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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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约篇一:年约合同年约合同甲方(委托方):乙方(执行方):陈应祺为了更好的塑造符合甲方特点的企业品牌形象,甲乙双方秉承互相促进,互相信赖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合同内容和要求设计期限:委托期为20XX 年6 月 3 日至20XX年 6 月 3 日。经协商同意,双方可续签合作协议。设计范围:1、 淘宝站美工。2、 上线设计5个画面(如:户外单广告,海报),下线设计30个画面(如:宣传折页,彩页,封套,名片等)。备注:如大型项目开发建设,大型品牌建立及推广,不在此合同服务范围内. 如需服务另立服务合同。敬请注意:1、以上套餐价格不含印刷、喷绘品后期制作费用。2、VI、期刊、画册,

2、LOGO的设计不含在内,如有需要请另行洽谈!3、全部设计工作须在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二、费用包年设计全案费用共计人民币¥21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壹仟元整)(以上费用不包含印刷、喷绘品后期制作费用。)三、付款方式1、 甲乙双方按年签署合同,一次性付款。2、 打款方式:转账(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1212263602050785211 户主:陈应祺)备注:以上报价均不含税四、双方的责任与义务1、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去按量完成相关策划设计工作,2、 设计下单请务必提前2天,少于2天临时下单,收取额外补偿费用200元次。3、乙方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甲方公司设计整理工作,并报予甲方签字认可。乙方对该设

3、计所涉及到的版权、文字所引发的法律责任、经济纠纷全部负责,系本条第3项所述原因引起的除外。4、甲方有责任全力配合乙方开展本合同所有规定的工作,并根据乙方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因甲方所提供资料版权、文字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经济纠纷全部由甲方承担。五、知识产权约定1、乙方对设计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甲方将委托设计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乙方将作品著作权无偿转让给甲方。2、甲方在未付清所有委托设计费用之前,乙方设计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3、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经乙方许可的除外。六、违约

4、责任1、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发均应全面的履行本合同。2、因设计师乙方智力成果整体的体现,其工作特点并没有明显的阶段性,乙方在开始着手策划时就已经在全面的履行合同,鉴于此,甲方承诺如提前终止合同,仍承担向乙方支付全部合同款的义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终止的除外)。3、乙方如违约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当季度费用应全部退还甲方。若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完成设计工作,每拖延一日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标的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累计超期十五时,乙方除按本条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将已收取的当季度费用全部退还给甲方。4、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不按合同规定付款,则每拖延一日按违约金额千分之

5、五的标准向支付违约金。5、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福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解决或向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七、合同生效本合同需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以双方最后签订日期为生效日。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甲方代表签名:乙方代表签名:电话:电话:日期:日期:篇二:预约合同解释规则预约合同解释规则买卖合同解释(法释20XX8号)第二条解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梁慧星 20XX-11-07 20:32:44:中国法学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

6、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鉴于现行合同法未规定预约合同,致我国经济生活中预约的法律地位不明,裁判实践中发生应否认可预约有效的问题。本条解释,创设关于买卖合同预约的解释规则,为裁判实践中,判断买卖合同预约及认定买卖合同预约的效力,提供了判断标准,填补了合同法的不足,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一、什么是预约?按照民法原理,合同(契约)有预约与本约之分,二者异其性质与效力。当事人订立本约的目的,是要通过本约的履行,满足各自生活目的;而订立预

7、约的目的,则是为了在一定期间内订立本约。可见,预约是与本约相对应的概念,预约亦可称为预备合同,本约亦可称为正式合同。质言之,所谓预约,是使当事人间产生将来订立本约(正式合同)之债权债务的合同。1在民法发展史上看,之所以在买卖合同本约之外订立买卖预约,是因为早期的买卖合同属于要物合同(实践合同),须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作为合同成立条件,不具有将来交货、付款之约束的含义。假设当事人双方约定将来某个时间交货、付款,这样的约定将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因此之故,发明了买卖预约,即在将来某个时间订立买卖合同的合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进步,合同形式自由的观念逐渐得到承认,买卖合同由要物合同逐渐向诺成合同演变。

8、合同自由原则最终确立之后,买卖合同成为典型的诺成合同,因当事人双方一方愿买、一方愿卖的合意而成立。双方达成将来买卖的合意,不再是所谓买卖预约,而是买卖合同自身。没有必要再像早期那样,先订立买卖预约,然后再根据买卖预约订立买卖合同本约。2从近现代社会生活实践看,绝大多数情形,当事人都是直接订立买卖合同本约,通过履行买卖合同本约,实现各自的生活目的,无须订立买卖预约。须先订立预约,再通过履行预约而订立本约,最终通过履行本约以实现目的,应有其特殊原因:例如买卖合同标的物尚未处于可以立即交付并移转所有权的状态,履行本约的某种条件尚未具备,履行本约的时间尚未到来。但是,即便有这些特殊原因,也不是非先订立

9、预约不可,可以订立附生效条件或者附生效期限的买卖合同本约,或者为当事人履行交货或付款义务规定期限(如商品房预售合同),而无须订立预约。有鉴于此,近现代民法,规定预约的立法例殊少。据手边的资料,规定预约的民法典有:法国民法典(第15881590条)、日本民法典(第556条)、瑞士债务法(第22条)、意大利民法典(第79、1337、1351、1352、2932条)、墨西哥民法典(第22432247条)、智利民法典(第1553、1554条)、秘鲁民法典(第14141425条)。3但须说明一点,民法典未规定预约,并不等于裁判实务中不承认预约。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未规定预约,裁判实务中亦承认买卖预约的效

10、力,且台湾最高法院对买卖预约著有若干判例。4二、单方预约与双方预约值得注意的是,就规定预约的立法例而言,法民第1589条5、日民第556条6仅规定买卖预约,瑞债第22条7规定“预约合同”,而不限于买卖;日民第556条明定为“买卖单方预约”,法民第1589条虽称“买卖预约”,亦应属于“单方预约”8;瑞债第22条规定的“预约合同”属于双方当事人就将来订立合同达成的合意,可以称为“双方预约”,而非所谓“单方预约”。由此可知,预约有单方预约与双方预约之别。在单方预约,仅一方享有预约权,有预约权一方一经表示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意思,相对方必须对此承诺而成立买卖合同本约。9在双方预约,双方均有要求对方履行订

11、立买卖合同本约义务的权利,亦均负有应对方的要求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义务。单方预约,仅一方当事人负担义务,属于片务预约;双方预约,当事人双方均负担义务,属于双务预约。10三、本条解释对买卖预约的定性依据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将来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协议,称为“预约合同”,预约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负有在约定期间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义务。显而易见,本条解释所谓“预约合同”,非指一般的预约,仅指“买卖预约”,且属于“双方预约”、“双务预约”。因此,既与瑞士债务法规定的一般“预约合同”有别,亦与法国民法、日本民法规定的“买卖单方预约”不同。11依据本条解释,预约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是请

12、求对方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义务,而非请求对方履行买卖合同本约之交货或者付款义务。预约合同,通常约定所要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标的物及价金的计算标准,以作为将来订立买卖合同的依据。简而言之,买卖预约,是双方“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的合同。四、买卖预约的效力(一)买卖预约双方均享有请求对方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义务,而不得径依预约合同所预定之本约内容请求履行(交货或付款)。12但须注意,此与日本民法上的买卖预约不同。按照日本的判例,如果预约义务人对于预约完结权人完成买卖的意思表示没有回应,预约完结权人可向法院请求履行正式的买卖合同,如仅请求预约义务人承诺订立买卖合同,将被认为不具

13、有法律上的利益而不予受理。13(二)买卖预约双方所享有的此种权利,称为“预约权”,性质上属于债权,仅在预约当事人之间有效,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买卖预约之出卖人将预约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预约买受人不得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14但须注意,日本民法买卖预约上的权利,称为“预约完结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其效力是:因预约完结权人行使权利的单方意思,即在预约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买卖契约关系。此预约完结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以转让,可以成为扣押的对象,经办理假登记(预登记),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15(三)买卖预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之义务,构成违约,但对方当事人不得依据合同法第1

14、10条关于强制实际履行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违约方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本条解释未赋予预约权利人请求强制预约义务人履行订立本约之权,是因为:依据合同法关于合同自由原则的规定,当事人对于是否订立合同有完全的自由,不受他人和组织的强制。如法院强制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将剥夺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而与合同自由原则相悖。因此,强制订立本约,属于合同法第110条第(1)项所谓“法律上不能履行”。但须注意,我国台湾地区裁判实务的做法与此不同:预约债务人负有订立本约的义务,权利人得诉请履行,法院应命债务人为订立本约的意思表示,债务人不为意思表示者,视同自判决确定时已为意思表示。本约成立后,债权人即有请求给付的权利

15、,基于诉讼经济原理,债权人得合并请求订立本约及履行本约。16(四)买卖预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之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依合同法第107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追究违约方之违约责任;亦可依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篇三:合同法 缔约过失摘要: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缔约相对人受有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类型。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它们之间有明显的区别。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 诚实信用 信赖利益 损害赔偿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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