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现代商品学共65页--商品分类CH04商品检验

上传人:w****i 文档编号:91902115 上传时间:2019-07-03 格式:PPT 页数:20 大小:34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国人民大学--现代商品学共65页--商品分类CH04商品检验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中国人民大学--现代商品学共65页--商品分类CH04商品检验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中国人民大学--现代商品学共65页--商品分类CH04商品检验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中国人民大学--现代商品学共65页--商品分类CH04商品检验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中国人民大学--现代商品学共65页--商品分类CH04商品检验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国人民大学--现代商品学共65页--商品分类CH04商品检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人民大学--现代商品学共65页--商品分类CH04商品检验(2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CH04 商品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 商品抽样 商品质量检验方法,返回,1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体制变革 商检法修改 检验内容 检验依据 检验机构 检验分类 检验流程,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体制变革,1998年体制变革 将原来隶属于农业部的动植物检疫局和原隶属于卫生部的卫生防疫检疫局与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合并为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总局。 2000年体制变革 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总局合并,成立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商检法修改,1984年 1989年 2002年,此前我国商检法对进出口商品实行的是质量(安全)许可制度,对国产品实行的则是强制性认证制度。这一作法已不符合我国经

2、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世贸组织协定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根据修改后的商检法,我国将对进出口商品实行统一的认证制度。 按照世贸组织有关协定,作为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依据,“技术规范”是强制性的,“标准”是非强制性的。但我国的标准化法将“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与世贸组织有关协定的表述不同。对此,修改后的商检法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内容,修改前的商检法规定商检内容包括商品的规格、数量、重量等商业性条款。这不符合世贸规则和我国作出

3、的有关承诺,在执行中也常常引起争议。为此,修改后的商检法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不再包括商品的规格、数量、重量等商业性条款。,检验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修改后的商检法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商检机构按

4、照下列标准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并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并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四)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对外贸易合同又未约定检验标准或者约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按照生产国标准、有关国际标准或者国

5、家商检局指定的标准检验。,检验机构,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经商检机构检验,质量长期稳定的或者经国家商检局认可的外国有关组织实施质量认证的,由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或者生产企业申请,经国家商检局审查批准,商检机构免予检验。,检验分类,按照检验的约束性质不同,可分为 法定检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指定的重要进出口商品执行强制性检验,非经检验合格不准出口或进口

6、,以维护国家的信誉和利益。其范围是: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商品;应实施卫生检验的食品;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进行运载检验的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鉴定检验(公证检验):是非强制性检验,是由对外贸易关系人(进口商、出口商、承运部门、仓储部门、保险公司等)

7、的申请办理的。其工作范围和内容十分广泛,包括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和经验,检验、鉴定各种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积载、残损、载损、海损等实际情况与使用价值,以及商品的运载工具、装卸等事实状态和其他有关业务是否符合合同、标准和国际条约的规定以及国际惯例的要求,进而作出检验、鉴定结果与结论,提供有关数据,签发检验、鉴定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 国家商检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核,许可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鉴定和货

8、载衡量; 进出口商品的监视装载和监视卸载; 进出口商品的积载鉴定、残损鉴定、载损鉴定和海损鉴定; 装载出口商品的船舶、车辆、飞机、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鉴定; 装载进出口商品的船舶封舱、舱口检视、空距测量; 集装箱及集装箱货物鉴定; 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外商投资财产的价值、品种、质量、数量和损失鉴定; 抽取并签封各类样品; 签发价值证书及其他鉴定证书; 其他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包括,监督管理检验:商检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 商检机构对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

9、施抽查检验。国家商检部门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 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对有关的进出口商品实施认证管理。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依法对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可以对其检验的商品抽查检验。,受理报验 抽样制样 检验鉴定 签证放行 一、抽样 1、凡需检验检疫并出具结果的出入境货物,均需检验检疫人员到现场抽取样品。 2、 样品必须按有关规定抽取,方法为: 进出口合同中规定抽样方法的按合同规定的标准或方法抽取。 合同没规定抽样方法的出入境货物按有关标准进行抽样。 所抽取的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准确性、科学性。 抽取后的样

10、品必须及时封识送检,以免发生意外并及时填写现场记录。,检验流程,二、制样 1.凡需对所抽取样品经过加工方能进行检验的称为制样(样品制备)。 2.样品制备的一般方法。 (1)按部位制取的,如纸张、面料性能检测; (2)按几何形状制取的,如金属材料的拉力等性能检测; (3)按分析要求的化学成分制样,如粮谷、矿产品、铁合金等类的化学成分检验,需经粉碎缩分再粉碎再缩分,直至全部通过规定目数的筛下物用于检验检疫。 3.制样场地:本机构实验室内制样;无条件的可在社会认可实验室制样。 三、样品的封识及留存 样品及制备的小样经检验检疫后重新封识,超过样品保存期后销毁;需留中间样品的按规定定期保存。检验检疫是对

11、出入境应检对象,通过感官的、物理的、化学的、微生物的方法进行检验检疫,以判定所检对象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合同及买方所在国官方机构的有关规定。,检验鉴定,一、感官方法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人员用人体的感觉器官,对货物的外观及内在品质进行检验。如眼看、耳听、鼻嗅、口尝、手摸等方法。 二、物理方法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人员利用力学、电学、光学、声学等仪器仪表进行物理方面的检验检疫。 三、化学方法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人员利用化学分析方法对货物的化学成分、有害元素含量进行检验检疫。 四、微生物方法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人员利用微生物学的方法对货物中的细菌、致病菌、微生物进行检验检疫。 五、隔离检验检疫:入境的动物必

12、须在入境口岸进行隔离检验检疫。.对需要隔离检验检疫的出境动物,先确定隔离场,由检验检疫人员进行临诊检查和实验室检验检疫。入境植物需隔离检验检疫的,应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入境的种子、种苗和其它繁殖材料,根据引进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单的审批意见,需要隔离检验检疫的,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植物检验检疫隔离苗圃或隔离种植地种植。 六、鉴定业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对象外,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国外机构的委托、执法司法仲裁机构的委托或指定等,对出入境货物、动植物及其包装、运载工具和装运技术条件等进行检验检疫或鉴定,并签发有关证书,作为办理入出境货

13、物交接、计费、通关、计纳税、索赔、仲裁等的有效凭证。签证、放行是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签证放行,检验检疫的签证与放行 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国际公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作为海关核放货物的依据;同时,国外又要求签发有关检验检疫证书的,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 发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国际公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先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据以验放货物。然后,经

14、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不合格的对外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供有关方面对外索赔。需异地实施检验检疫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异地检验检疫手续。 出入境鉴定业务的检验检疫签证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凭对外贸易关系人的委托,按照合同、信用证的要求,对外签发各种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对检验检疫鉴定不合格的出境货物,对内签发不合格通知单。其它鉴定业务按有关规定办理。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有关合同和报检人的申请,对货物的品质、卫生、重量等项目进行检验检疫鉴定,对外签发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凭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进行结算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其它鉴定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国内外委托的检验检疫签证 :经检验检疫签发委托检验检疫结果单。,2商品抽样,抽样的概念 是根据合同或标准所确定的方案,从被检批商品中抽取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用于检验的单位商品的过程,又称取样或拣样。 抽样的必要性 抽样的方法 简单随机抽样: 分层随机抽样: 系统随机机样: 多段随机机样: 抽样检验方法: 抽样检验方案:,3商品质量检验的方法,感官检验法: 理化检验法: 化学分析检验法: 仪器分析检验法: 物理检验法: 生物学检验法: 微生物学检验法: 生理学检验法:,商品的品级,商品分级 商品分级方法,返回,现代商品学概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