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等价有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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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等价有偿篇一:合同法法条释义3第九章 买卖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法条释义本条是对买卖合同进行了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关系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转移买卖标的物的一方为出卖人,也就是卖方;受领买卖标的,支付价金的一方是买受人,也就是买方。一、买卖合同的适用范围买卖合同是最为常见、最为重要的一种合同,因此在各国债法或者合同法中都是作为一种最重要的合同加以规定。但是,对于买卖合同所调整的范围,却有不同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一)是以英美法系国家的买卖法为代表

2、,把买卖合同的调整范围限于货物买卖。卖方的基本义务是向买方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买方的基本义务是支付相应的价款,如美国统一商法典买卖篇的2102条规定,该买卖篇原则上适用涉及货物的交易。2105条对“货物”的基本定义是,指除作为支付价款之手段的金钱、投资证券和通过法律程序迫索金钱或者其他动产的权利以外的所有在特定于买卖合同项下时可以移动的物品(包括特别制造的货物)。英国1873年的货物买卖法的规定与美国统一商法典对货物的定义相似。由此可见,这些立法对于买卖标的物的界定甚至将不动产也排除出来。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条采用排除法,将个人消费品、拍卖、国家强制买卖、股票、投资证券、流

3、通票据以及货币的买卖、船舶、气垫船、飞机买卖和电力买卖以外的动产买卖定义为“国际货物买卖”。由此,有的学者就将这些作为动产的货物买卖称之为一般买卖,将一般买卖之外的诸如不动产买卖、无体物的买卖、权利买卖包括证券的买卖等归为特殊买卖(二)是以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和地区为代表,将买卖的标的不只限于货物的所有权,还包括其他的财产权利。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345条的规定,称买卖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移转财产权于他方,他方支付价金之契约。台湾地区的学者也认为买卖以财产权转移为目的,明确指出买卖合同的标的包括物及权利。我国法学界在买卖合同范围这一问题上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民法理论一般不

4、称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财产”而称“物品”,以权利为标的物的合同(如专利权转让合同)和以无体物为标的物的合同(如供电合同)不属于买卖合同的范围,所以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宜采狭义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既有财物,也有法律允许转让的权利,如专利权等,对买卖合同的标的采广义观点。主张广义买卖合同观点的一个依据是在现代社会中,不动产买卖、无体物买卖以及权利买卖广泛存在,积极发挥这些商品的巨大价值,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这种认识当然无可厚非。但是,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经济日新月异的发展,这些特殊买买不但发展迅速,而且逐渐形成一系列特殊的规则。合同法中关于

5、买卖合同的一般规则当然可以适用于这些特殊买卖,但是由于这些特殊买卖合同的特殊性,则需要有针对性地专门制定一些更有操作性的规则。我们解决这一问题的着眼点应当是我们要建立一个合理的立法模式,把这些应当通过法律调整的关系纳入一个有效的法律体系之中,使应当发挥的价值得到充分的发挥;应当规范的法律关系得到合理的规范。关于知识产权,我国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了注册商标、专利权的转让、著作权的许可使用等合同。这些法律对有关合同的规定都很具体,其内容没有必要在合同法中再作规定,有关权利的转让问题可以由这些专门法去规定。其他领域如果经济生活中迫切需要,也可以考虑制订专门法律调整规范这类问题。

6、国外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也都有很多针对这些专门领域的权利交易而制定的特别法。2买卖合同的构成要素买卖合同的构成要素有:主体、标的、行为要素。主体要素指出卖人和买受人。标的要素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和价金。价金是与买卖标的物对价给付的金钱,价金的给付通常用支付一词。行为要素指移转买卖标的物和支付价金。出卖人应将买卖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价金。买受人支付价金只能是金钱,不能是货物和其它给付。给付金钱之外的物,为互易合同,以劳务为对待给付,为雇用、承榄、委托等合同,而不是买卖;3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买卖合同是合同法分则第一部分中明确规定的合同,所以属于有名合同。买卖

7、合同是最普遍、最基本的有名合同。(2)买卖合同是以等价有偿的方式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合同可以分为财产转让合同、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和劳务合同三大类。买卖合同是出卖人以取得金钱上的对价为目的而对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行为,是财产转让合同。卖方不仅要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而且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所有权的转移使买卖合同与一方也要交付标的物的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等区分开来。其次,买卖合同是买方应支付价款的合同,并且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对价。这又使买卖合同与其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互易合同、赠与合同区别开来。(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出卖人与买受人互为给付,双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

8、,又都负有相应的义务。卖方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方的义务,买方也同时负有向卖方支付价款的义务。一方的义务也正是对方的权利。所以,买卖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双务合同。(4)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出卖人与买受人有对价关系,卖方取得价款是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代价的,买方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以给付价款为代价的。买卖合同的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物质利益,都须向对方付出相应的物质利益。所以,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5)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而言,当事人就买卖达成合意,买卖合同即成立,而不以标的物或者价款的现实交付为成立的要件。这在有的国家的法律中是明确规定的,

9、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但是,买卖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作出这样的约定,标的物或者价款交付时,买卖合同始为成立。此时的买卖合同即为实践合同,或称要物合同。(6)买卖合同为要式或者不要式合同。一般而言,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从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区分,既可有要式合同,又可有不要式合同,如房屋买卖需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即时清结买卖为不要式合同,法律对合同的形式一般不作要求。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法

10、条释义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内容条款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买卖合同一般应包括该条规定的基本条款,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除此之外,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实际情况,再约定包装方式、检验标准、检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该条只是起到一种提示性的作用,一般对于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等并无实质性的影响。标的物的包装指:一、盛标的物的容器,通常称为包装用品或者包装物;二、包装标的物的操作过程。因此

11、,包装方式既可以指包装物的材料,又可以指包装的操作方式。包装又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两类。运输包装在我国一般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标的物的检验是指买受人收到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时,对其等级、质量、重量、包装、规格等情况的查验、测试或者鉴定。关于数量,买卖双方可以具体约定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自然减损等事项。关于质量,买卖双方可以具体约定标的的外观,品种,等级,型号,规格,花色等事项。关于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可以具体约定是向法院起诉还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合同的结算是当事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款项往来而进行的清算和了结。双方当事人应明确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结算单位,结算方式。结算方式主

12、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现金结算,一是转帐结算。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条款主要涉及到涉外合同。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合同一般应当具备的条款中,第十项即是“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涉外合同常用中外文两种文字书写,且两种文本具有同样的效力。鉴于文字一字多义的情况普遍,且两种文本的表述方法也容易发生理解中的争议。若合同在中国履行,最好明确规定“两种文本在解释上有争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在外国履行的合同可考虑接受以外文文本为准。这样既公平合理又可减少争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法条释义本条是关

13、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规定。标的是指法律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包括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等。有时指物,在买卖合中买或者卖的某物就是标的在这种情况下,标的就可以称为标的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附着所有权,所以标的物的买卖即是所有权买卖。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必须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拥有所有权或者有权处分。有权处分的人主要有:财产的经营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人民法院等,他们尽管不是所权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出卖的方式处分财产。一般而言,出卖人于出卖时即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出卖人也可能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实际上这样的事是大量的,例如现实生活中的连环买卖,即一方是前一合同的买受置人

14、,又是后一合同的出卖人,该方在订立后一买卖合同时,可能还未成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无论如何,出卖人在交付时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否则,适用有关无权处分的规定。合同法在总则中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条也规定:合同订立时一方当事人无权处置与该合同相关联之财产的事实本身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在合同订立后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也未取得处分权时如何保护善意第三人呢?在这种情况下,购买了标的物的善意第三人能否合法地保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对买卖标的无权处分,却在交易市场出卖他人的物,善意第三

15、人是应当受保护的,其依据是为保障交易安全,保障市场经济流转的畅通。买卖人在交易市场购物,无需调查在许多情况下也没有能力调查该物的所有权的真实状况。只有该物属于追赃物,物的所有权人方有权可请求买受人返还,但也应向买受人支付买受人买受该物的价款。买卖标的可以是现实存在的物,也可以是将来产生的物,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105条就规定,货物可以包括尚未出生的动物幼仔、生长中的农作物等。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得作为买卖标的物,如淫秽书刊。法律限制流通的物,只能在限定的领域流通,如枪支的买卖。国家对枪支的买卖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枪支。购买民用枪支,需持公安部门核发的民用枪支配购证件。出售民用枪支,应当核对配购证件,按照配购证件载明的品种、型号、数量配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条释义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由于本条涉及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所以本条在买卖合同一章中显得尤为重要。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的移转,是标的物上的所有权主体的变更。因为买卖合同是指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受人的目的是支付价款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的目的是让与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取得价款。所以,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是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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