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二版刘莲花教学课件及参考答案第二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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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主要是经营者。,(2)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违法行为。,(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特征,第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因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12

2、月1日起施行。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平等原则 (二)公平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四)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第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市场混淆行为 (一)市场混淆行为的概念 市场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以致使其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发生混淆,从而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误认、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1,2,3,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或者足以,擅自使用他

3、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二)市场混淆行为的表现形式,第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二、商业贿赂行为 (一)商业贿赂行为的概念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 “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色情服务、高档宴席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

4、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但是,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此外,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违反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第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账外暗中与明示入账,注意区别以下概念,回扣与折扣、佣金。,第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三、虚假宣传行为 (一)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

5、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 (二)虚假宣传行为的表现形式 根据有关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虚假宣传行为: 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第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概念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

6、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1)秘密性 (2)实用性和价值性 (3)保密性,第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商业秘密.,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

7、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五、低价倾销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 但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有关规定,以下四种情形不属于低价倾销行为: 销售鲜活商品; 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季节性降价,即降价销售过季或者临近换季的商品; 因依法清偿债务、破产、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第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六、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一)有奖销售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概念 (二)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表现形式 1.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指经营者假借有奖销售的名义,误导、欺骗购买者的行为。

8、包括: 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的时间投放市场。 其他应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2.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有奖销售行为 “质次价高”,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的,必要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3.巨奖销售行为 在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活动中,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

9、0元。,第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1、商业诋毁行为通常是在具有竞争 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发生,2、主观方面是故意,3、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七、商业诋毁行为 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和散布虚伪或引人误解的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第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八、公用企业或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一)公用企业或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 是指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公用企业或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为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而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也称“行业垄断”。,第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二)公用企业或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

10、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即超出正常的收费项目或者标准

11、而收取的不合理的费用) 7.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第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九、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 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者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从而排斥、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第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销售商品时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在技术交易领域的不合理限制,十、附条件销售行为 附条件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的同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其主要表现形式为:,搭售商品(包括服务),(2),(1),(3),第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十一、串通招标投

12、标行为 (一)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概念 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投标者相互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二)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表现形式 1.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其表现有: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投标者之间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2.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其表现有:招标者在公开标书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斜暾撸谌范斜暾呤币源司龆幔虎赏侗暾哂胝斜暾咧淦渌斜晖侗晷形,第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一、监督检查部门 二、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 (一)询问权 (二)查询、复制权 (三)检查权 (四)处罚权 三、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三)刑事责任,第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Thank Yo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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