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表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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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表示主义篇一:合同解释中意思表示的认定龙源期刊合同解释中意思表示的认定李臻栋:法制博览20XX年第09期【摘要】 有些合同由于订立时就具有缺陷或者在订立后情势发生了变化,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了纠纷。在合同出现纠纷时需要对合同进行解释才能对这些纠纷加以解决,而如何认定订立合同当事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意,就成了合同解释的关键。在这一问题上,有意思主义、表示主义、折衷主义三种观点,我认为折衷主义更符合中国的现在的实际,但如何折衷则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关键词】 意思表示;意思主义;表示主义;折衷主义一、引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即合同就是当事人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文件,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范围以合同为尺度来确定。因此,合同是私法自治的工具,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私法意思自治的功能。合同是私法主体用来设计、安排自己的生活,实现自己的私人目的的工具。但由于在订立合同时往往存在语言上的缺陷以及法律知识的欠缺或者情势的变化,这就使得合同意思表示不明确或缺漏从而使合同的当事人出现纠纷。二、合同解释中意思表示的规范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系由两个要素构成:一为内心意思;二为此项内心意思的外部表示。”所以当意思表示有瑕疵时,应当如何对其进行规范,确定其效力。理论界有三种

3、见解:意思主义、表示主义和折衷主义。(一)意思主义意思主义是19世纪资本主义进人自由竞争时期以后,当事人意思自治受到尊重,随之产生的以探求当事人内心意思为宗旨的合同解释规则。意思主义要求合同解释以当事人的内心意思为核心,在合同解释过程中极度重视当事人内心的意思。认为当事人内心的意思是产生、变更、消灭其权利义务关系的根本因素,解释合同的目的在于探求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意图。合同作为法律行为,其核心是行为人的内心意思,内心意思是意思表示的实质因素,而外在表示仅仅是起从属作用,合同解释的目的是探寻当事人的内心真意。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多采取意思主义。如法国民法典1150条规定“解释契约时,应探求当事人的意

4、思而不拘泥于文字的字面意思”。德国民法典第133条规定:“解释意思表示时,应查明真实意思,并且不得拘泥十所用词句的表面意义。”篇二:合同法(四章)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将对合同当事人乃至第三者产生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法律拘束力。这种法律后果是立法者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当事人合意的评价结果:(1) 当法律对当事人的合意予以肯定性评价时,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即合同生效。(2) 当法律对当事人的合意给予绝对否定性评价时,发生合同绝对无效的法律后果。(3) 当法律对当事人的合意给予相对否定性评价时,发生合同可撤销或效力未定的法律后果。(4) 合同的效

5、力作广义的理解,还涉及对第三人的效力。即合同债权人在债务人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债权时,可行使撤销权;合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债权时,可行使代位权。以上就是合同效力所要解决的问题。第一节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一 合同生效的概念1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2 合同的法律效力,只是强调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性。 3 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性具体体现为权利和义务两方面: 权利方面包括请求和接受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具体有:(1) 抗辩权(2) 代位权(3) 撤销权(4) 获得补救的权利(5) 诉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等 义务方面(1) 当事人根据合同所产生的

6、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2) 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二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1) 合同成立指当事人之间客观上产生了合同关系,即就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了协议。回答的是合同是否产生或存在的问题。着眼于合同关系事实上是否存在;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无之必不然,有之未必然(2) 合同生效指业已成立的合同因符合有效要件而具有法律约束力。回答的是合同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而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着眼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充分条件有之必然,无之未必不然第二节 有效合同有效合同是指生效的合同。合同生效后对合同当事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

7、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损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审理,给以法律保护。关于有效合同,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可归纳为6种,下面分别介绍:一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法第款)【注意】合同依法成立的三个构成要件:1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1)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取决于其智力状况(2)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取决于其权力能力【注】:权力能力是由法定代表人和享有代理权的代理人予以行使(3) 其他组织在其依法经核准登记的业务内享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 意思表示真实内在意志与外在表示相一致,

8、即为意思表示真实。判断“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三种观点:(1) 意思主义(2) 表示主义(3) 折衷主义3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要件的欠缺使合同绝对无效对于此要件需把握三点:(1) 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都不得违反;(2) 不违反法律是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3) 合同的目的和内容哪一项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二 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有效(合同法第款)【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目前需要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才能生效的合同主要有:(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合同(2) 以城市房地产、土

9、地使用权、船舶、车辆、 航空器、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进行抵押的抵押担保合同(3) 对外合作开采石油合同(4) 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办理过户登记(5)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办理审批和过户登记(6) 运输工具(轮船或航空器)转让合同应办理登记三 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四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内部规定的权限而订立的合同,原则上有效;但对方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内部规定的权限订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五 当事人超越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订立的

10、合同,原则上有效但违反以下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无效:(1) 限制经营的;(2) 特许经营的;(3)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六 表见代理行为订立的合同有效1 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是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面事实或表面现象;表见代理,是产生被代理人责任的无权代理。即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因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具有代理权的事由,并因此与代理人为民事行为,而由被代理人承担授予代理权的责任。承 担 责 任:A B C 表 见 代 理 合 同A被代理人(本人)B代理人(行为人)C相对人(第三人)2 构成表见代理合同的要件(1) 行为人并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2) 合同的相对人

11、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3) 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3 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1) 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的授予行为人代理权的通知或公告,但实际上并未授予行为人;(2) 委托的代理事项完成后,未及时收回盖章的空白合同书、印鉴等证明性文件,代理人使用这些文件继续签订合同的;(3) 被代理人限制或撤回代理人的代理权,相对人不知道的 4 不认定表见代理的情形(1) 以借用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不认定为表见代理。由出借人与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2) 以盗用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一般不

12、认定为表见代理,即合同无效。但被代理人应负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则构成表见代理。5 表见代理的效力(1) 对被代理人产生有效代理的效力篇三:合同法简答与论述1合同的分类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依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区分意义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同:双务适用,单务不适用。因不能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时在风险的负担上不同:双务合同中,其合同债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也应归于消灭;单务合同中,一般由债务人负担。因一方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双务合同中,若非违约方已履行合同的,可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若非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对于其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权要求

13、未履行给付义务的一方返还;单务合同中,一般不存在上述情况。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当事人取得收益是否付出相应代价 区分意义责任轻重不同(义务内容不同):无偿合同中,利益出让人原则上只应承担较低注意义务、一般管理人义务;有偿合同中,尽善良管理人义务,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程度高。主体要求不同:无偿合同不做要求;有偿合同当事人主体适格可否行驶撤销权不同:无偿合同,在赠与合同成立后事实捐赠前,除公益道义公证赠与合同外,可撤销;有偿合同,债权人撤销权受限制,有偿且善意取得则不能撤销。有无返还义务不同:无偿合同,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有偿合同,有偿且善意取得无返还义务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分类标准:合同的成立是

14、否需交付标的物 区分意义两者成立要件与生效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交付标的物的意义不同: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为履行,不交付构成违约;实践合同交付使合同成立,不交付阻碍合同成立,构成缔约过失。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成立是否应符合法律或者当事人要求的形式要件区分意义: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 五、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分类标准:法律上是否为某一合同确定一个特定的名称并设有相应的规范区分意义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有名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其次应当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再次,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进行处理。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 区分意义从合同具有从属性,主合同变更,从合同原则上随之变更,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撤销或终止,从合同原则上消灭,法律另规除外。七、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分类标准:合同的履行是否涉及第三人 区分意义束己合同:严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涉他合同:一定意义上突破了该原则八、一时性合同和继续性的合同标准: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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