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惠普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榆次区教育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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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惠普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榆次区教育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篇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常见问题处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常见问题一、登记公示制度和征信体系建设滞后登记制度和征信体系建设滞后是掣肘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融资租赁行业的登记系统、征信体系不够完善, 重复租赁、重复抵押等现象频发。承租人违约成本低,但却能带来双倍甚至多倍的流动资金,这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承租人违约,从而阻碍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二、承租人、回购人的错误认识导致产生履约瑕疵直租模式下,租赁物质量存在瑕疵,是承租人常见的抗辩理由之一。一些承租人将融资租赁与普通租赁相混淆,或将融资租赁的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三方交易关系误以为是单纯的借贷关

2、系或买卖关系。个别承租人法律与合同意识不强,以为租赁物的质量风险由出租人负担,忽视对交付租赁物的质量检验而直接签收受领租赁物,从而产生纠纷。回购人基于销售利益驱动,对回购法律风险预判和控制不足,尤其是对承租人履约能力和租金支付情况缺乏必要和有效的监督。一旦出现风险时,回购人往往对回购合同条款的效力提出异议。三、出租人的风险防控机制仍存在一些问题部分出租人使用的合同文本有较大问题,主要体现在合同生效条款、首付款条款、回租条款等方面。有的出租人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收到出租人生效通知后,融资租赁合同方生效。但在实务操作中,由于个别工作人员的疏忽,未及时发出生效通知。那么这个时候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已生效了

3、呢?有的出租人为了达到尽快回款等目的,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了承租人要支付首付款,但未约定首付款的性质,故有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时,往往主张以首付款抵扣租金。法院也常以格式条款是由出租人提供为由,应作出对出租人不利的解释。有的出租人与出卖人签订了回购条款,但部分回购条款约定不明确,再加上走到诉讼阶段后,出租人缺乏必要的诉讼技巧,丧失了要求出卖人回购的最佳时机。有的出租人风控流程不完备,业务员素质不高,实践中曾出现过一位业务员一年只做了五笔业务,其中四个出现了严重的违约情况。四、假“融资”真“借贷”案件多见融资租赁合同与借贷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单纯的借贷关系,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资金融通表

4、现形式为出租设备,承租人直接获得只是设备使用权而不是贷款。由于当事人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不理解或履行中的误解,又由于有的企业急需资金而借贷无门,有的出租人则为牟取较高利息而以租赁形式发放贷款,导致一些名为“融资”实为“借贷”的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在审判中遇到的情况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出租方和承租方仅订有“租货设备”协议,出租方未订有购货合同而直接将“设备款”借给承租方以偿还租金形式还本付息。如某租赁公司与某工业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租赁公司融资六十万元给工业公司购设备,担保方为镇财政所。合同签订后,租赁公司将设备款六十万元中扣下一万二千元作手续费余款汇给工业公司。“租赁期满”因工业公司

5、未偿付租金引起纠纷。经查明双方是规避法律而签订的借贷合同,法院在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出租方只收回本金,约定以租金,取得利息部分不予保护。另一种是: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货方分别签订了符合形式要件的融资租赁合同和购货合同,但三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仍是借贷合同。如某租赁公司与某纱厂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租赁公司融资一百二十万元的粗纺机、细纱机设备租给纱厂,担保方为某纺机公司,后因纱厂转产歇业无力还款,租赁公司以纱厂和纺机公司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经查,纱厂与纺机公司先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由纺机公司供给纱厂四十九台棉纱纺织机械设备,计价款一百七十余万元。提货后,纱厂仅付款五十万元。为解决资金缺口,遂向

6、租赁公司借款,双方以融资租赁的形式贷款一百二十万元。从形式要件上看,“三方当事人签订两个合同”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某纱厂如受出租方委托亦可直接向购货方订货,而出租方直接将货款汇给承租方属于“回租”形式),三方当事人也都认为履行的是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上承租方纱厂讲不清自己所租货的设备是那些,出租方租赁公司也言不明那些设备是融资购置,更奇怪的是融资合同的担保方即购货合同的供货方竟然都是纺机公司。因此,这仍然是一起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无效借贷合同的经济纠纷。目前对上述两种情况的案件实体处理意见是:确认案件性质是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无效借贷合同,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除依法判令(承租方)借款如数返还贷款

7、本金外,对约定取得和已经取得的利息租金不保护予以追缴国库,视情节对借款双方给予一定的罚款。因被担保的合同确认无效,担保方则对借款方应偿还贷款承担连带责任。苗廷律师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 15345188759篇二:【胜诉案例】人和人律师代理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二审均胜诉【胜诉案例】人和人律师代理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二审均胜诉 近日,人和人律师代理的某医疗器械公司诉某医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湘高法民二终字第54号判决书,判令某医院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并支付欠付租金。至此,该案一审、二审均获得胜诉,当事人的利益得到了全面保障。20XX年3月,某医疗器械公司与某医院

8、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某医疗器械公司应某医院要求,向其投入医疗检测设备,由某医院按设备收入一定比例支付租金,六年租赁期满则某医院可以100元回购设备。合同履行3年后,某医院拒绝支付租金,遂酿成纠纷。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期间租金的计算标准。对此,某医院提出如下抗辩:1、某医疗器械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某医院法定代表人,也是某医院目标责任制管理的责任人,案涉合同存在双方代理或恶意串通情形,为无效合同;2、某医院为事业单位,租金过高损害了公共利益,欠付租金不再支付,前期已付租金应部分返还。面对挑战,人和人律师逐个击破某医院的抗辩事由。在法庭上,人和人律师通过严谨的法律分析充

9、分论证了案涉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妨害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更不存在双方代理的法律关系;通过短时间内搜集大量证据有力证实了租金水平的合理性,证明案涉合同相关医疗设备的投入为某医院提高了整体收入和品牌声誉;通过极力主张双方当事人核对医疗设备收入,确认了某医院欠付租金的计算基数,某医院不得不予以认可。人和人律师的代理意见获得合议庭的高度认可和全面支持。本案历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获得全面胜诉,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得到了切实保障,再次彰显了人和人律师卓越的诉讼能力。人和人律师专业专注、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亦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和信赖。篇三

10、: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解决中应注意的问题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解决中应注意的问题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和不履行的后果所产生的争议。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其标的一般比较大,在解决合同纠纷时一定要慎重,妥善解决。实践中,一般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注意时效问题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纠纷后,要及时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以免超过时效,而得不到

11、法律保护。(二)注意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包括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是否需要列为当事人,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但供货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则不应当将供货人列为当事人。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将实际使用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三)注意案件的管辖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当事人未选择管辖法院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租赁物的使用地即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因此,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有利于自己

12、的管辖法院。(四)注意选择恰当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起诉。仲裁作出的裁决,由仲裁机构制作仲裁裁决书。对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纠纷也同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这四种方法来解决。(五)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应采取的对策在实践中,常有

13、承租人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导致破产的情况,这往往会影响到出租人债权利益的实现。对此,承租人应采取如下对策:(1)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以将租赁物收回,也可以申请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拍卖租赁物,将拍卖所得款用以清偿承租人所欠出租人的债务。租赁物价值大于出租人债权的,其超出部分应退还承租人;租赁物价值小于出租人债权的,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应作为一般债权参加破产清偿程序,或者要求承租人的保证人清偿。(2)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出租人的债权有第三人提供保证的,出租人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3)出租人在参加承租人破产清偿后,其债权未能全部受偿的,可就不足部分向保证人追偿。(4)出租人决定不参加承租人破产程序的,应及时通知承租人的保证人,保证人可以就保证债务的数额申报债权参加破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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