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1885378 上传时间:2019-07-03 格式:DOCX 页数:71 大小:77.2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装修合同纠纷怎么处理_第1页
第1页 / 共71页
装修合同纠纷怎么处理_第2页
第2页 / 共71页
装修合同纠纷怎么处理_第3页
第3页 / 共71页
装修合同纠纷怎么处理_第4页
第4页 / 共71页
装修合同纠纷怎么处理_第5页
第5页 / 共7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装修合同纠纷怎么处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装修合同纠纷怎么处理(7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装修合同纠纷怎么处理篇一:装修装饰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的答复意见及理由中明确提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研究后认为: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2、建设部于20XX年6月7日颁布实施的建设部关于建筑装修装饰归口管理问题的复函中明确了建筑装修装饰属于建筑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其根据的法律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综上,既然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那么装饰装修合同就应当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2、就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附上述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20XX)民一他字第14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闽高法20XX143号关于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绿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

3、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此复。20XX年12月8日答复意见及理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研究后认为: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理由如下:第一,装修装饰工程本质上属于建设工程,应当适用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国务院20XX年1月1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20XX年12月6日公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

4、“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建筑业按从事工程建设的不同专业划分为“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和“装饰、装修业”三大类。因此,将装修装饰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的范围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规范。京城著名房地产建筑工程律师团、京城著名追债律师团总负责人:张仁藏律师(合伙人律师)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598-360移动电话:13911906926 (如需面谈请提前预约)邮箱:zhangrencang篇二:对处理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理解对处理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理解时下,房屋装饰装

5、修合同纠纷较多,常见的大多为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但也常有非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出现。对住宅装饰装修纠纷已经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整,但对非住宅装饰装修纠纷,目前却尚无明确的规定。在解决这类纠纷过程中。有必要引起我们的思考一、非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案由归类除住宅外,房地产开发商有很多非住宅作为清水房出售给买受人,如写字楼、营业商铺等等。对这类房屋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依据最高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应当归类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有五种情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程监理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明确了案由,有助于我们正

6、确理解相应的法律关系和正确适用法律。建设部发布了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发布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月15日建设部发布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月26日建设部发布了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个部门规章看,大多规范住房装饰装修行为。规定尚无明确的部门规章。 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年6月1620XX年3月5;1997年;20XX年。从上述几46由于涉及到一系列问题, 1994日 ;日对其它房屋的装饰装修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效力及法律适用非住宅装饰装修合同法律纠纷,依据合同性质并案由分类,应将其归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对这类合同,当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

7、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XX年10月25日公布 法释20XX14号)有关规定。对该类合同效力,依据解释规定,要从工程承包人自身资质、工程招投标等方面予以认定。鉴于实践中“私人承包、借用资质承包”的情形较为普遍,因此,大多数合同在争议中被认定无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程价款的,是应当受到支持的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受到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能受到支持。如果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的民事责任。在实践中。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

8、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依法应当无效。此情形一旦涉及纠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三、房屋装饰装修合同常见的争议及纠纷处理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 发包人有过错的, )修复后的应当承包人(1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也应承担相应 建设工程施工工程往往存在非法转包的情形。发包人原因形成的纠纷:发包人的义务主要表现为,依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提供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配件、履行约定的协助义务等等。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或者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9、、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且经过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那么,如果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应当受到支持的。工程竣工日期纠纷:对工程竣工日期争议,如果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果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对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形成的纠纷:对这类纠纷,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则应当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对工程量增加、减

10、少形成的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关于工程量纠纷较为普遍,常常表现为工程量有争议增加、有争议减少。对于有争议增加部分,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关于发包人同意其增加工程量的依据,否则,其主张难以受到支持;对有争议减少部分,可能涉及已经施工工程被减少、或者实际根本未于施工的争议。如发包人拆除工程,则应当支付工程款,反之,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发包人许可其工程量减少的依据,则可能面临承担违约责任;对隐蔽工程量争议,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事前工程预算资料或者合同约定,不能提供隐蔽前工程量的相关证据证明,即使是工程鉴定也可能难以被确认。施工垫资形成的纠纷:房屋装饰装修合同一般都有垫资约定。如果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

11、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能够受到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人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对垫资涉及的利息部分,如果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能受到支持。 对工程结算形成的纠纷:如果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则应当按照约定进行结算。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是不会受到支持的。四、关于合同主体与履行地问题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出现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等多个主体存在,如涉及工程质量纠纷,则应当将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

12、列为共同被告;如涉及工程款支付纠纷,则应当将工程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共同被告。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篇三:装修合同纠纷案例篇一:张某诉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张某诉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_(20XX)徐民三(民)初字第277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张xx,男。委托代理人于xx,上海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xxx装饰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路xxxx号xx幢。 负责人王 委托代理人王xx,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赵xx,公司职员。被告北京xxx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路xx号x座xxx室。 法定代表人吴x。 委托代理人王xx、赵xx,身份事项

13、见上。原告张xx诉被告北京xxx装饰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xxx上海分公司)、北京xxx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傅荣独任审判,于20XX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于xx、被告xxx公司及xx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xx、赵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XX年6月1日,原告和被告xxx上海分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承包协议书,由原告为被告装修上海市xx路xxx号x号楼x、x办公会所。合同承包总价人民币1,074,991元,被告另向原告支付了垃圾清

14、运费4,000元。合同签订后,由于被告多次要求变更工程设计图纸、增加施工项目,导致整个工程项目工期及总价发生变化,由1,074,991元增加到1,334,元。20XX年12月2日,被告对装修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出具了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但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426,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绝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工程款项426,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元(以426,元为本金,自20XX年6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两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合同约

15、定,原告需要落实有装修资质的装修公司来作为合同的乙方,原告本人没有承揽装修工程的资质。装修工程结束后,由于被告施工质量存在问题,房屋有渗漏、开裂的情况,业主扣留了给被告的工程款,被告行使不安抗辩权,暂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经审理查明,20XX年6月1日,被告xxx上海分公司(甲方)与原告张xx(乙方)签订装修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原告承揽本市xx路xxx号x号楼x、x楼办公会所装修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工程)。甲方提取合同暂定总价1,207,856元的11后,乙方承包价格为1,074,991元。工期自20XX年5月28日至7月28日。乙方在接到甲方的整改或返工通知后及时施工,待全部完工后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竣工。关于付款方式,合同约定,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120,000元,垃圾清运费一次性付清;泥木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12,000元;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160,000元;624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