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管理知识_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汇总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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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OOO年六月目 录1. 总则1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13. 企业申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34. 申请的受理3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46. 产品检验57. 审定与发证58. 证书管理69. 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610. 申诉711.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收费办法712. 附则8附件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9附件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2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根据国务院授权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发布的129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管理规定,国务院颁发的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及原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发的经质198452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做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包括以下发证单元:C波段卫星电视接收天线、Ku波段卫星电视接收天线、C波段室外单元(简称C波段高频头,含一体化)、Ku波段室外单元(简称Ku波段高频头,含一体化)、模拟卫星电视接收调制器、数字卫星电视接收调制器、模拟卫星电视

3、接收机、数字卫星电视接收机、内藏式卫星电视接收机。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生产上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单位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产品。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2.1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2.2 信息产业部协助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制修订和宣贯;提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

4、许可证办公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卫星地面接收设备审查部)的设置意见;审定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录;对审查与发证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2.3 审查部设在国家通信导航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起草和宣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负责汇总各企业申请资料,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协调检验方法。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卫星地面接收设备审查部 地 址:河北石家庄市中山西路589号 通信地址:河北石家庄市174号信箱质检中心 邮政编码:050002 联系电话:

5、0311-3633330-4011 传 真:0311-3635440 联 系 人:李爱国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报和监督查处工作。 2.5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单位 国家通信导航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河北石家庄市中山路589号 通信地址:河北石家庄市174号信箱质检中心 邮政编码:050002 联系电话:0311-3633330-4498 传 真:03113635440 联 系 人:李胜利 负责C波段卫星电视接收天线、Ku波段卫星电视接收天线、C波段室外单元

6、(简称高频头,含一体化)、Ku波段室外单元(简称高频头,含一体化)、模拟卫星电视接收机、数字卫星电视接收机。 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乙7号 通信地址:北京市743信箱 邮政编码:100015 联系电话:010-64380109 传 真:010-64382911联 系 人:岳天心 马效愚 陈静负责数字/模拟卫星电视接收调制器、内藏式卫星电视接收机、数字卫星电视接收机。 3 企业申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3.1 企业必须持有定点生产批文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申证企业的法人名称、经营范围、生产场地与所持营业执照一致,执照的

7、经营范围必须包括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的生产。 3.2 申证企业生产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有关行业标准规定的合格品要求。 3.3 企业应具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标准和符合规定审批程序的技术文件(包括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检验规范等)。 3.4 企业必须具备保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质量的固定的生产场地、设备、工艺装备和检验测量试验设备(见附件1)。3.5 企业具有足够的能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3.6 企业已经建立且能够保持有效的质量体系(包括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3.7 必须符合国务院第129号令关于定点

8、的规定。 4 申请的受理 4.1 申证企业需准备申请文件 4.1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 信息产业部的定点生产批文和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4.1.3 企业质量手册一份; 4.2 申证企业申请受理程序 4.2.1申证企业按规定填好统一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连同所有申请文件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4.2.2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上报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书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企业自负。符合要求的,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将所有申请材料寄(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9、证办公室卫星地面接收设备审查部。 4.2.3 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有独立的营业执照,都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2.4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以由集团公司和各分公司(生产厂、点)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上述单位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以由集团公司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的生产厂、点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5 企业生产条件

10、审查 5.1 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的原则 5.1.1审查组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和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5.1.2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担任;5.1.3 工厂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3人;5.1.4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申证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5.2 文件审查 5.2.1 由审查组长或其指定的审查员对申证企业质量文件进行审查,记录审查结果,并将文件审查结论通知企业;5.2.2 对文件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5.3 现场审查5.3.1

11、审查组长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必备生产条件和质量保证审查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编制现场审查计划,提前通知企业及其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5.3.2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5.3.3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素,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必备生产条件和质量保证审查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长有责任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3.4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应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见附件2)的要求抽取样品,并对抽样工作负责;

12、5.3.5 被抽样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单位,检验单位应按时完成检测任务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5.3.6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申证企业报告审查结果,并提交正式的书面审查报告。对现场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申证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由审查组长或其指定的审查员对纠正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验证,以确认符合规定要求。5.3.7根据国务院129号令,该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企业也可认证。为减轻企业负担,不重复审查不重复检验,企业可持12个月内生产许可证或认证的审查材料和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两证都相互认可,只对缺项做补充审查和补充检验。6 产品检验 6.1 检验机构依据卫星电

13、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检验规则(见附件2),组织产品检验,并出具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检验单位有责任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检验规则要求,并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6.2 所有申请卫星电视广播接收设备(接收天线除外)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的企业在产品检验前,必须提供同型号按照国家标准,经有资格(取得计量认证证书)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开箱检查和可靠性试验报告。7 审定与发证 7.1 将申证企业的申请材料、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报审查部。 7.2 审查部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 7.3 信息产业部配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定获证企业名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发证并统一公告。 7.4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予换证: 7.4.1企业不符合国务院第129号令规定的关于定点要求; 7.4.2原获证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换证申请; 7.4.3 换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或产品检验不合格,经三个月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 7.4.4 原获证企业在其证书有效期内国家(行业)或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 7.4.5 原换证企业不能按本细则规定的生产条件保持正常连续生产,或停产、转产。 8 证书管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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