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不可抗力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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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不可抗力篇一: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构成要件:A.不可预见的偶然性。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它在合同订立后的发生纯属偶然。当然,这种预料之外的偶然事件,并非是当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并非当事人完全不能预见。但是由于它出现的概率极小,而被当事人忽略不计,把它排除在正常情况之外,但结果这种偶然事件真的出现了,这类事件仍然属于不可预见的事件。在正常情况下,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即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

2、能够预见到的,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到。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一定的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事件则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二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当事人的年龄、发育状况、知识水平、职业状况、受教育程度以及综合能力等因素来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B.不可避免(控制)的客观性。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人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债务人对事件的发生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主观上也不能阻它发生。债务人对于非因为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产生的事件,如果能够通过主观努力克服它,就必须努力去做,否则就不足以

3、免除其债务。C.不可克服,指当事人对该事件的后果无法加以克服,即毫无办法加以阻止这是不可抗力的延伸。根据我国实践、国际贸易惯例和多数国家有关法律的解释,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一般来说,把自然现象及战争、严重的动乱看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国是一致的,而对上述事件以外的人为障碍,如政府干预、不颁发许可证、罢工、市场行情的剧烈波动,以及政府禁令、禁运及政府行为等归入不可抗力事件常引起争议。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具体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实

4、上,各国都允许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实际上等于自订免责条款。当事人订立这类条款的方法一般有三种:一种是概括式。即在合同中只概括地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含义,不具体罗列可能发生的事件。如果合同签订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双方对其含义发生争执,则由受理案件的仲裁机关或法院根据合同的含义解释发生的客观情况是否构成成不可抗力;另一种是列举式。即在合同中把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一一罗列出来,凡是发生了所罗列的事件即构成不可抗力,凡是发生了合同中未列举的事件,即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第三种是综合式,即在合同中既概括不可抗力的具体含义,又列举属于不可抗力范围的事件。我们国家对

5、不可抗力的理解:1.因政府发布新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导致合同客观上不能履行,为一种不可抗力。而如果仅仅是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使客观情势发生巨大变化,致使合同履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则属于意外事件,由情势变更原则规制。 2.战争等社会事件的突然发生,使原定的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而一般的社会骚乱、罢工等则应归人意外事件领域,主要由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调整。 对于意外事件,我过并没有将其作为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考虑,但可以归入情势变更原则中加以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

6、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篇二:中国合同法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涵义第四节免责事由免责事由又称为免责条件,它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免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一旦免责事由出现,当事人对于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不承担民事责任。免责事由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免责事由分为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如既无法定的免责事由又无约定的免责事由出现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则不能免责。第二,免责事由适用的效果是导致债务人被免除责任。即

7、由于免责事由的出现而导致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债务人则可不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免除责由出现,只有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才能被免责。如虽然免责事由出现,但合同仍然能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时,不能免责。二、违约责任免责事由的样态违约责任免责事由包括两种,一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二是约定的免责事由。约定的免责事由即免责条款,已在前文作丁说明,此处不再赘言。法定免责事由,又称为法定免责条件,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件。法定的免责事由,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其适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定的免责事由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谓“不能预见”是指以

8、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而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是指当事人已尽了最大努力仍然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在事件发生以后,已尽到了最大的努力,仍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后果使合同不能得以履行。不可抗力最主要、最根本的特征是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能够预见也是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不可抗力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自然事件,二是社会事件。前者如地震、台风、洪水、干旱、蝗虫、海啸、冰雹、雷电等;后者如战争、动乱等。对于不可抗力的范围,各国理解也不完全相同,我国法律对此无具体规定,因此,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时,则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不可抗力的范

9、围。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在我国合同法等117条中有所体现。该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165规定的除外。”山根据该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根据其影响程度来确定其免责范围,即当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则免除其全部不履行的责任,如果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则免除其部分不履行的责任。同时应当注意,发生不可抗力并非必然免责,当事人必须依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我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因不可抗

10、力而免责还应具备两个程序上的条件:一是及时通知对方,二是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及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证明。二、预期违约(一)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有关我国合同法第108条的典型判例,参见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蒙经终字第85号“宁夏嘉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内蒙古获各琦那仁选矿有限责任公司购销铜

11、精粉合同纠纷上诉案”;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梅中法经一终字第56号“丘广群等购销合同纠纷上诉案”。151此即对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预期违约具有如下特点:第一,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由于履行期尚未到来,当事人还不必实际履行其义务,此时,当事人一方的违约只是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不像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现实地违反合同义务。第二,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由于合同规定了履行期限,则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不得违反此条件而请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以提前实现自己的债权,所以在履行期限届至以前,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只是期待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对债务人来说

12、,此种期限也体现为一种利益即期限利益,该利益应当为债务人享有。(二)预期违约的形态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形态。1明示预期违约明示预期违约,也称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了明示毁约。构成明示毁约,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合同一方以明示的方式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即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二是合同一方表明的是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正是由于一方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如不履行买卖合同中的付款或交货义务),从而会使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严重损害另一方的

13、期待利益,因此,明示毁约人应负违约责任。三是不履行合同无正当理由。从实践来看,正当理由主要包括:因债权人违约而使债务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因合同具有无效因素而应被宣告无效;合同应被撤销;合同根本没有成立;债务人享有抗辩权;因不可抗力而使合同不能履行。在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况卜,一方拒绝履行义务是合法的,不构成明示毁约。在一方明示毁约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拒绝其毁约的表示。这就是说,另一方可以根本不考虑一方所作出的毁约表示,而单方面坚持合同的效力,等到履行期限到来以后要求毁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2默示预期违约默示预期违约,又称默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

14、在合同履行期到来后不履行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08条也确认了默示毁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默示毁约必须具备如下构成要件:第一,一方当事人以行为表明其在合同履行期到来后不履行合同。我国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情况,即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即属此类。默示毁约方虽没有明确地表示其将毁约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和能力等情况表示自己将不会或不能履约,从而将会辜负对方的合理期望,使对方的期待债权不能实现。第二,另一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上述情形。如果另一方只是预见到或推测一方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履行合同,不能构成确切的

15、证据。所谓“确切证据,标准,就是要求预见的一方必须举证证明对方届时确实不能或不会履约。其举出的证据是否确切,应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确定。第三,一方不愿提供适当的履约担保。另一方虽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但还不能立即确定对方已构成违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只有在对方不提供适当的履约担保的情况下,才能确定其构成违约并可以要求其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默示预期违约与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有很多相似之处,但它们又有不同,其区别主要体现在:(1)两者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对于不安抗辩权而言,其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双方互负债务,且履行债务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默示预期违约则不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债务的时间上有先后之别。(2)承担默示预期违约责任的当事人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不同。承担默示预期违约的当事人可以是任何一方当事人;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只能是先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3)法律救济不同。对不安抗辩权而言,权利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而默示预期违约的补救办法可以是支付违约、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形式。篇三:不可抗力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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