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期末总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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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制史一、夏商法制(一)夏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3、司法制度:(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也许有案例)(二)商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 (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3、司法机构:(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2)神判和天罚。(3)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本章思考题:1. 简述夏朝法律的基本内容。主要的罪名,奴隶制五刑的刑罚,其他部门法,2. 简论夏朝法律的特点。1.神权法的因素比较突出2.部门法数量较少3.法律

3、内容比较简单4.司法制度的内容十分匮乏3. 简论商朝法律的特点。 1.神权法的成分更多2.部门法的数量有所增加3.法律内容开始复杂化4.司法制度的内容逐渐丰富起来 二、西周法制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基本政治制度。3、法律形式:(1)周公制礼尊尊、亲亲

4、。西周时期的“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强制性。(2)“吕刑”、“九刑”4、刑罚:仍以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为主,并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作为五刑的补充,这是封建制刑罚的萌芽。5、刑法原则(1)三赦之法:老幼犯罪减免刑罚;(2)三宥之法: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不罚无罪不杀无辜,罪疑从轻众疑赦之,父子兄弟罪止其身,用刑适中罚当其罪。6、刑事正策“刑罚世轻世重”尚书吕刑:“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其标准是: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

5、刑乱国,用重典”。典是指刑法、刑罚。7、债与契约(1)质剂:使用于买卖关系中的契约; (2)傅别:使用于借贷关系中的契约形式。8、婚姻制度:(1)婚姻原则:A、一夫一妻多妾制;B、同姓不婚;C、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此三者为西周时期婚姻成立的三项实质要件。(2)形式要件: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前四项为订婚礼后两项为成婚礼(3)解除婚姻片面离婚权,维护父权、夫权。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9、继承制度:宗祧继承,亦即身份地位的继承,财产继承是附属于宗祧继承的。此时,嫡长子继承制正式确立,即“立嫡以长不以贤

6、”。嫡长子继承制是西周宗法制度的一个重要支柱。10、司法制度:(1)司法官员:中央称大司寇,下设小司寇、士师等司法属吏;(2)诉讼制度:民事为讼,刑事为诉。(3)审理方式五听: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4)“三刺”即在重大案件判决死刑之前,司法官须向三类人群充分征询意见(5)司法官的法律责任“五过”制度(6)西周监狱称为“圜土”,又称“囹圄”。本章思考题:1简述周礼以及礼与刑的关系。一致性也有区别性,一致性表现在刑法尚不完善,礼刑需要相互补充,互为表里。区别性在于:第一,二者作用不同。第二,二者的适用对象不同。2. 试论“明德慎罚”。1.破

7、除了帝祖合一的迷信获得统治的合法性2.包含了道德教化和谨慎用刑两个方面,争取民心。3. 简述西周继承制度。继承的实质包括宗祧继承,爵封继承,财产继承三个方面。嫡长子继承。 三、春秋战国法制1、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的成文法;邓析作“竹刑”为私人著作,后为国家认可,成为正式的法律。开始由奴隶制时的秘密法向封建制成文法转变。2、立法:魏文侯时,李悝制定法经六篇。法经是,是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法典。分为盗贼网捕杂律具律(总则性篇章)。3、秦国法制商鞅沿用法经改法为律,指定秦律;鼓励农站,增强国力;轻罪重罚,增加法律的威慑力;第一次出现“律”,连坐本章

8、思考题:1. 简述春秋战国时期的立法原则。1.世俗化原则2.公开化原则3.重刑化原则2. 简述成文法公布的活动及其意义。不仅提高了法律的地位,而且让广大民众知道其内容,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得到贯彻和执行。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成文法的公布促进,保障了社会发展。3. 简述法经制定的背景、体例、内容和意义。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法典。首先使魏国变得更加强盛,颁布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使地主阶级政权进一步巩固,封建法治得到进一步成长,法律精神得到进一步的弘扬。并对以后的封建立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作为以后的基础。4. 简答商鞅变法的背景、内容和意义。顺应了封建社会的发展潮流

9、,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推动秦国的崛起,在中国法制史上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首创“律”。四、秦代法制商鞅变法内容:(一)法律形式1、律:朝廷就某一专门事类正式颁布的法律。自商鞅改法为律后,律便成了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2、法律答问:是对于法律条文的官方解释,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3、廷行事:即判案成例。(秦代的判例法)4、令,用于对律进行补充5、式,涉及的是程序,格式。(二)刑罚秦时分为八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1、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徒刑。2、具五刑:即“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

10、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这是磔刑的发展,后世凌迟刑的萌芽。至宋神宗时为法定死刑。3、羞辱刑:髡、耐、完作为徒刑的附加刑。髡指剃光犯人的头发、胡须。耐/完一刑二称,仅剔胡须和鬓毛。4、经济刑秦代的经济处罚刑主要是“赀”赀:秦代用经济制裁惩治官吏的一般失职和民人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包括三种:A赀甲、赀盾:纯罚金性质。B赀戍:发边地为戍卒。C赀徭:罚服劳役。5、流刑,主要就是迁。6、定罪量刑原则:(1)秦时以身高为标准;(2)确认主观意识状态,区分故意与过失;(3)自首从轻,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刑罚;自首又叫自出(4)诬告反坐。(5)共犯加重7、机构设

11、置(1)官职:中央三公九卿。三公为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九卿为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廷尉(掌司法)中央最高司法机构。地方郡县制。(对官吏的官吏除了专门的“犯令、废令”罪以外,还有严格的考核“课殿最”,并有相关的处罚)(2)司法机关:中央丞相、御史大夫、廷尉。地方郡县两级。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合二为一,行政机构兼有司法职能。8、诉讼审判制度(1)自诉案件:公室告刑事;非公室告民事。凡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劾”指御史及其他的官吏纠举犯罪。(2)审讯记录:秦代司法机构的审讯记录和在此基础上整理出来的案情报告。审判官员的责任“不直”“纵囚”“失刑”9、秦朝法律

12、的特点:1.规范严密2.严刑峻法3.伦理纲常较淡薄4.法律僵化5.功利的国家主义本章思考题:1. 简述法家思想在秦律中的具体表现。“皆有法式”2. 简述秦朝立法原则。1.“以法为本,皆有法式”2.“以法为教,以吏为师”3.“行刑重轻”(轻罪重罚,重罪更重罚)“专任刑罚”4.“法自君出,君主独断”3. 简述秦朝的刑种。如上五、汉代法制上古三代神权法思想;春秋战国、秦法家思想;汉儒家思想。(一)法制指导思想:汉初 “无为而治”,汉武帝后 “德主刑辅”。(二)汉代立法汉律六十章1、九章律:是秦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傍章18+越宫律27+朝律6=汉律六十篇。汉律六十篇汉代

13、法律的核心,此时的具法已经在中间2、法律形式:律、令、科、比决事比: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刑判例。汉代广泛采用判例断案。属于判例法3.刑罚种类主要为,死刑,肉刑,徒刑,罚金(一般适用于轻微犯罪)四大类,还有赎刑,沿袭秦朝,以财物折抵刑罚,是一种替代刑。且肉刑后来进行了改革。(三)刑法原则1、老幼妇残恤刑原则2、亲亲得相首匿: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外,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是一种容隐制度,适用于以卑匿尊,体现伦理性。体现儒家法家思想,具有法律与伦理相合的特点(可能有案例)3、先自告除其罪自首免罪。4、贵族官员有罪先请,也就是上请贵族官僚特权。(四)刑罚制度/民事

14、制度:1、文景时期刑罚制度改革:五刑中肉刑的四种仅余宫刑和斩右趾,其他则更为笞刑。“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2、买卖契约汉时称买卖契约为“券书”3、继承法(1)身份继承:两汉王位继承仍为嫡长继承制,而且强调父死子继。“父子相传,汉之约也”。(2)财产继承诸子均分。(3)汉代已有遗嘱继承。(五)司法机关、诉讼审判制度1、中央:廷尉,御史大夫最高司法机关。2、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制度,可溯源于东汉章帝。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3、春秋决狱: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首倡者为董仲舒,春秋繁露精华。要

15、旨:须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论心定罪。这是汉代一项司法审判原则,是当时司法原则发展和审判上的一种积极补充。考察人的主观动机,有利于强调主客观结合。-弥补成文法的不足-注重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法律与道德结合-法律儒家化-中华法系4审理和判决:读鞫和乞鞫。复审后便进行判决,然后向被告人宣读判词(判决书)叫“读鞫”;假如被告人称冤,允许本人或其亲属请求复审,即所谓“乞鞫”。“杂治”,重大疑难案件由中央朝廷官员会同审理。“录囚”,指皇帝及上级对在押囚徒进行复核。5.诉讼制度,起诉称为“告”“劾”,自首“自告”,诉讼也有限制,“亲亲得相首匿,诬告者反坐,限制越级上书”(六)监察制度1.监察中央百官系统;御史大夫(全国最高监察长官),丞相司职(行政监察机构),司隶校尉(特殊监察机构)2.监察郡国守相系统,划分13个监察区3.监察地方诸县管理系统,刺史,郡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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