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八条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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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第八条八规定篇一:财务人员如何防范合同法释第八条的不利影响财务人员如何防范合同法释第八条的不利影响【摘 要】 企业财务人员负有防范资产损失的重要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施行,尤其是其中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义务的变化,对制造业中部分应收账款的回收产生了十分重要乃至决定性的影响。文章结合同一企业两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不同诉讼结果,提醒广大财务工作者及时完善资产管理制度,防范因此变化为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防范由于企业损失而产生的对自己赖以生存的职业声誉的负面影响。【关键词】 法释20XX8号; 合同法; 资产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化是现代正规化企业必备的条件,财务

2、人员制定和完善制度化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资产管理制度是责无旁贷的。企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的动力主要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企业利益相关者(含管理层)对资产管理日益提高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是外部环境,尤其是法律环境对资产管理的指导和推动作用。由于资产管理制度本身(而不是执行)的纰漏造成企业损失,考核的大板一般都要打在制度制定者身上。如果要减少和杜绝制度的漏洞,就需要对已经制定的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和客观环境及时进行更新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XX8号”)于20XX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 545次会议通过,自20XX年7月1日

3、起施行。该司法解释中,对买卖合同纠纷的很多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规定,对一般制造企业资产管理制度的制定者财务人员来讲,其中第八条的规定也许更值得注意。对此,笔者通过两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诉讼结果就第八条中部分规定实施前后对货款回收的影响进行对比分析,以此说明其对企业资产管理制度和诉讼风险的影响。第八条中部分规定为: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一、案例简介案例一:20XX年8月,专业生产机械设备的甲公司与其客户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甲公司出卖3台总价值90万元设备给乙公司。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后,甲

4、公司交付了合同项下的3台设备和3张3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没有要求乙公司签收交货凭证。后乙公司无正当理由拖欠甲公司40万元货款,甲公司无奈于20XX年12月提起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支付买卖合同项下的剩余货款40万元。在双方进行证据交换过程中,乙公司否认收到甲公司其中一张金额为3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只认可收到2台设备,仅确认结欠甲公司10万元。甲公司申请法院向税务机关调取了乙公司已经将9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证据,以此证明甲公司已向乙公司交付了买卖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法院确认了税款抵扣资料能够证明甲公司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并判令乙公司给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乙公司随后支付了全部货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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