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合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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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合同工篇一:医院人事制度人 事 管 理 制 度一、 人事调动制度第一条 人员调动必须坚持岗位工作需要,专业对口,按正常程序办理。第二条 院内各科室调动按下列程序办理: 1、医师调动,由医务科提出,会同人事与有关科室协商后,报主管院长,医院管委讨论批准。2、护理人员调动,由护理部提出,会同人事与有关科室协调后,报主管院长,医院管委讨论批准。 3、后勤人员调动,由后勤有关科室提出,经人事与有关科室商定后,报主管院长,医院管委讨论批准。4、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医院管委可以随时调动任何工作人员。上述院内调动,都必须由人事管理处填写科室调动表,任何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到新岗位报到。第三条 外单位

2、人员要求调入我院,必须是岗位专业急需人员,调入对象需上级主管部门及原工作单位同意(县内)后由相关职能部门考核、评定后递交院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第四条 外单位调入人员自调入之日起,工资参照正式职工发放,奖金等福利参照同类(同年工作)人员执行。第五条 对要求调出人员,在科室工作允许的前提下,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相关职能部门,经医院管委同意,由人事科办理调出手续。凡公派进修、学习、培训等人员要求调离本院的参照医院再教育合同处理(进修学习后工作不满5年者不得调离医院)二、 毕业生(招聘人员)调入制度第一条 我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县卫生局的有关规定接收或录用相关专业应届大、中专院

3、校的毕业生(及招聘人员)。第二条 人事管理处负责拟定本年度用人计划、具体条件及招录方案,提交院办公会议讨论。第三条 人事管理处根据院办公会议的讨论结果,对外发布招聘信息,进行按规定要求的招考。第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招考工作,并将考试成绩报医院管委,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录取名单。第五条 毕业生(招聘人员)的人事关系由人才交流中心代管。三、 引进外地专业技术人员制度第一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应立足于本院,对一些本院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采用引进的办法予以解决。引进人才的程序参照县卫生局、人事局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第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和人事科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考核资格审定,递交院长办公会议

4、讨论确定试聘期限、岗位职责、经济待遇等。第三条 试聘期一般不得低于三个月,试聘期过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对试聘人员的业务能力做出书面的评定,由分管院长递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正式聘用事宜。第四条 同意正式聘用后,由人事与应聘人员签订相应的聘用合同。第五条 外地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关系应由人才交流中心代管。四、 卫生技术人员准入制度第一条 人事处审核资格(身份证、毕业证书、执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第二条 通过医院管委初步考核,填写招聘人员报名表。第三条 医务科(护理部)或所在科室对其业务考核并复核其资格。第四条 考核合格者,各职能科室交医院管委审议,院长签署意见同意录用。第五条 体检。第六条 按专

5、业进行岗前培训。第七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执业医师等有关规定,报当地卫生局审批或备案、注册(变革注册地址)。五、 医院协议用工(合同工)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协议用工(合同工)管理工作,经医院管委研究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医院招收各类合同工,首先由人事管理处根据医院人员编制情况,按照劳动法及有关劳动法规制定用工计划和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报医院管委批准后负责办理招收录用、签订合同,核定工资等手续,并负责办理调配、奖惩、福利待遇、辞退等事项,录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执业准入规定办理。第三条 医院招收合同工,由人事管理处签署劳动合同后统一调配给所属各职能科室,由用工科室直接管

6、理,用人科室负责考勤、考绩,提出奖惩或辞退意见,由财务室编报工资表,经人事管理处审核后执行。第四条 招用的合同工须持本人的身份证及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资格证书,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体检合格方可录用。第五条 合同工录用期控制在一年以内但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继续留用须续签合同,新录用合同工试用期为36个月,如发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和不符合录用条件者不再留用。第六条 合同工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和医院规章制度,工作不负责的、发生重大差错、服务态度差、不服从分配、不能完成本职工作者医院有权随时辞退或酌情予以处罚。第七条 录用外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待业人员,涉及原单位争议时,医院不负责合同以外事宜,对争议之外由合同工本

7、人出面和原单位协商,协调无效时和医院终止劳动合同。第八条 合同工工资待遇按照劳动法规,参照社会标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按劳分配原则,以双方协议达成的工资标准执行。试用期满签订合同后与医院在编在岗人员同工同酬。第九条 合同工工资福利待遇参照院内相关执行。六、新职工上岗前教育制度第一条 为了使新职工上岗前了解医院的基本情况,尽快转换角色,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特制订本教育制度。第二条 对新职工进行上岗前教育,使其了解医院的工作性质、目的任务和有关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本人的岗位职责及应遵守的职业道德等。树立以病人为中心观念。第三条 教育内容以桃花江中心医院工作制度为蓝本,主要包括:1、医德医风教育;

8、2、员工手册学习:有关文件与政策法令; 3、医疗相关知识:医疗安全与管理; 4、岗位职责; 5、规章制度。第四条 教育时间:天。第五条 教育形式: 学习有关文件材料,请医院管委领导作报告,介绍医院概况,提出要求。请院办人事、医务、护理、保卫、物业管理等有关科室介绍医院的规章制度,并提出要求。第六条 新职工上岗前教育结束后需填写干部履历表、个人信息表。第七条 上岗前教育具体由人事处组织实施。篇二:医院合同制用工考勤休假管理规定*医院聘用合同工考勤与休假管理规定(暂行)为加强和规范我院聘用合同工的管理,保障医院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一、考勤合同工必须严格

9、遵守医院劳动纪律和考勤制度,用工科室必须认真做好合同工的考勤管理,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纪律处分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责任追究制。二、休假合同工享受按国家规定的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法定节日等假期与我院在编职工相同的带薪休假待遇。用工科室要从大局出发,在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兼顾个人的实际情况需要,合理安排合同工的休假或及时安排调休。三、请假1.事假。合同工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请事假,确因特殊情况需请事假者,必须由本人提前写好请假条(包括请假事由、起止时间),不能打电话或找人代请事假,经用工科室负责人或主管职能科室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未经批准而私自休事假者一律按旷

10、工处理。2.病假。合同工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受伤,休病(伤)假应由我院对口专业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出具诊断证明,并提供门诊(住院)病历及相关检验检查报告单,经门诊部核实后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恶意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而骗取证明休病假者,一经发现查实,按旷工处理。3.审批。请事(病)假一天以内,由用工科室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主管职能科室批准;三天以上由医院分管领导批准。4.奖惩。事(病)假依据本人当月平均日工资标准按休假实际天数扣发工资,期间的绩效工资按照我院绩效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一年内休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不参与用工科室当年年底月份的绩效工资分配,并

11、不再享受其它公休假待遇。四、旷工未请假或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者(重病急诊、突发事故除外,事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或超出规定假期、未经批准续假而逾期不归的均为旷工,按自动退职论处,由用工科室提出辞退意见,经主管职能科室及分管领导签字,报人事政工科予以辞退。五、解聘违反医院劳动纪律或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医院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无故旷工1天;或事假连续超过7天(或年内累计超过14天);或法定休假超过规定期限仍不上班者;或小病大养,超过医疗期仍不能从事原工种者。六、其他本规定自下发之日执行,相关事宜由人事政工科负责解释。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篇三:合同工管理规定聘用合同工管理办法(试行

12、)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聘用合同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劳动效益,保障劳动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聘用合同工。第三条 聘用劳动合同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四条 聘用合同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1、品德优良,遵纪守法;2、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3、具有岗位所需要的文化程度,在知识、技能和其它方面符合岗位工作要求,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第五条 聘用劳动合同工的程序(一)用人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向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年度用人需求申请表。经院领导班子讨论实施对外招聘。(二)招聘1、公开发布

13、招聘信息;2、应聘人持招聘信息中规定递交的证件(如本人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书等)报名应聘;3、医院对应聘人进行考核考试,择优聘用;4、体检合格者填写劳动合同工登记表5.拟录用者一般试用1-3个月,试用合格者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6、非本区常住户应聘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医院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三) 获准人员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工合同书。合同期限可根据需要确定,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合同期满需继续聘用者,须重新签订合同。第六条 聘用合同工待遇(一)聘用合同工的工资,由医院根据岗位制定标准,最低工资不低于本年度平度市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二) 养老保险平度市企业养老

14、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三)聘用合同工享有参加本院学习和培训的权利。(四)在国家规定享有特殊津贴的岗位上工作的聘用合同工,医院按规定给予一定的保健补贴。(五)聘用合同工在工作期间请病、事假及病、事假期间的待遇,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六)聘用合同工医疗费用报销按规定执行。确属因工致伤、致残或死亡的,经有关鉴定机构鉴定后,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七)聘用合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等,需经院部办公室审核,并报财务科按科室岗位考核方可发放。第七条 聘用合同工应当履行的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职业道德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二)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三)自觉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保

15、证生产安全。第八条 聘用合同工具体由岗位所在科室管理,院部办公室兼任全院聘用合同工管理的职能。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一)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出现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二)聘用合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医院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的;2、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的;3、因违反操作规程,发生差错事故并造成较大后果的;4、因失职,对医院利益造成明显损害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有盗窃、赌博、打架斗殴等问题受到行政治安处罚的,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6、诋毁医院名誉的;7、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三)聘用合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医院可以解除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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