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条赔偿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1938769 上传时间:2019-07-04 格式:DOCX 页数:21 大小:36.0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法第条赔偿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合同法第条赔偿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合同法第条赔偿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合同法第条赔偿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合同法第条赔偿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合同法第条赔偿》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法第条赔偿(2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合同法第条赔偿篇一: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双倍赔偿金条款?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双倍赔偿金?刘小平某集团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长期经营不善、管理及营销手段落后,员工人心涣散,集团公司决定调整该子公司总经理和领导班子。但该子公司总经理不同意调整,提出总经理职位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属于违约行为,如果公司由此单方面解除总经理的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违法本法解除或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故该总经理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二倍赔偿金。该总经理的要求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呢?20XX年1月 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2、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是,什么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呢?总的说来应当是违反劳动合同法中对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劳动合同法中涉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主要包括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那么,现具体分析一下:第三十六条说的是: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须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概括为“协商解除”),这一点通常没有争议,但情况较少,中国企业的劳资冲突基本上很难协商一致,更多的是以一方妥协告终。第三十九条说的是,只要劳动者存在下列情形,用人

3、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无须经济补偿,包括六种情形:(概括为“强制解除”)(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不符合条件(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违反制度(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失职舞弊(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多重劳动关系(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欺诈胁迫(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处罚第四十条说的是,三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

4、,须提前30日通知对方,或格外多付1月工资。同时需支付经济补偿。(概括为“补偿解除”)(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患病负伤(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胜任(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况变化第四十一条说的是,裁减20人以上或10%以上员工的条件(概括为“裁员解除”)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

5、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四十二条说的是,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概括为“禁止解除”):(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危害作业(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劳动力丧失(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医疗期间(四)女职工在

6、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生育期间(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工龄条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他但是,依照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以及依照第三十九条强行解除,是不禁止的。从上述分析我们注意到,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在何种条件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二条),并没有规定只有在何种情形下才能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六、三十九条、十四条、四十一条仅仅是规在何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的附加条件,如通知、补偿等。劳动合同法并没有穷尽解除劳动合同的全部情形。如本案中解除该子公司的劳动合同,就很难具体认定属于哪一条的情形。在实践中,第三十六条的协商解除是没有疑问的,第三十九

7、条强制解除也是比较容易判断的。第四十二条禁止性解除条款也规定得很明确。问题最多的是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其中,“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界定比较困难,标准很难确定,需要有严格的一套业绩考核体系才能衡量,故容易引发纠纷。“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其理解也千差万别。通常认为: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达到当地政府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而业务量大幅度下降、经济效益严重滑坡或出现严重亏损等,可以归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范畴。那么,究竟什么才算是第八十七条所称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呢?显然,如果违反第是十二条的禁止性规定,算是,这没有疑问。违反第四十一条的裁员条件和裁员程序,违

8、反第四十条的通知程序或额外补偿规定,以及超出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范围之外解除合同而不支付经济补偿,也算是。在这些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依照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二倍赔偿金。但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算不算“违反本法规定”呢?有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所称的“违反本法规定,指的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或者非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原因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都属于违反本法规定。这句话后半部分的推论显然没有法律依据。既然劳动合同法没有名明确规定或禁止,如何能认定“违法本法规定”呢?再说,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代价,如

9、果用人单位不存在违法行为,二倍的赔偿金就是不成立的。在本案中,如果该子公司解除该总经理的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给予经济补偿,就不构成第八十七条所称的“违反本法规定”,不应当承担二倍赔偿金。篇二: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一、整体解读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

10、查”的原则。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

11、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篇三:对食品安全法第96条“十倍赔偿”规定的思考对食品安全法第96条“十倍赔偿”规定的思考摘 要食品安全法的适时出台,使人们在食品安全领域的权利保障有法可依。各地出现了多起以生产者或销售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96条之规定为由要求十倍赔偿的案例。在这样的案例中,原告是否有权请求十倍赔偿的问题引发了笔者对我国赔偿性赔偿制度的思考。食品安全法第96条 “十倍赔偿”制度的设计承载了立法者对受害人补偿、对加害

12、人制裁的良好愿望,但该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中却有不少问题需要厘清,笔者将就该主题进行深入探讨。关键词食品安全;十倍赔偿;惩罚性赔偿一、问题的提出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大大增强。而近几年来,食品安全法的适时出台,使人们在食品安全领域的权利保障有法可依。该法颁布后,全国各地出现了多起依据第96条之规定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的案例。笔者所在的法院也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章某在某药店购买“黑倍王”产品1整盒(其中包括8小盒),合计价格为 960元,外包装显示该产品的批准文号为:食准字号号,标识的产品成分包括锁阳人参、当归、首乌等。购买后不久,章某起诉至

13、法院,认为按照批准文号,其购买的产品应为食品,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XX51号)和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XX326号)的规定,人参、当归可用于保健食品原料,但不能作为食品原料,因此其购买的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28条关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规定中的第一项即“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而药店销售明知该产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进行销售,故章某要求药店退还价款的同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96条之规定承担十倍价款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章某购

14、买该产品后,未经使用即诉至法院,并未造成实际的人身、财产损害,章某是否可以要求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十倍赔偿义务对于药店来说是否显失公平?这些问题的思考,将食品安全法中有关惩罚性赔偿制度带入了笔者的视野。二、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之争和实践发展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可见赔偿制度是民事责任之一。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者法定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

15、以一方当事人(加害人)补偿对另一方当事人(受害人)的损害为主要目的。篇四:根据合同法第98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一、整体解读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