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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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中的定金条款篇一:合同法中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合同法中定金与订金的区别首先,“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而“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定金依法律性质不同可以有多种分类,如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立约定金等。我国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1、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2、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

2、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买受方在签订“房屋认购书”时,要分清自己交纳的到底是“订金”还是“定金”,做到心中有数。1、在“房屋认购书”中约定的为“订金”: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XX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方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方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此种情况下,买受人可与出卖人详细约定“订金”

3、的性质,否则到时想要主张“定金”的权利的话,将不会被人民法院支持。2、在“房屋认购书”中约定的为“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XX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也就是说,买房人签订认购书、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如果因为买受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可以不退还定金。但是,如果因

4、为买卖双方的原因,比如合同不能协商一致,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展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换言之,若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

5、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如一方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了。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发展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值得一提的是,签订正式的房屋预售契约之前,买卖双方签订的有关认购书(或称意向书)并不是房屋买卖契约,不具备房屋预售契约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份广义的合同。若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则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反悔,发展商有权没收购房者的定金;若发展商违

6、约,不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发展商双倍返还定金。如果认购书中约定的只是订金,那么就不具备定金的法律后果了。由此可见,定金与订金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法律后果上都有明显不同,在签订购房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专家目前提醒费者,购买商品房一定要注意“定金”与“订金”的不同,莫把“定金”当“订金”。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一定要看清交纳的款项究竟是“定金”还是“订金”。对于“定金”,依据合同法相关条文规定,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至于“订金”,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视为“预付款”,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

7、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要求经营者退款。订金和定金哪个受保护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定金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经成立生效。而订金只是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因此,在购房者签订预购临时协议时,真正的预购房屋正式合同一主合同是否能够成立,还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这与定金合同有着重大差别。因此,预购订金不是定金,定金罚则也就当然不能适用。订金与定金的最基本的区

8、别就是定金适用定金罚则,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或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订金适用这样的罚则,只会存在返还或冲抵价款的作用。订金与定金的具体区别“订金”与“定金”的含义:“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概念:它既是履约的保证,又是一种支付,同时还是一种赔偿,即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表明合同双方有意并要真诚履行签订的合同,如果购房者违约,定金不退,如果开发商违约,就要向购买方双们返还定金。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定金的灵敏额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20%.“订金”则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出现在房屋认购书中的“订金”,其业主或赔偿仅仅是单方的,是购房者对开发商的保证。在开发商如果违约是否双倍返还的问题上并不明确。如果开

9、发商违约,只要退还订金即可。篇二:法律定金条款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

10、人。“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怎么认定1).双方仅仅因正式合同、有关补充协议之内容无法达成一致,而与认购意向书内容无关,致使签约不成的,则双方不存在违约行为,属于“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将定金全额返还购房者。如:认购协议并未明确约定商品房的价格、面积、朝向等具体条件,而是把这些条件留待以后由双方协商,若后来双方不能就这些条件协商一致,导致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因当事人双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均没有过错,故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2).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原因导致合同不能订立的,属于“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将定金全额返还购房者。二)开发商有

11、权拒绝返还定金的情形:如果因购房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开发商有权拒绝返还定金。购房人一方的原因常有:1)认购协议已就日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某些条件作了明确约定,而购房人却不同意按这些条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导致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然购房人明显存在违约行为,故开发商有权拒绝返还定金。2)认购协议明确约定购房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与开发商商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事宜,否则定金不退。购房人故意拖延,不按照认购协议规定的日期前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属购房人违约,开发商有权拒绝返还定金。由于经常有购房者一时冲动,在未看清内容和条款的情况下,签订了商品房预

12、约合同(也称定购协议、定购书等),并交纳数额不等的购房定金。在交纳定金后,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才发现房屋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诸多问题。这时,作为购房者陷入了两难境地: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是不同意退购房定金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或买卖合同又存在很多问题和风险。一旦产生争议,对购房者会相当不利,本案为此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些参考和建议。案情介绍:20XX年6月12日,包某与四川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主要约定,1、包某认购开发商开发的某小区3幢1楼5号房屋,明确了房屋的面积和价格。2、约定购房定金为10万元。3、约定包某须于认购协议签订后七日内到销售中

13、心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4、双方在签订本认购协议以前,开发商已向购房者出示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等其他文件。开发商已对上述文件作了充分合理的解释说明。若购房者对开发商提供的上述文件有异议,在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再签订本协议,购房者不得以合同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由拒绝签订正式合同及其附件,否则视为购房者的原因未能签订正式合同及其附件,定金不予退还。当日,包某交纳了10万元的定金。20XX年6月17日,包某和另外三人与开发商又签订了同小区的另一套房屋(4号房)的认购协议。根据口头约定签订正式合同的时间,20XX年6月28日,包某与另外三人到开发商处准备签订两套房屋的正式买卖合同。但发现商品

14、房买卖合同的许多主要条款显示公平,限制了购房者的权利,减轻了开发商的责任和义务。随即向售楼小姐钟某提出更改合同条款的要求,但被拒绝。另三人坚持要签订正式合同,在迫于配合三人的情况下,包某也签订了4号房屋的正式合同。但拒绝签订5号房屋的正式买卖合同。此后,包某与开发商多次协商,但开发商拒绝修改合同条款。20XX年8月14日,开发商发函通知包某,由于在20XX年8月7日已致函给包某,请包某务必于20XX年8月12日前到销售中心完善购房手续,但至今仍未办理,开发商不得已于20XX年8月14日将此套房屋另行出售,定金依约不予退还。20XX年7月,包某在张礼美律师的指导下,通过公证处公证了包某与开发商的

15、售楼小姐钟某的电话录音,证实在签订认购协议时,开发商并未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并且,将共同购买的4号房屋的份额转让给另一共有人。审理及判决:20XX年5月,包某委托张礼美律师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以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为由,要求判令开发商退还10万元定金并支付相应利息。开发商辩称,20XX年6月12日,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中明确载明原告方知晓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附件,内容不存在欺诈、胁迫,没有显示公平的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执行。原告方签订房屋认购协议7天内应到被告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方未按时签订,是原告方违约,所交定金按约不予以退还,原告方的诉请不成立,应予以驳回。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包某与开发商于20XX年6月12日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应属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预约合同。房屋认购协议中载明:“双方在签订本认购协议以前,开发商已向购房者出示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等其他文件。开发商已对上述文件作了充分合理的解释说明。若购房者对开发商提供的上述文件有异议,在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再签订本协议,购房者不得以合同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由拒绝签订正式合同及其附件,否则视为购房者的原因未能签订正式合同及其附件,定金不予退还。”该内容是被告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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