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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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终止篇一:合同的撤销、解除及终止合同的撤销、解除及终止【相关法条】可撤销合同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

2、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的解除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

3、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

4、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

5、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终止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PS:继续性合同与非继续性合同】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在一定的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追溯力: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没

6、有溯及力。 如租赁合同、仓储合同均属于此类。租赁、借用、消费信贷等继续性合同以使用、收益、标的物为目的,已经被受领方享用标的物效益,是不能返还的,也就不能恢复原状。这些合同解除不管有无溯及力,给付人都只能请求对方返还响应的价金,在相应的给付时,有溯及力除了增加不必要的迂回曲折外,对当事人没有任何好处,因此不如规定这些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规定。但是,在长期的购销合同有其独特的性质,它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无溯及力时,只发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不当得利的返还,往往以受领方的现存利益为限,受领方取得的给付因意外事故减少或不复存在,就不负返还义务。加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只是普通债权,在

7、违约方(受领方)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数个并存的债权时,守约方可能在实际上得不到给付的全部返还。时效:每个相对独立的履行部分来个别计算,分别适用诉讼时效。举证责任:在继续性合同的诉讼中,合同的继续性决定了合同的履行不是一次性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进行着的,如果严格遵守让履行合同一方举证合同已经履行,则难免失之过苛,履行方也不可能将每一时刻的合同履行予以记载,也不符合继续性合同履行的习惯。因此,在实务中出现了法院将继续性合同是否履行的举证责任全部加之于相对方,即让相对方负担合同没有履行或是违约的证明责任。这种将举证责任转换的司法实践,确实考虑了继续性合同履行的特殊性,也是出于对证据距离的考量,但是,

8、缺乏法律依据,若干规定仅于第六条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证明责任予以了倒置规定,而不能普遍适用于继续性合同纠纷案件。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即一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实现的,如买卖、赠与、承揽等合同。追溯力:就非继续性合同的性质而言,当它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具有溯及力的效果,即已经进行的给付能够返还给付人。篇二:合同终止案例第六章 合同的终止案例1、合同的解除及后果兴达公司与山川厂于某年12月30日签订了一份财产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兴达公司租用山川厂5台翻斗车拉运土方,租赁期为1年,租金必须按月付清,逾期未付,承租人承担滞纳金;超过30天仍不付清租金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次年二月

9、1日兴达公司接车后。未付租金。山川厂两次书面通知兴达公司按约付租金,并言明逾期将依约解除合同。但兴达公司仍未付。同年6月10日,山川厂单方通知解除与兴达公司的合同,并向兴达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损失120XX元。问:1山川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2山川厂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答:1、山川厂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 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 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租金必须按月付清。逾期未付,承租人承担滞纳金,超过30天仍不付清租金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兴达公司1992年2月1日起接车后,未付租金,

10、山川厂两次通知其给付租金,并 言 明 逾 期 依 约 解 除 合 同 ,兴 达 公 司仍 未 付 ,至1992年6月10日长达四个月时间,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成就,故山川厂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山川厂通知兴达公司解除合同的做法也是合同的。2、山川厂的损失应由兴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山川厂有权要求兴达公司赔偿损失。兴达公司应承担山川厂损失的赔偿责任。当事人发

11、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是否必然导致合同的解除?1993年2月,重庆建兴房地产公司与重庆九龙坡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危房改造开发建设协议书。双方约定,由九龙坡公司负责整个危房改造工程施工的一切手续,实施危房拆迁,”建兴公司负责危房改造工程的资金筹措。任何一方违约,“均应赔偿对方损失费5万元。协议签订后,1993年2月15日,建兴公司即向九龙坡公司支付费用5万元,后又分5次支付费用42万元。九龙坡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即开始办理拆迁手续,至6月7日方办完拆迁许可证。建兴公司对九龙坡公司的工作进展缓慢不满,双方于12月6日又约定,九龙坡公司须于1994年春节前完成拆迁工作。1994年3月,九龙坡公司通知建兴公司

12、其拆迁工作即将展开。要求保证资金到位,建兴公司口头承诺再支付20万元拆迁费并要求在6月底完成拆迁工作。事实上,建兴公司未再付款,九龙坡公司自筹资金65万元于1994年5月底完成拆迁工作。之后,建兴公司要求双方再签一份补充合同,。但后又因故未签。1994年6月,九龙坡公司一向建兴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建兴公可对此明确表示反对。但九龙坡公司仍然另与四川涪陵建设工程公司签然了工程联建合同。建兴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九龙坡公司答辩称,建兴公司未按时支付拆迁费用,建兴公司违约在先。 问:1、解除合同需要怎样的程序要求? 2、法院支不支持建兴公司的主张? 【法律分析】 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13、,主要是合同法上解除合同的通知问题。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我国法律并没有采取合同的当然解除主义。也就是说,当合同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合同并不自动、当然地解除。而是要经过一定的程序。非经一定的程序,合同不能解除。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这是合同法关于约定解除的规定。在约定解除的情形下,当事人须就合同的解除达成协议;这种协议,其法律性质为一种合同,因此,该协议的达成也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这里的要约,是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它的内容是消灭原合同关系,它必须向原合同当事人发出。这里的承诺,是解除合同的承诺。是合同当事人完全同意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与普

14、通的合同一样,解除合同的要约与承诺要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则,否则,合同不能解除。这就要求,解除合同的要约必须由原合同当事人发出,它在到达另一方当事人时生效。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同意解除合同,那么,就应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或合理的期限内作出承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这时。解除合同的协议成立,原合同被解除。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不能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那么,原合同则继续有效。根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这时,解除权人只需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5、,原合同即被解除。具体到本案而言。重庆建兴房地产公司与重庆九龙坡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建兴房地产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共支付危房改造工程资金47万元,应属履行了合同义务。九龙坡房地产公司认为对方未按时支付拆迁费用违约在先的主张并无事实根据。在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拆迁工程后,九龙坡房地产公司向建兴房地产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书,该通知书仅仅是九龙坡房地产公司解除合同的单方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只有在建兴房地产公司承诺后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但事实上,建兴房地产公司对此明确表示反对,因此,九龙坡房地产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即行失效。这也意味着原合同继续有效。在原合同仍为有效的情况下,九龙坡房地产公司却与四川涪陵建设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联建合同,这对于建兴房地产公司来说,。当然是违反合同的违约行为,九龙坡房地产公司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建兴房地产公司的主张是有理的,法院应予以支持。篇三:合同终止及合同解除的区别劳动合同解除和劳动合同终止的区别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作为劳动关系消灭的两种情形,从法律效果上来看,其结果都是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具有一定相同性,但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毕竟是两种使劳动关系归于消灭的不同方式,二者在成就条件、程序、法律后果等诸多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并直接导致劳动者在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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