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律与法规第三版教学课件06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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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法律与法规,(第三版),伏六明 主编,第六章 导旅人员管法律制度,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 了解正式导游员与临时导游员的区别,导游员等级考核制度、计分管理制度和导游员年审制度。 理解导游员的概念、导游资格证书和导游证书的关系。 掌握导游员的分类、导游证领取的条件和程序、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能力目标: 能说明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的关系; 能明晰导游员的权利与义务; 能践行导游员等级考核管理制度、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审管理制度的规定; 能结合导游员的权利义务和管理制度,分析相关案例。,第一节 导游人员概述,一、导游人员的概念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

2、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一)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的人员 (二)导游人员必须接受旅行社的委派 (三)导游人员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的人员,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依据我国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 (一)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必须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的学历 (三)必须身体健康 (四)必须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三、导游证管理制度,(一)导游证的领取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1)

3、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 (2)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人员。,(二)导游证的分类 1正式导游证 正式导游证,亦即导游证。它是指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导游证。 2临时导游证 所谓临时导游证,是指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但因旅行社需要聘请其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的导游证。,(三)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 1无

4、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四、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的区别在于: (一)性质不同 (二)颁证机构不同 (三)领取程序不同 (四)作用不同 (五)期限不同,第二节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一、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 (一)导游人员等级考核的划分及适用范围 导游人员等级分为两个系列、四个等级。,(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法,(1)特级导游员的考核评定,采取以评审考核为主、考试为辅的方式。 (2)高级导游员的考核评定,采取考试、考核和评审结合的方式。 (3)中级导游员的考核评定,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

5、4)初级导游员的考核评定,采取考核方式。,(三)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组织管理 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 参加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导游技能大赛获得最佳名次的导游人员,报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人员等级。一人多次获奖只能晋一次,晋升的最高等级为高级。 导游员等级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制作并核发。 导游员等级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编号。,二、导游员职业等级标准,(一)初级导游员等级标准 (1)知识要求。 (2)技能要求。 (3)业绩要求。 (5)资历要求。 (4)学历要求。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后工作满一年。,(二)中级导游员等级标准,(1)知识要求

6、。 (2)技能要求。 (3)业绩要求。 (4)学历要求。 (5)资历要求。取得初级导游员资格2年以上。,(三)高级导游员等级标准 (1)知识要求。 (2)技能要求。 (3)业绩要求。 (4)学历要求。与中级导游员的学历要求相同。 (5)资历要求。取得中级导游员资格4年以上。,(四)特级导游员等级标准 (1)知识要求。 (2)技能要求。 (3)业绩要求。 (4)学历要求。学历要求与高级导游员相同。 (5)资历要求。取得高级导游员资格5年以上。,第三节 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一、概述 导游人员的法律权利,是指导游人员依法享有的权能或利益。这种权能或利益表现为导游人员可以自己作出一定行为,也可以要求

7、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导游人员的义务是指导游人员依法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如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这就是法规要求导游人员必须作出的行为。,二、导游人员的权利,(一)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二)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

8、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1)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的过程中。 (2)必须是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导游人员才可能行使这一权利。 (3)必须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4)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三)导游员享有获得救济的权利 1投诉权 导游员在导游活动中,如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请求其予以处理。 2申请复议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了对导游人员违反条例的行政处罚。如果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依照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权向其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

9、下列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 (1)对罚款、吊销导游证、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3)认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违法要求导游人员履行义务的; (4)认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侵犯导游人员人身权、财产权的。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3行政诉讼权 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权 (1)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2)对符合法定条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导

10、游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诉讼。 (3)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违法要求导游人员履行义务的,可以提起诉讼。 (4)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侵犯导游人员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三、导游人员的义务,(一)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二)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 (三)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四)导游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五)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接待计划 (六)导游人员应该采取措施防止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失 (七)导游人员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索要小费 (八)导游人

11、员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四、其他有关规定,(一)对无证进行导游活动的处理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二)对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的管理,第四节 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和年审管理,一、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制度 (一)计分管理机关及其职责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二)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实施 (1)予以一次扣除10分的情形 (2)予以一次扣除8分的情形 (3)予以一次扣除6分的情形 (4)予以一次扣除4分的情形 (5)予以一次扣除2分的情形,(三)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其他规定 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保留其导游证,并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如果其10分值被扣完,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的行程。,二、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制度,(一)年审管理机关及其职责 (二)年审管理的实施 (三)年审管理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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