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免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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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免责条件篇一:合同免责事由包括哪些合同的免责事由是指即使合同当事人有违约的行为,此时也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合同法中对合同的免责事由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法定的事由和约定的事由。一、合同免责事由包括哪些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和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义务人将被免除履行义务,这些法定的免责条件和约定的免责事由,称之为免责事由。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及司法实践,违约的免责事由有以下几种: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地震、海啸等。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债务人不负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沿海城市的房屋买卖合 同

2、中,一些发展商通过举证台风天气而主张免除逾期交房的责任,这种该主张不能成立。理由是,我国沿海地区每年都会有台风天气,虽然每次的台风天气何时发作 不能预见,但每年台风天气的总数是确定的,而且是可以预测到的,由于商品楼房的建设周期长,发展商应合理地与购房方签订交付房屋的时间,而不能以台风天气 主张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2、特别规定或约定。合同订立时,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有免责条款的,当发生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又符合这些免责条款时,可以免除违约方的责任。3、对方有过错。如果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一方不仅可以免负责任,而且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二、

3、不可抗力的情形有哪些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常见的不可抗力有: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2、政府行为。政府行为一定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发生,且不能预见的情形。如运输合同订立后,由于政府颁布禁运的法律,使合同不能履行。3、社会异常形象。一些偶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不可抗力虽为合同的免责事由,但有关不可抗力的具体事由很难由法律作出具体列举式的规定,因此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时,具体列举各种不可抗力的事由。综上可知,合同的法定免责事由只有一个,那就是不可抗力,而不可抗力里面具

4、体还包括了一些详细的情况,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等。约定的免责事由,则就是完全由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约定了。篇二:合同法第五十三条无效免责条款之解读合同法第五十三条无效免责条款之解读20XX-03-22 09:32:42络我要评论(0)分享到:法律百宝箱导读: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本篇介绍了对合同中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定以及两种无效免责条款。一、法条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二、法条解读(

5、一)本条是对合同中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就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在现代合同发展中免责条款大量出现,免责条款一般有以下特征: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的组成部分。这是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时免除责任是不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免责的内容或者范围,比如当事人可以约定“限制赔偿数额”、“免除某种事故发生的责任”等。2、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3、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免责条款的目的,就是排

6、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当然这种兔责可以部分免责(限制),也可以是全部免责。特别是在现代社会格式合同流行的情况下,对于格式合同中不合理、不公正的免责条款,出于保护弱者的考虑,法律一般都确认该条款无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对于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视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态度。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只要是完全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免责条款又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但是对于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是禁止的,否则不但将造成免责条款的滥用,而且还会严

7、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正常的合同交易。(二)本条规定了以下两种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是相违背的。在实践当中,这种免责条款一般都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的。所以本条对于这类免责条款加以禁止。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我国合同法确立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财产的条款无效,是因为这种条款严重

8、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允许这类条款的存在,就意味着允许一方当事人可能利用这种条款欺骗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同权益,这是与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完全相违背的。对于本项规定需要注意的有两点:(1)对于免除一方当事人因一般过失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有效。(2)必须是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条款无效。换言之,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必须限于财产损失,如果是免除人身伤害的条款不管是当事人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只要是免除对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依据本条第一项的规定都应当使之无效篇三:合同法中无效条规的规定合同法对无效条款的规定:1、法定无效:即合同法第5

9、2条 规定的五种法定无效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如无履行能力,对外签假买卖合同,骗取国有资产。(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代理人与相对人签的合同,如债务人为逃避执行而同相对人订立的假买卖,假抵押,假赠予,为逃避债务而假离婚的,产生的财产分割协议等等。(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以合法买卖逃债。(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非法射幸合同、赌博合同(三七赌博等)。(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订立合同内容中有偷税的条款内容。2、免责条款无效:即合同法第53条 规定的两种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如:医院手术前,让家属在保证

10、书上签字: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医院概不负责。再如:雇工合同中,工伤雇主概不负责。(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如:有的照像馆明示:冲卷冲坏,只赔胶卷费用。第三、格式条款中的免除、加重、排除条款无效。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 买手机卡、安电话添的单子。即在签合同时为方便,由一方自定的广泛使用的合同条款都是格式条款。按合同法 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 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人们常见的店堂告示:旅店贵重物品自行保管,丢失不负责任等。就是无

11、效的。3、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合同履行中的风险:(1)不安抗辩权就是合同一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现对方在自己履行合同后,难以或不能履行合同时,向对方提出中止合同的权利。(2)合同法 第68条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作了如下规定:(一)对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 (三)对方丧失商业信誉; (四)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合同法第69条有明确规定:即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 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

12、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例如,买卖合同履行中,双方约订货到付款,如供方在发货时,发现需方企业严重亏损,很多家的货款都没有给上,在拿到相关证据后,就可以提出中止合同。尽管合同签了,也可先不发货,待对方提供担保后,再发货,从而减少风险。篇四:合同免责条款合同免责条款1、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2、 合同免责条款的特征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3、 免责条款有效的认定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

13、商同意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4、 预售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免责条款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免责条款不得免除故意和重大过失责任 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义务 免责条款不得违反公平原则免责条款不得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篇五: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论合同法中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的责任的条款。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约定合同条款,因此当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

14、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这就表明我国合同法承认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况下约定免责条款。一、免责条款的合理性允许当事人通过订立协议而设定免责条款,实质上是由我国的民法上的私法自治原则决定的,依据这一原则,当事人有权通过其协议而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由于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且主要具有补偿性,因此对此种责任的承担虽然具有浓厚的国家强制性,但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自愿而作出安排。也就是说,此种责任体现了一定程度的“私人性”,这种责任的承担不仅仅是对国家的责任,也是当事人私人意思自治的领域,只要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

15、议,则可以免除其未来可能承担的责任。从经济上看,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将使其承担某种经济负担,而对另一方来说则会使其获得某种利益,而既然民事主体可以在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自由处分其财产权益,那么当然可以通过达成协议设定免责条款,以免除其未来的责任。所以只要免责条款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则国家不应当对其进行干预。允许当事人通过订立协议而设立免责条款对于鼓励交易、促进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因为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时,对未来的风险应有合理的预见和计算,否则当事人不敢从事该项交易。而免责条款的设定为当事人事先预见风险和锁定风险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因为在现代社会,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已出现越来越多的无法预见、无法克服的危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交易的展开。通过免责条款,将各种风险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和争议,确有利于刺激交易的发展,促进民事流转的展开。尤其是合同责任以严格责任作为一般归责原则,意外事故不应当作为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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