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全部课件第十九章无因管理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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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之债 目 录,第一节 无因管理概述,第二节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类型,第三节 无因管理的效力,第一节 无因管理概述,一、无因管理的意义和性质,二、无因管理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区别,概念,性质,法律事实合法的事实行为,(一)与合同,(三)与侵权行为,(四)与代理、无权代理,(二)与不当得利,第二节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类型,一、构成要件,二、无因管理的类型,1、管理他人事务,2、为他人利益,3、无法定或约定义务,1、真正的无因管理, 符合上述要件的无因管理,2、不真正的无因管理,误信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而为之管理,违法事项,不能发生债的关系,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单纯的不作为,(一)

2、真正的无因管理与不真正的无因管理, 为自己利益所为的“无因管理”,纯粹为了自己利益而为之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法律意义,本人确实获得利益的,可以准用无因管理的规则,本人没有获得利益的,不得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则,(二)适法的无因管理与违法的无因管理,1、适法的无因管理,管理行为有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的意思,2、违法的无因管理,管理行为不利于本人,或者违反本人的意思,违法无因管理的法律意义,不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则,造成本人损害的,适用侵权法的规则,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的管理行为,即使违反本人意思, 也构成无因管理,第三节 无因管理的效力,一、管理人义务,不违反本人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

3、(二)通知义务,能够通知本人的,先行通知,再按照本人的意志进行管理,(一)适当管理义务,(三)报告与计算义务,管理进行中,报告管理进行之状况,管理完成后,结算移交,三、管理人的权利,不以以本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为限,因管理活动所受之损失,有权要求本人赔偿,管理人有过错,可减轻赔偿数额,管理活动支出的费用,有权要求本人偿还,以必要的费用为限,(一)必要的费用返还请求权,不包括报酬,管理活动所负之债务,有权要求本人代位清偿,以必要的费用为限,(二)负债清偿请求权,(三)损害赔偿请求权,案例1.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收成看好。就在鱼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水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出卖鱼所花费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 问题 1公民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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