适用于合同关系;而合同的撤销不仅可以适用合同,对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不管其是否已成立为合同,均可以予以撤销。第三,从合同关系的消灭来看,合同的撤消必须由撤销权人提出,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而合同的解除则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或一方行使解除权而达到目的,不必经过促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裁决。第四,从发生效力来看,合同的撤销要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若有合同解除虽原则上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对

12、于某些特殊合同,当事人诺有特别约定,则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合同的解除与撤回也不同的。所谓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尚未生效之前,表意人实施的阻意思表示生效的行为。它与解除的区别主要是:撤回仅适用于意思表示,不适用于合同;而合同解除则在合同生效以后发生,目的在于消灭已经存在的合同关系。撤回主要由当事人自己作出决定,法律不作任何限制;而法律对于合同解除则规定了一定的原因。篇三:合同法规定撤销权人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撤销权其撤销权消灭。一、整体解读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

13、,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

14、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篇四:合同法试题及答案第一部分 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1.合同法不适用于( B )A.出版合同 B.收养

15、合同 C.土地使用权合同D.质押合同2.在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 C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B.甲邀请乙看球赛,乙因为有事没有前去赴约C.甲因放暑假,将一台电脑放入乙家D.甲鱼塘之鱼跳入乙鱼塘3.租赁合同是( A)A.双务合同 B.无偿合同C.无名合同 D.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4.下列情形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 A)周岁的少年出售劳力士金表给40岁的李某周岁的儿童因发明创造而接受奖金C.成年人甲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购买D.出租车司机借抢救重病人急需租车之机将车价提高10倍5.甲和乙合作开办了宏都干洗店,丙将一件皮衣拿到干洗店清洗,交给正在营业中的甲,并向甲交付清洗费100元。该合同关系的主体是( D)A.甲和丙 B.乙和丙C.甲、乙和丙D.宏都干洗店和丙6.在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时,属于要约性质的行为是( B )A.招标 B.投标 C.开标D.决标7.某商店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正在出售”,并且标示了价格,则“正在出售”的标示视为( A)A.要约B.承诺C.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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