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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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劳务关系篇一:浅谈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程平时作业(论文)基于两组法律关系的比较20XX年9月摘 要: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劳务市场中两种最常见的法律关系,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对现实中劳动争议的定性和处理具有重大意义。通过比较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含义、特点上的不同,分析两者的区别和联系,有助于进一步得出区分鉴别两种法律关系的方法。关键词: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比较;区分一、劳动关系的含义与特征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受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特征:第一,主体特定。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

2、是用人单位。劳动者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可以释放其脑力和体力的劳动能力以从事物质与精神创造及其他任务,用人单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支配和使用其掌握的生产资料,有偿使用劳动者。第二,离不开劳动。劳动关系与劳动有着密切的联系,即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劳动者参加劳动是到某一用人单位中去劳动,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相反,而不是劳动者同自有的生产资料结合。第三,国家干预与当事人自治。劳动关系国家干预性较强,国家经常以强行法的形式规定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干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当事人双方通过劳动合同约定的形式形成的劳动关系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既体现

3、国家意志与社会利益,又体现当事人的主体意志与利益,其中国家意志与社会利益在劳动关系中起着主导与统帅作用。例如,国家规定了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休息与休假制度,为劳动者交纳养老、工伤与医疗等保险金,用人单位必须遵守。第四,平等性与隶属性相结合。横向上而言,作为劳动法主体一方的劳动者与另一方的用人单位具有平等地位;而在纵向上,劳动者又具有隶属于用人单位的特点。在市场经济中,劳动者是通过双向选择确立的,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变更或消灭劳动关系时,依照平等、自愿与协商原则进行的,但劳动关系一旦确立,2劳动者一方就从属于用人单位一方,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应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和领导,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

4、被支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第五,人身性和财产性统一。如前所诉,劳动是一种带有人身性质的活动,劳动者为一定劳动必须受到用人单位的支配和安排,这就是劳动关系的人身性。而另一方面,劳动是一种谋生手段,涉及付出与回报,必然就使得劳动关系又带有财产性。劳动者通过劳动来换取自己与家人的生活资料,具体说来,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有偿让渡自己的劳动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二者是活劳动与物化劳动相交换的关系,其缔结的社会关系具有财产关系的性质。二、劳务关系的法律内涵分析劳务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约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并获得劳务报酬的关系。相较于劳动关系,其主要特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劳务提供者与劳

5、务的需求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且从建立劳务关系开始至结束都是平等的。其次,劳务的提供者自主管理,自由支配劳动力,而劳务的需求者一般仅享有劳动成果,不对劳务提供者进行管理与控制。最后,如前段所述,劳务的提供者与需求者之间是纯粹的财产关系,劳务需求者只关心劳动成果,而劳务提供者仅需对劳动成果负责,故劳务关系中义务的履行,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一定是合同的订立人亲自履行,即可以替代履行。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与区别前文主要分别阐述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含义及其法律特征。由于现实往往比法律更为复杂,在具体实践中如何区分这两种关系,对于具体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具有重要意义。在两者的联系方面,两者是

6、劳务市场中最常见的两组法律关系,都涉及到劳动的付出与报酬取得的法律问题,付出劳动与接受劳动的双方需要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对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并按约履行。对于两种法律关系的对比分析,重心应该放在其区别上来,综合来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存在着7个方面的不同。(一)主体资格与地位不同3从当事人主体上看,首先是两者在主体资格上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一方是法人与其他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而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是不确定的,双方当事人可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其此,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7、在主体的地位不同,劳动关系兼有人身隶属关系和财产关系双重属性,劳动者除提供劳动力之外,还要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付给用人单位支配,受其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因此尽管从法律上看两者是平等的,但劳动实现过程中是不平等的,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弱者,劳动法在立法上应向劳动者进行权利倾斜,而劳务关系主体之间只存在平等的财产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接受劳务的一方支付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双方当事人各自独立、法律地位始终平等。(二)付出劳动一方的报酬待遇不同这种不同首先体现在报酬待遇具体内容方面,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

8、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即使在工作时遭受人身损害,其风险也是由自己承担(接受劳务的一方有过错除外),;另一方面,二者支付报酬的形式不同,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形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说来是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有规律性,而劳务关系常常一次性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性。(三)生产资料的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前提下进行社会劳动,劳动者所使用的工具或者其他生产资料由用人单位提供,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一般使用自有的生产资料或者工具为他人提供劳务。(四)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的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规定用人单位的各类保险金的缴纳、最低工资

9、、最高工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强制性义务,国家的干预性较强。而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4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五)适用法律不同劳动法是一种特别的社会关系,专门有劳动法来调整,其发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纠纷,劳动法有规定的,适用劳动法,劳动法没规定的,适用民法;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适用民法来调整解决。(六)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当事人不履行、非法履行劳动合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要

10、承担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要负行政的责任,如用人单位强迫延长劳动者劳动时间,又不按法律规定支付超额工资报酬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限期用人单位支付,并同时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而劳务关系中,当事人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没有行政责任。(七)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但在劳务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可以直接至法院起诉,不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四、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路径在分析两种法律关系的联系和区别的基

11、础上,现实中必将遇到如何认定一种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问题。除了根据两者不同点进行对比分析外,还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进行判断鉴别。(一)看地位。就是要看双方地位是否平等,也就是说,需明确用人单位与个人之间有无劳动内容上的管理与被管理、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假如A是某单位搬运办公家具的民工,其与该单位之间始终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该单位只关心并验收办公家具是否被安全搬运到了指定地点,无必要也不可能对民工进行控制,这就是典型的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5篇二: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法律适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法律适用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特征:劳务关系是一种传统的经济社会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

12、之间,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依约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广义上,它包括承揽、承包、运输、技术服务、委托、信托和居间等。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特征:第一,主体上,双方当事人可以都是法人或公民,也可以一方是法人,另一方是公民。劳务合同内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可以口头约定,也可签订书面合同;第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无需提供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第三,劳务关系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劳务关系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劳动者

13、除了受一般民法保护外,还受劳动法的特别保护。依据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12号)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一规定对劳动关系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从上述规定看,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要素:主体资格、从属关系、劳动性质。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一)主体资格不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14、二条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动者是指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权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而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此外,法律法规对劳务提供者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二)主体地位不同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

15、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三)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般义务外,还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等。劳务关系中却不存在这些附随义务。二者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报酬、社会保障待遇上,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等待遇,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承担义务的确定性规范。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了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劳动者属于工伤事故,劳动风险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报酬支付的原则上,劳动关系由于受国家干预较多,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需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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