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劳务承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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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矿劳务承包合同纠纷篇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原告王刚与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法艺花园】/靖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靖民一初字第12号原告王刚。委托代理人黄明脱、岑业林,靖西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少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负责人李荣华。原告王刚与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瑞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XX年1月

2、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英钰担任记录。原告王刚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明脱、岑业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XX年2、3月间与被告二分部经理李荣华分别签订两份劳务承包合同,一是广西信发铝厂5#、6#分解槽基础及附属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二是广西信发靖西禄峒洗矿场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原告按照合同条款全部履行了义务,并经过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人工费1380000元,并出具给原告“欠条”为据,经原告多次追款,被告借各种理由不予给付,造成原告无法支

3、付民工工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给付拖欠原告工程人工费人民币138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告的身份信息;2、欠条,证实被告欠款的事实;3、广西信发靖西禄峒洗矿场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证实原告与被告具有承包关系;4、广西信发厂5#、6#分解槽基础及附属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证实原告与被告具有承包关系。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没有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与被告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

4、程项目部二分部分别于20XX年2月15日、3月10日签订了广西信发厂5#、6#分解槽基础及附属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和广西信发靖西禄峒洗矿场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条款全部履行了义务,经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人工费共计1380000元,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给付拖欠原告劳务费人民币138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支付给原告劳务费人民币300000元,尚欠1080000元。被告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系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

5、工程项目部二分部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应当及时支付给原告相应的劳务报酬。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系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故其民事责任应由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

6、下: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王刚劳务费人民币1080000元。本案受理费172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8610元,由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上述款项,限义务人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7、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51010120XX3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黄瑞娟二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黄志国篇二:劳务承包合同纠纷篇一:刘艳军与张须科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刘艳军与张须科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_(20XX)府民初字第448号民 事 调 解 书陕 西 省 府 谷 县 人 民 法 院原告刘艳军,男。被告张须科,男。案由:劳务承包合同纠纷原告诉称:20XX年间,原告为被告张须科修建房屋,完工后,除支付了部分工资外,下欠77500元,并于

8、20XX年1月22日出具欠条一支。后,经原告索要,被告又先后向其支付工资款29920元,至今下欠47580元未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后,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被告辩称:其下欠工资款是因为原告为其修建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只要原告消除其修建房屋的质量问题,被告即时付清下欠工资款。经审理查明,20XX年间,原告刘艳军为被告张须科修建房屋,被告除陆续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资款外,至今下欠4758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张须科于20XX年9月21日向原告支付下欠工资款47580元,原告即时指派工人到被告处修缮其所有的存在问题的房屋,工资及修缮

9、材料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被告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郝 鹏 举 二o一o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赵琴篇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常见纠纷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常见纠纷建设工程中劳务分包合同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其也是非常容易发生纠纷的合同,张律师从事房地产领域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现给大家梳理下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常见纠纷。1.因资质问

10、题而产生的纠纷:根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格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向无质资或不具备相应质资的企业分包工程。2.因履约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在施工实践中,总包单位与分包商之间因履约范围不清而发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例如:一个分包合同中约定,由总包单位提供垂直运输设备,但在具体施工时,总包单位只提供汽车吊而不提供塔吊。尤其是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垂直运输设备对工期的影响巨大,如果不利用塔吊,分包商很有可能无法完成工期目标,但汽车

11、吊也属于垂直运输设备,因此,很难认定总包单位违约。造成履约范围不清的主要原因是分包合同条款内容不规范、不具体。分包合同订立的质量完全取决于承包人和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识。若承包人、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识都比较低或差异大时,则订出的合同内容不全,权利义务不均衡。所有这些都在以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埋下伏笔。因此,在订立分包合同时,应严格按照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订立。所以,大家在草拟合同时,不要怕麻烦,要把可能想到的东西都写进合同里去,所有的事情都是前期预防比后期处理要省事的多。必要时,当事人可以由律师来草拟合同,防患于未然,从长远来看,这也是成本最低的选择。3.因转包而产生的纠纷:

12、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设工程转包被法律所禁止。合同法272条,建筑法28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5条都规定禁止转包工程。施工企业在转包工程中的收益如何处理?如果案件没有诉讼到法院,或者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也没有发现违法转包问题,施工企业违法转包的收益可能留在企业,一旦产生争议起诉到法院,法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4条,民法通则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所取得的非法所得。这种在现实中十分普遍的事情却是不合法的,出现

13、纠纷时处理起来也会更加麻烦。当事人可以请都专业的律师来规避法律,使合同顺理成章地有效。篇三:分包合同及劳务分包合同中的纠纷及预防分包合同及劳务分包合同中的纠纷及预防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概述(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1.建设工程专业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建设工程专业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每项任务分别承包给勘察设计施工人的合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指总承包人或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任务的部分工作再分包给他人完成所订立的合同。在建筑市场中,资质高、管理能力强的施工企业往往凭借自己的实力获得总承包权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分包商完成。其主要原因有:一是工程

14、量大,而工期相对较短;二是总承包商在设备资金等方面可供投入的资源不足,需要借助分包商的投入;三是由于部分项目工程总承包商无法独立完成,需借助专业性较强的分包商;四是业主指定了分包商或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分包。1983年国务院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合同法、建筑法都肯定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但也作了限制性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建设工程专业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必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合同法272条2款,建筑法28条作出了上述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形式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

15、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承包人分包出去的部分工作只能是非主体结构的施工任务。分包人必须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分包人。分包只能发生一次,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次进行分包。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量与施工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1.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又称劳务作业分包,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无需经过发包人或总承包人的同意。业主不得指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劳务分包人也不得将该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2.劳务分包合同与转包的区别在劳务分包中,分包商仅提供劳务,而材料、机具及技术管理等工作仍由总包责任,是将建设工程中的劳务部分转由第三人完成。劳务分包纯粹属于劳动力的使用,其他一切施工技术、物质等均完全由总包单位进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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