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法院机构设置与队伍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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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乡法院机构设置与队伍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与建议 人民法院机构与人员编制分离于党政群团机关,属于政法专项机构编制,应纳入单独序列管理,内设机构的数量与规格也应与本地同级其他政法机关、上级法院保持一致与平衡。然而,此项工作多年来在实践中暴露出了进人与用人不协调、机制不灵活等缺点与不足,造成适岗人员相对缺乏。现就安乡县人民法院机构设置与队伍结构现状中存在的部分问题加以分析,对如何改进法院机构设置、人员流动机制等方面提出相关对策与建议。 一、机构设置与队伍结构现状安乡县人民法院现有二层机构17个,其中有办公室、政工室、行政装备室、监察室(属县编委未予批准内设机构)、执法监督室(另挂牌“审判管理办公室

2、”,属县编委未予批准内设机构)等5个综合管理部门,其余12个二层机构为业务部门。全院现有人员96人,其中离岗不占编制人员3人,在编在岗人员93人,目前核定编制为93个。在编93人中,从人员身份来看,其中法官64人,司法警察15人,书记员4人,工人7人,其他工作人员(计算机操作员等)3人。从年龄结构来看,50岁以上的20人,40岁50岁之间的42人,30岁40岁之间的24人,30岁以下的7人;从学历结构来看,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61人(其中全日制法律本科院校毕业生5人),具有大学专科学历的28人,大学专科以下学历的4人。从人员流向途径来看,军转干部和复退军人31人,从本县其他途径调入或接收、安置就

3、业的62人。 二、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1、队伍年龄偏大,结构不合理,存在人员年龄断层现象。从前述数据可以看出,法院队伍中年龄在40岁以上的占全院人数的66.67%,年龄在3040岁间的占25.8%,30岁以下的人员仅占7.53 %。全院队伍普遍存在年龄偏大,且趋于老化的现象,25岁以下人员出现年龄断层,已不适应日益发展的审判事业的需要,阻碍了人民法院和谐有序的发展。2、书记员队伍严重短缺。安乡法院共有12个业务部门,按照“三审一书”的标准组成合议庭,需配齐书记员17名,但目前仅有书记员4名,根本不能适应审判、执行等工作的需要,在实际业务工作中,只好由法官或其他身份的人员代理书记员记录工作。有的二

4、层机构干脆临时聘请院外人员充当书记员。这种情形,一是极不严肃,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二是由于其他人员不具备相应专业素质,庭审记录或执行记录等不符合要求,直接影响了司法绩效,三是随着新劳动法的实施,又带来了社会保险等诸多问题。这些已成为困扰安乡法院审判、执行等工作的一大难题。3、专家型、知识型法官短缺。多年来,安乡法院依靠分配等方式共接收具有全日制法律专业本科学历的人员至今只有5人。在编93人中,除军转干部和复员军人31人外,其他人员均是通过招干或调动进入法院的,大都不具备应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给法院培训工作带来了沉重的负担。这些人员进入法院后,多年来需继续学历教育和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才能勉强适应工

5、作需要,但仍不具备扎实系统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专业知识。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类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知识更新快,大量新型疑难案件层出不穷,能够驾驭错综复杂案件的专家性、知识性法官显得尤为重要。安乡法院颇感缺少这类人才,就如医院缺少专家性、教授性的医务人员一样,不利于审判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利于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4、人浮于事现象大量存在,人员流动不畅通。今年,机构编制部门尽管为安乡法院增加拨付了8个政法专项编制,从表面上看,法院已经满编。但由于以前进人存在的上述弊端,造成了法院人浮于事现象严重,部分人虽然经过了岗位培训,但由于年龄大,加上自身法律知识更新慢,法律综合素质仍处于较低水平,至

6、今不能完全适应审判、执行工作的需要,致使有的二层机构人浮于事,而进来的人即使不适应法院工作,也由于多种原因不能离开法院,致使法院想要的人才无法进来,应该淘汰的却无法淘汰,出现了人员进出口流通不畅的局面。5、机构设置核准机制滞后。一方面是上级部门要求基层法院增设内部机构,以开展相关工作,另一方面是机构编制部门严格执行机构编制改革“三定”方案,拒绝批准基层法院增设内部机构,导致基层法院无所适从,增设内部机构只得转入“地下活动”,新增的内部机构如监察室、执法监督室(“审判管理办公室”)不再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只对应上级法院和各级政法委的相关机构开展工作,新增内部机构的人员从原有内部机构中调整。这

7、种尴尬局面的存在,势必形成机构编制管理上的“两块皮”现象,导致机构编制管理上的混乱,损害了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形象与权威。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安乡法院十多年来没有参加过一次全省统一法院工作人员招录,而接受的大多是政策性、照顾性安置的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和其他人员。这些人员一是年龄偏大,二是不具备全日制法律本科学历与知识,三是部分人员仅具备工人身份而非公务员身份,在很长一般时间内,不能适应法官和司法警察工作,四是人事、机构编制部门与基层法院缺少有效沟通,导致法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想要引进的人才进不了,应该设置的内部机构不能得到批准,只能按照上级机关的规定与指示精神无条件接受分配人员,增设的内

8、部机构只能长期以“黑市户口”形式存在并运行。长此以往,造成了法院机构设置与队伍结构上的上述严重问题,这些问题应当引起各级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否则,将会严重制约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的全面发挥。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1、加强汇报沟通与调查研究。人民法院作为机构编制管理的相对方,应多向同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汇报本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情况与问题,同时邀请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常到本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机构设置与编制运行情况,做到进人与用人的有机结合,及时、适度调整本单位内部机构的设置和加强分类人员的编制管理。2、中央专项政法编制应实行单独封闭式管理。针对法院而言,新进人员一定要符合法院工作实

9、际需要。计划为法官人选的,应当符合公务员法和法官法的有关规定;计划为司法警察人选的,应当符合公务员法和人民警察法的相关条件;计划为财会或电脑文秘等人选的,也应符合相关规定。做到学有所用,人尽其才,避免造成“进来的人用不得,想要的人进不了”的尴尬局面。安乡法院2007年度新增的8个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不能简单地从法院内部直接消化,而应保留一定数量的空余编制,对外公开进行选拔招考,引进具有全日制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学历与专业知识等优势的优秀年轻人才。3、法院现有工人身份的人员应列入地方编制单独管理。象工人身份这类群体的数量在基层法院应逐步缩小,不能随意扩大。而此种现象却“屡禁不止”,安乡法院近些年陆续都

10、有工人身份的人员进入,导致有人无编,全院超编多年,面对许多优秀的年轻人才,眼看兄弟法院公开招录,安乡法院只能“干瞪眼”。因此,安乡法院新增的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不能简单用于这类人员的转编,应有专门的地方编制将其纳入管理。4、实行司法警察和书记员公开聘任制。根据我国现行司法警察和书记员管理办法,借鉴外地成功经验,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地方专项事业编制,用于法院招录年龄在20岁左右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担任聘任制司法警察或书记员。这部分人员进入法院后,可以缓解司法警察年龄老化和书记员短缺的矛盾。同时,这部分人员在以后政法专项编制空缺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以考虑优先录用、转换编制性质,以保障法院人才的有序更新与良性

11、循环。5、对法院内部机构升格。人民法庭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已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升格为副科级单位,而作为指导其审判业务工作的法院机关内的民事审判第一、二、三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立案庭等内设机构,人员多,工作量大,却仍旧按地方科、局级单位的内设股级机构对待,无法与上级法院机构对应,更无法与同级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享受同等待遇。这样的不平衡局面,势必造成许多新的矛盾,有悖于公务员法和法官法的有关规定,不利于法院队伍建设与人员管理,不利于激发和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6、增设法院内部机构。基层法院的工作千头万绪,不仅仅局限于诉讼业务。基层法院为了与上级法院和同级党委纪委、监察部门联系、开展工

12、作,多年前就按要求设置了监察室,但受制于机构编制改革“三定”方案,一直属“黑市户口”,未得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认可;为了严格执行上级各级政法委关于加强执法监管工作的要求,基层法院均设置了执法监督室。同时,为了落实省、市两级法院关于强化审判管理、提高司法绩效的宗旨,又设置了“审判管理办公室”。为便于工作,避免机构重叠和职能交叉,安乡法院将该2个机构合并,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也已运行六、七年,同样受制于“三定”方案,未得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准,属于“黑市户口”的内设机构。当前,各级各部门都在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基层法院也不例外。但大量的诉讼纠纷均由基层法院受理、处理,法院的涉法、涉诉信访量也在与日俱增,而基层法院却没有一个专门的内部机构进行接访、处理。为了维护地方稳定,践行“和谐司法”的宗旨,基层法院应当设置专门的信访办公室,与县委、人大、政府的信访部门保持密切工作联系与沟通,接待、处理大量的非立案信访,以缓解立案庭的接待压力,让信访接待与立案接待分流,便于立案庭集中精力专注于立案审查、庭前调解、开庭排期等工作。 安乡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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