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定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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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定性是什么法律上对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定性是故意破坏煤气罐或其他易爆物品,主要的目的就是想要危害公共安全,比如某些犯罪嫌疑人为了发泄自己的负面情绪,直接在加油站点火。这种近乎疯狂的行为肯定是要从严从重处罚的,犯本罪就有可能判处死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http:/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定性是什么?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定性是故意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 (1)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如果破坏正在制造、修理、库存的上述设备、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不能构成本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行为可以表现为积极作为的形式,也可以表现为消极不作为的形式。但这种破坏行为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能构成犯罪。法律并不要求以严重后果的发生为要件,碑坏易燃易爆的行为一经实施,即成立本罪。 (3)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动机的不同,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但如果出于反革命目的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则应以反革命破坏罪论处。 (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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