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兵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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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兵是什么意思篇一:退役士兵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甲乙双方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或工作(工程)结束止。 二、工作内容甲方分配乙方在 岗位担任职务(工种)。在正常情况下乙方必须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具体生产(工作)任务为: 。三、工作时间1.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制,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协商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甲方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四、劳动报酬甲方按月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 日

2、为发薪日: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按下列第 项执行:1.实行计时工资制,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每日工资月工资 元。2.实行计件工资制,具体标准为3.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每月应支付给乙方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劳动保险1.甲方和乙方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养老等社会保险费。2.乙方患病、工伤、致残、死亡等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六、乙方的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及纪律奖惩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七、违约责任1.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履行。2.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除全额支付工资外,还需给乙方加发经济补偿金。3.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

3、造成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相关损失。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九、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均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章):(单位负责人)(签章)乙方(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篇二:新兵管理协议20XX年入伍新兵管理协议甲方:河西乡人民政府乙方:家长签名:新兵签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11章,甘肃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第91条规定,特制定本协议:一、新兵自愿参军入伍,愿意服从部队管理。二、新兵必须自觉遵守部队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三、新兵在部队要安心服役,树立

4、良好的军人形象。四、如新兵违反部队管理规定,在训练和服役期间不愿吃苦擅自离开部队造成不安全后果的,由本人承担相关责任,造成其它后果的,由本人与家属承担一切责任,并接受兵役法相关处罚。五、若新兵在服役期间发生退兵现象,由家长和新兵承担双重责任,并处罚现金20XX0元,新兵拘留15天,家属不再享受任何政府惠农政策。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七、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 方(盖章): 乙方:家长签名:甲 方 : 新兵签名:年 月 日篇三:军事理论第一章第一章1举例说明“落后必然挨打”的历史教训。答:鸦片战争。嘉庆中叶后,清朝的统治日趋衰落。而同一时期的欧美列强却有长足发展,

5、中国自古以来是一个农业国家,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加上保守的“天朝上国”思想,一直以来中国人对外来的产品的需求很小。外国商人为摄取暴利,将大量鸦片走私输入中国,导致鸦片的泛滥,影响了民众的身心健康,使吏治败坏导致中国白银外流,政府财政收入短绌。道光任命林则徐为钦差大臣,赴广东查禁鸦片。从而激怒了欧美列强,引发了鸦片战争,中国军队被击溃,懦弱的清政府被迫签订了南京条约等一系列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掀开了中国近代的屈辱史。2我国武装力量是由哪几部分组成的?分别说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抵

6、抗侵略、保卫祖国、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的主要力量。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以武装的形式执行国内安全保卫任务的现役部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中国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强大后备力量。3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通常有哪几种形式?答:1、普通义务兵,如果你是国家统招的学生应届毕业的,退回你大学学费,享受大学生参军优惠政策,不是国家统招的学生应届毕业的按照社会人员入伍2、特招士官,这个是志愿兵(又称合同兵),拿的是工资(不是义务兵的津贴)士官不是官,还是兵,大学生特招士官按照学历授予军衔

7、,基本上是技术类的士官。这个只接收国家统招的学生应届毕业的,成人类的还没划入接收范围3、特招军官,这个基本上是国家211工程高校的学生有机会参加,这个只接收国家统招的学生应届毕业的,成人类的还没划入接收范围,本科直接授予中尉军官(副连长职位),基本上是文职干部(非指挥)4为什么说加强国防建设必须注重国防精神的培育?答:国防精神是国防意识的集中表现,一般指与国防需要相适应的意识、思维和心理状态。国防精神的核心是培养爱国主义精神、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爱军尚武的奉献精神和维护和平、反对侵略的国际主义精神。培养国防精神历来是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它有助于形成积极、深刻、理性的国防观,有助于形成全民性的良好

8、国防环境。强化这方面的教育,要通过广泛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内容的教育,激发人们特别是青少年的爱国热情,增强他们的国防观念和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要紧密联系国际国内形势。通过抓好形势教育,帮助人们正确认识国际形势,充分认清国防建设的复杂性和严峻性,使人们特别是青少年增强忧患意识;要突出抓好革命英雄主义和人民军队光荣传统教育,以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广大群众,牢固树立敢打必胜的信念,弘扬不怕牺牲勇敢顽强的民族精神;要通过开展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教育,使人们特别是青少年认识人民军队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增强爱军尚武意识,从而更加关心支持国防建设。5国防的定义是什么?答:国防,就是国家的防务,具

9、体讲:国防是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而进行的军事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6国防类型分为哪几种?简述我国国防的类型和特征。答:扩张型、自卫型、联盟型和中立型。我国的政治制度和国家政策决定了我们采取自卫型国防。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对外关系方面一贯奉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我国向世界公开承诺,永远不称霸,不做超级大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或以核武器相威胁,不对无核国家和地区使用核武器,不侵略别国。以反对侵略、维护世界和平、保卫国家的安全与发展为国防的根本宗旨。在国防力量的运用上,坚持自卫立场,实行积极防御的战略方针。7国

10、防精神分为哪几种?答:爱国主义精神、民族尚武精神、革命英雄主义精神。8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国防建设分哪几个阶段?取得了哪些主要的成就?答:第一阶段:从1949年底到1953年,国家处在外御帝国主义侵略,内治战争创伤和恢复经济时期。第二阶段:从1953年底到1965年,国防现代化建设突飞猛进的重要时期。第三阶段:从1966年5月到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10年。第四阶段: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成就:1.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武装力量领导体制;2、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和正规化建设有了突破性的进展;3、形成了门类齐全、综合配套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4、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9为什

11、么规定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要实施军事训练?答:1、普通高等院校是在为国家培养高水平的人才,而这些人才在校时多在服义务军役年龄,因此,用军训代替服役。2、军训可以培养学生的军事能力,以便在战时能够自救自保和快速融入军队。3、培养学生吃苦耐劳,艰苦奋斗的精神。4、向学生教授基本的军事理念,和国防知识以及加强爱国主义思想教育。10公民的国防权力和义务有哪些?答:公民所享有的最基本的国防权利是和平劳动和正常的学习、生活受保护的权利,同时国防法还赋予公民对国防建设事业提出建议的权利, 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的权利,在国防活动中受到直接经济损失获得补偿的权利。承担的国防义务主要有:接受国防教育

12、,保护国防设施,保守国防秘密,支持国防建设,协助军事活动,依法服兵役。11国防动员有什么重大意义?答:1、可以将战争潜力转换为战争实力,为赢得战争胜利奠定基础;2、可以为遏制危机提供强大的威慑力量,遏制战争的爆发;3、可以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有效措施,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4、可以通过减轻国家负担,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一定的支援。篇四: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一、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3、(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合同无效五种情形解读:(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

14、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1、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2、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3、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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