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合同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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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会合同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篇一: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四川农业大学文件川农大校人发20XX25号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快推进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进一步完善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XX28号)以及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XX97号)等相关法规和政策,根据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岗位设置第一条 合同制聘用岗位分为教学助理、实验助理、科研助理、管理助理、政工助理、技术助理和工勤人员等七个类别。 学校根据实际

2、工作需要,严格核定各单位各类别合同(来自: 校 园生活:)制聘用人员岗位数。第二条 教学助理仅在事业编制教师明显不足的本科必修课程设臵,每个岗位每学年授课不少于160学时。第三条 实验助理按实验室或试验基地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以及教学实验或试验任务的实际需要,在教学科研单位编制控制数内设臵。第四条 科研助理原则上按科研项目主持人所承担的各类 项目经费核定,不占用教学科研单位编制,学校实行总额控制。 各类项目经费在30-49万元可设1个岗位;50-99万元可设2个岗位;100万元以上可设3个岗位。特殊情况学校可特批增设岗位。科研项目聘用科研助理,学校从其项目经费中按每人每年收取2万元基本劳务费。

3、第五条 管理助理和政工助理原则上按各单位管理人员编制控制数的2030%核定。特殊情况学校可特批增设岗位。第六条 技术助理仅在后勤与服务部门的技术岗位以及农业技术推广岗位设臵。第七条 工勤人员按工种类别设臵岗位。各单位事业编制工勤人员退休后,如确因工作需要,可申请补充聘用工勤岗位。科研项目主持人可在核定的科研助理岗位数内设臵聘用工勤人员。科研项目聘用工勤人员,学校从其项目经费中按每人每年收取1万元基本劳务费。二、岗位条件第八条 教学助理和政工助理岗位申报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应具有研究生学历,获硕士或博士学位,有一年以上留学经历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第九条 管理助理、科研助理、实验助理和技术助

4、理岗位申报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35周岁,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 上学历,具有研究生学历或有一年以上留学经历者同等条件下 可优先聘用。第十条 工勤岗位申报年龄原则上女不得超过48岁,男不得超过55岁。按不同工种确定相应的具体条件,原则上应具有 高中或中专学历,具有专科或本科学历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三、招聘程序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人事处、纪委、工会 教代会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合同制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排各类别聘用人员的公开招聘工作。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上报用人计划,经人事处审核报学校同意后,由人事处负责组织于每年6月和12月定期进行公开招聘。经人事处同意,后勤与服

5、务部门流动性较大的工勤岗位可不定期进行公开招聘。第十三条 工勤人员招聘可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面试,科研项目招聘可由课题主持人负责组织面试。其他岗位招聘由用人单位组织面试初选,原则上按不低于1:2确定推荐人选,在此基础上由人事处负责安排统一组织考核面试。第十四条 各单位面试的评委由5-7人组成,学校面试的评委由9-11人组成,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评委同意方可通过。面试通过人员公示5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工勤岗位报人事处审批或备案,助理岗位经人事处报学校审批。第十五条 拟聘人员需到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自费体检,体检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体检合格的拟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和学校签订三方聘用合同。四、级别与待遇第

6、十六条 助理岗位设臵七个等级,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确定一级至三级岗位职数,聘用特别优秀人才可增设特别岗位。新聘人员由人事处按基本条件直接认定等级。每年1月开展已聘助理人员岗位等级晋升申报与评审工作,一级至三级由学校统一组织评定,四级至六级由人事处组织评审。第十七条 助理岗位各等级工资待遇参照相应等级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及津补贴标准执行(表一)。教学和实验助理按承担教学工作量计发教学酬金,科研、技术、管理和政工助理按月发放坐班津贴。表一 各级助理岗位申报基本条件及工资标准注:原具有专科学历者在七级岗工作3年以上可申报六级岗。第十八条 工勤岗位根据技能要求、工作难度和强度等不同划分为五个等

7、级,具体定级标准参见表二。表二未列出的工种由人事处负责组织认定其岗位等级,聘用特殊技能人才可增设特别岗位。第十九条 工勤岗位工资待遇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岗位津贴,各项具体标准见表三。寒暑假期间暂停工作的工勤人员只按每天发放一定的生活补助费。人事处每年1月进行已篇二:合同制员工聘用管理办法合同制员工聘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合同制员工的聘用管理工作,保障聘用人员与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省、市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制员工,是指经学校批准在学校机关、直属单位、学院(

8、系、部、中心,以下简称学院)机关管理岗位,在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技术及工勤岗位,以及在其他阶段性、临时性、特殊性岗位工作的、按合同聘用方式管理的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聘用合同制员工工作的各学院、机关、直属单位。第四条 学校为合同制员工提供社会化的薪酬福利待遇,逐步建立合同制员工参与校内岗位竞聘、长期化聘用、转入事业编制等职业发展机制。第二章 分类与聘用第五条 学校合同制员工分为类人员和类人员。(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为类人员:1在学校核定批准的岗位数内聘用;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第一学历为全日制大学本科,且本科、硕士阶段均为国内重点院校毕业(招聘岗位有特殊要求的,经学校批

9、准可适当放宽)。(二)不符合类人员条件的均为类人员。- 1 -第六条 合同制员工的聘用程序。(一)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及工作需要提出招聘申请。(二)招聘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委托有关机构发布招聘启事。(三)类人员的招聘程序参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公开招聘实施办法(试行)(校人字20XX31号)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每年4月、11月统一组织实施。(四)类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招聘。用人单位招聘工作小组对全部应聘人员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拟聘人选,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聘用。(五)用人单位委托人力资源管理中介机构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第七条 类人员档案由黑龙江省人才服务局哈尔滨工程大学人事代理站保管

10、,档案保管费用由学校或用人单位承担。类人员的档案托管原则上自行解决。属于xx的,经个人申请,人力资源公司可协助办理就业派遣及档案托管手续,相关费用均由个人承担。第八条 合同制员工一个聘期一般为3年。初次聘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在学校核定批准的岗位数内聘用的合同制员工,工作业绩突出、考核优秀的,经用人单位及学校批准可以参加校内其他类别岗位或高一级岗位(含专业技术岗位)的竞聘。符合条件并应聘成功者,按新岗位兑现工资及待遇。聘用在管理岗位的合同制员工首个聘期内不得竞聘其他平 - 2 -级管理岗位。第十条 学校原固定编制的待聘人员可应聘合同制岗位,并

11、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聘用,聘用后执行所聘岗位的工资待遇。第三章 工资、保险及福利第十一条 合同制类人员享受学校同类岗位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标准、津贴政策及福利待遇。类人员的工资标准根据岗位要求、聘用人员的学历条件等,参考市场同类岗位待遇,与聘用人员协商后由学校审核确定,不享受住房公积金、热费补贴和其他校内住房政策,因工作需要可申请租住教工单身宿舍。第十二条 合同制员工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参保费用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比例分别承担。其中,个人承担的部分在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经用人单位及学校同意,类人员可申请报考在职学历教育或攻读专业学位。在管理岗位

12、工作的类人员只能申请报考与本岗位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相关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未经同意报考并被录取的提前解除合同。类人员聘期内不得申请接受在职学历教育或攻读专业学位。第十四条 在学校核定批准的岗位数内聘用的合同制员工,以及本办法实施前按人事代理方式聘用的人员,工作业绩突出的,可申请转为事业编制用人方式,学校将根据整体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按一定程序审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考虑:1竞聘到学校副处级(副高级)及以上岗位的;- 3 -2在学校科级(高级主管)岗位工作满六年的。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公司负责合同的签订、续订、终止、解除,以及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缴纳、封存、转移等工作,负责合

13、同制员工工资审核发放、年度考核的组织等工作。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负责合同制员工工作职责的制定、人员职业道德和校规校纪、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日常教育,人员业务能力的培训,以及工会、组织关系日常管理等工作,并负责建立人员工作档案(包括培训记录、年度考核表、奖惩记录等)。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负责对合同制员工进行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各单位应强化合同制员工(包括本办法实施前按人事代理方式聘用人员)的合同管理,重视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工作,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聘或解除、终止合同。(一)合同制员工试用期结束前2周由用人单位进行考核,提出是否正式聘用的意见,并报送人力资源公司。(二)合同制员工年度考核不

14、合格、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合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的依据。(三)用人单位在聘期结束前45天对合同制员工进行聘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人力资源公司。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续聘。第十八条 合同制员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聘期内出现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校规校纪、劳动纪律或造成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汇报,学校对相关责任人按情节轻重予以惩处或解除合同。第五章 附则- 4 -第十九条 合同制员工不享受本办法未列举的其他待遇。 第二十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聘用的合同制人员(含已按哈尔滨工程大学雇员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聘用的人员)按类人员管理。符合类人员聘用条件者

15、,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可按类人员重新签订合同并享受相关待遇。第二十一条 专职科研岗位聘用的合同制员工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专职科研岗位聘用管理办法(暂行)(校字20XX42号)管理,不适用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 其他在学校核定的岗位数外由用人单位自筹经费聘用的合同制员工,参照哈尔滨工程大学专职科研岗位聘用管理办法(暂行)(校字20XX42号)管理,不适用于本办法。第二十三条 学校出版社、科技园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及后勤集团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关政策。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工程大学雇员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校人字20XX81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5 -篇三: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编外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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