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51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1938694 上传时间:2019-07-04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7.2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法第51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合同法第51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合同法第51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合同法第51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合同法第51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合同法第51》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法第51(1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合同法第51篇一:合同法51条o法条分析题的答题方法:对于一道10的法条分析题,一定要有答题要点,这个答题要点,要有以下几点:1该法律条文所反映的是民法中的什么法律制度2该法律制度的概念3该法律制度的法律特征或者说是该制度的法律构成要件4该法律制度的法律价值或者法律目的、法律效果总体上是以上四点,答题时,每一个要点都要求用序号一一列出,以便使阅卷老师知道你每一个答题要点。4、我国合同法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和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试

2、分析该条法律规定:答案要点:(1)该条法律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3)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意义在于;维护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缔约过程的顺利。(4)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为:第一,须存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事实;第二,须当事人一方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具有主观过错;第三,须他方受有损失;第四,须他方受到的损失与一方的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5)缔约过失的法律后果:具备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时,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他方所受损失,如双方都

3、有过错,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他方承担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理解要点】“处分他人财产”,包括财产的赠与、转让、出租与设定抵押,对于共有人来讲,也只能依法处分自己应有的份额,擅自处分整个共有财产也是无效的。当然在经追认和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还是有效的。下面重点对本条的有关问题做些破析。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出卖他人之物,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反之,权利人不追认并且处分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无效。这里说的无效,不是处分行为无效,而

4、是无权处分的合同无效,即买卖合同无效。不能解释为买卖合同有效,仅处分行为无效。有的学者作这样解释,实际上是以债权合同与物权行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为根据的,与合同法立法思想不符。判断无权处分合同之是否有效,应当依据合同法第51条;在无权处分合同无效的情形,判断权利人可否从买受人取回标的物,应当依据善意取得制度。条基本含义是 :1.无权处分是指一方当事人 (行为人 )在合同订立时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丧去标的物的处分权 ,不在此列。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出卖共有物 ,亦不属无权处分。2 .无权处分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以无权处分他人财产为内容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在权

5、利人追认或者行为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场合 ,合同自始有效。行为未取得处分权 ,权利人又不追认的 ,合同无效。这里的无效 ,不是处分行为无效 ,而是无权处分的合同无效。不能解释为买卖合同有效 ,仅处分行为无效。一、进退维谷的条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其基本含义是:1.无权处分是指一方当事人(行为人)在合同订立时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丧去标的物的处分权,不在此列。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出卖共有物,亦不属无权处分。2.无权处分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以无权处分他人财产为内容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在权利人追

6、认或者行为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场合,合同自始有效。行为人未取得处分权,权利人又不追认的,合同无效。这里的无效,不是处分行为无效,而是无权处分的合同无效。不能解释为买卖合同有效,仅处分行为无效。对无权处分行为的这种规制,不仅与合同自由的原则相抵牾,徒然增加合同无效机会;而且与相关民事法律制度多有不合之处,破坏合同法体系;其运行的实效亦迂回曲折,难谓允当。具体表现为:(一)认定无权处分影响合同效力,有悖于合同自由原则由于履行利益一般高于信赖利益,在对无过错相对方的保护上,缔约过失责任显然不如违约责任周到。因此,我国合同法的做法事实上放纵了行为人,不利于保护本应受到保护的相对人利益,伤害市场主体交

7、易的积极性。(二)认定无权处分影响合同效力,与相关法律制度存在严重冲突首先,合同法的这种规定与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分离)原则相冲突。物权变动无因性。 其次,无权处分的法律规则与合同法的其他相关规则相冲突。合同法第150条规定。(三)认定无权处分影响合同效力,在规制效果上有欠允当依照条,行为人未取得处分权,权利人又不追认的,合同无效。在此场合,解决利益分配的方案便复杂化。三、结论:我国的最佳选择由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与物权变动模式并非直接关联,解决无权处分行为法律效力的问题,完全可以搁置我国物权立法是采纳债权意思主义,还是选择物权形式主义的争论,这就为我们在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尚未明朗

8、之际,在学理层面对现行立法的利弊得失进行重新检讨,确立最佳的抉择提供了前提条件。在此前提下,考虑到法律制度的体系效应,债权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与物权变动结果发生的要件是否同一化,就成为我们设计无权处分行为法律后果要关心的首要问题。如果二者并非同一,而是分立的,就不需要囿于逻辑上的考虑,追随法国民法典,采取无权处分行为影响甚至决定债权行为效力的立法政策。篇二:浅谈物权法实施后的条浅谈物权法实施后的条【摘要】合同法第51条,在物权法已经生效的前提下,其不合理性就在司法实践中变现出来,本文通过论述,提出适时修改51条,以达到基本法理的统一。【关键词】物权法;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

9、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通常理解为,合同当事人对标的物无处分权的,合同效力待定。如当事人取得处分权或标的物处分权人予以追认,则合同有效;否则,合同无效。合同法制定受日本法债权意思主义的影响,在立法上采取了同一主义原则,将买卖等合同的意思表示理解为含有引发债权债务的效果意思,同时也引发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意思。即债权与物权同时存在和发生。但笔者认为该条混淆了债权与物权。实际上订立合同时仅产生债权,并不同时涉及物权的处分,所以不应将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物权作为确定合同效力的前提条件。20XX年我国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规

10、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规定,否定了合同法的同一原则,确定了区分原则,即在物权变动中区分原因行为与结果(处分)行为并采取不同的生效条件。结果(处分)行为生效不影响原因行为生效,反之亦然。区分原则认为债权与物权是民法上最基本的两种权利,必须清楚的区分债权与物权。就买卖合同

11、而言,其成立涉及债权(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权利)和物权(取得买卖之物及钱款的所有权)。但此时的债权与物权是与本质区分的。其一买卖合同所涉及物权变动与债权变动存在时间上的差异。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即发生债权的变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开始享有债权法上的请求权。但是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并不当然地同时发生标的物上的物权变动。合同法第133条也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可见,物权变动并不是与合同成效同时发生的。其二物权变动与债权变动的法律基础不同。依据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其建立的基础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物权变动只能在交付或者登记时才能生效。买卖交

12、易的最终目的是取得所有权,即出卖人是取得价款而出让其所有权,买受人在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买卖合同就成为物权变动的原因,即原因(负担)行为;相对应的,物权的变动,即所有权的移转,就成为这一原因的结篇三:物权法第106条和条的协调适用物权法第106条和条的协调适用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合同法第51条规定

1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合同法第51条权威解释,无权处分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如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真正权利人拒绝追认,无权处分人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则该合同无效。由此得出,假设第三人符合善意第三人的三个要件,而权利人没有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合同订立后没有取得处分权,那问题来了,到底是适用物权法第106条还是适用条呢?两个法条出现冲突应该优先适用哪一个呢?我认为应该优先适用物权法第106条,其依据是法理上理论,特别法优先适用于一般法,物权法第106条是特别法,条是一般法,所以在上述出现冲突情况的下应该适用物权法第106条。当然

14、没有冲突的时候应该适用哪个条款就用哪个条款。篇四:试析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与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关系试析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与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关系林贞亮【相关的法律规定】1.买卖合同与法律行为我国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我国的买卖合同包含了三个基本的法律行为:(1)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是负担行为。(2)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的行为,是处分行为。(3)买受人支付价款,将价款的所有权转移给出卖人的行为,是处分行为。法律行为,根据效力的不同,可以划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指的是以发生债权

15、债务为其内容的法律行为,又称为债务行为或债权行为。 处分行为,指的是直接使得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适用标的物特定原则。即,处分行为最迟须在其生效时,其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并且须就一个标的物作成一个处分行为(一物一权原则)。但是,负担行为则不受限制。另外,有效的处分行为必须以处分人有处分权为要件。但是,负担行为则不以处分人有处分权为必要。2.合同法第51条所构建的法律关系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根据该规定可知,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如果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或者获得权利人的追认,那么合同有效,否则合同无效。 如果合同有效,那么相对人将根据合同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这属于继受取得。 如果合同无效,那么需要区分相对人是否为善意而确认标的物的归属。如果相对人为善意,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至其手中,那么,根据物权法第13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相对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否则,相对人不能取得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