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9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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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98条篇一:合同无效 违约金条款 最高院合同解除及合同无效后违约金条款效力分析 时间:20XX-04-21 | 周君红 | 浏览:1116合同解除意味着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违约金条款也随之消灭,只能通过损害赔偿制度解决违约和损失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将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因此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应表现为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而不应当表现为违约责任。一、合同解除与违约金条款效力关于合同解除与违约金条款的适用一

2、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意味着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违约金条款也随之消灭,只能通过损害赔偿制度解决违约和损失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将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因此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应表现为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而不应当表现为违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违约金是当事人预先确定的一种独立于合同债务履行之外的给付。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因此

3、,即便合同解除,违约金条款也继续有效。我们先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XX年第5期、6期刊登的最高院两则关于合同解除的判例。这两个案例出现了截然相反的观点(篇幅有限,案例有省略)。案例一简介:20XX年,桂冠电力与泳臣房产签订定向开发协议,委托泳臣公司为其建设办公综合楼和住宅小区。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如泳臣公司无法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桂冠公司有权要求泳臣公司按日支付违约金,每日违约金为基本建设开发费的万分之三,并有权终止协议签约后,由于泳臣公司存在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等多处严重违约行为,桂冠电力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合同解除是基于泳臣公司的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

4、律后果,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而属于违约后的一种救济措施,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主要表现为包括不当得利返还和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判决:一、解除桂冠公司与泳臣公司签订基地定向开发建设协议书以及补充协议;二、泳臣公司返还桂冠公司购房款 11050万元;三、泳臣公司赔偿桂冠公司损失万元;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泳臣房产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认为:依照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应由泳臣公司返还桂冠公司的购房

5、款和利息,并对桂冠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解除合同的后果,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因此,对桂冠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判决维持原审第一项、第四项,变更第二项、第三项。案例二简介:华东公司、柴里煤矿与华夏银行三方签订一份合作经营印尼木材协议,主要约定:柴里煤矿同华东公司合作经营印尼木材;柴里煤矿负责提供资金 1000万元汇往华夏银行,作为华东公司在华夏银行办理国际贸易信用证开证申请。柴里煤矿与华东公司任何一方违约,对方有权终止合同,由违约方承担对方总资金额20%的违约金等。后双方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华东公司

6、收取柴里煤矿资金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该笔资金,不履行进口木材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柴里煤矿主张解除合同、退回出资款、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依据,予以支持。遂判决:一、解除合作经营印尼木材协议;二、华东公司退还柴里煤矿联营出资款1000万元;三、华东公司支付柴里煤矿约定违约金200万元。最高法院在再审中维持上述判决,援引的实体法依据是合同法第94条第(四)项(法定解除权)、第107条(违约责任方式)、第114条(赔偿性违约金)。上述两个判例,对于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的效力,采取了相反的观点。前一判例认为合同解除后不可主张违约金,后一判例认为合同解除后可主张违约金。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

7、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目前主流观点的看法是,合同法第57条中 “关于解决争议方法条款”主要包括:1 仲裁条款,2 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3 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4 法律适用条款。1那“关于解决争议方法条款”是否包括违约责任条款呢笔者认为,不包括,因为合同法第57的的规定仅限于程序性的规定,即仲裁、管辖法院等条款,不包括实体性规定,违约责任条款属于实体权利义务的约定,所以合同解除违约责任是否有效不适用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结算和清理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关

8、于经济往来或财务的结算以及合同终止后处理遗留财产问题的条款。2 也有观点认为解除后的违约金条款同样应包括在内。3 那结算和清理条款是否包括违约责任条款呢笔者认为,包括,合同解除后可同时主张违约金,理由如下: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但对合同解除是否影响当事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未作明确规定。相关具体规定散见于司法解释,20XX 年7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对买卖合同解除主张违约金予以明确支持,那如果不是买卖合同怎么处理最高人

9、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XX40号)第8条中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8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 11号)第17条第1款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也表明出租人在解除租赁合同时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案例一中,法院直接判决赔偿损失而不考虑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有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之嫌,值得商榷。在考虑合同解除

10、时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时,应当考虑到合同解除时的损害赔偿包括了违约金在内的损害,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判决中应先肯定违约金支付请求,然后依据合同法第 114条确立的违约金调整方法调整即可:如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请求增加;如高于,可请求减少。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合同解除后可主张违约金,否则可能导致违背市场交易公平原则,如果合同解除后只能要求赔偿损失不能主张违约金,将有可能会导致守约方在不能证明损失多少的情况下无法索赔,损害守约方利益。这也是法学界的主流观点。二、合同无效与违约金条款效力案例三、甲乙两个合法成立的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如本合同被确认无效,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1

11、5万元。后合同被法院确认为无效合同。甲遂将乙方诉至法院,要求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5万元。本案审理中出现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也自始无效。 第二种观点是: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仍可以适用。理由是:合同法第98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违约金条款属于清算条款,所以仍然有效。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合同法第56条第1款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就自始无效,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双方的合同关系不再存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也应归于无效,原合同对当事人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

12、也不得基于原合同主张权利,当事人不得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虽然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但并非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当事人也可以基于不当得利、缔约过失等原因产生其他权利义务关系。上文中,笔者已分析过,违约金条款属于结算和清算条款,那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属于结算和清理条款,应该有效啊这岂不跟笔者观点矛盾实际上,合同法第98条的前提条件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无效是否属于合同法第98条规定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呢合同终止与合同无效有没有区别对此,我国合同法未将合同无效作为合同终止的原因,对合同无效在合同法第三章予以单独规定,对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在合同法第六章予以单独

13、规定。合同法第 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互相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七)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从以上看出,合同无效不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所以合同无效违约责任是否有效不适用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与无效合同的主要区别是:(1)无效合同指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条件,合同关系不应成立;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消灭已经生效的合同。(2)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即使当事人不对合同效力提出主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也有权确认合同无效;而合

14、同权利义务终止是出现了终止合同的法定的事由,当事人行使权利使合同关系消灭,国家不主动干预。(3)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合同自始无效,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主要是对将来失其效力,即合同不再履行,只有某些被解除的合同溯及既往。三、合同解除、合同无效与违约金条款效力结论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合同解除违约金条款效力适用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效力适用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自始无效。篇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合同法第二百三

15、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的这一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其享有租赁权在先的事实,租赁权在本质上是承租人依房屋租赁合同所享有的一种法定请求权,具有债权的性质。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该原则体现了租赁权的债权性质物权化。法律的这些规定,是从房屋承租人因合同关系的往往不稳定而处于弱者的位置考虑,从法律角度加以平衡保护。因为承租人一旦失去住房,就会造成暂时的生产、生活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规定:“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如果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可给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者腾让部分房屋。”该规定也说明了这一问题。既然承租人享有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从而使租赁权与所有权重合,那么出租人在租期届满继续出租房屋时,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是应有之意,也就是说优先租的权利是从优先买的权利中推理衍生而来,优先买的权利应当包含优先租的权利。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则优先承租权因其包含在优先购买权之内,也是一种法定请求权,其存在及行使不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前提。3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适用条件。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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