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代理自热米饭的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和生产厂家签合同应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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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想代理自热米饭的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和生产厂家签合同应注意什么?篇一:签订经销服务协议书应该注意什么问题?签订经销服务协议书应该注意什么问题?一、文书简介经销服务协议书是指委托方与经销商签订的,委托方同意经销商销售其产品,并负责所销售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的合同。经销商按照其业务范围对售出的委托方产品实行三包服务,同时还要按照委托方售后服务准则执行售货服务。签订产品经销协议是生产商和经销商实现纵向一体化的主要方式,包括两类:第一类是纵向价格限制,又称维持转售价格,即生产商要求经销商只能以协议中固定的价格转售产品,包括纵向最低价格、纵向最高价格、固定价格限制以及价格推荐等几种形式;第二类是纵向非价格限

2、制,包括纵向地域、产品、客户、时间、数量、金额的限制以及规定经销商的特殊义务等多种形式。这种对价格、地域、客户等方面进行限制的协议广泛存在与特殊商品经销领域,主要包括复杂产品、奢侈品以及新产品。比如对汽车、电器、电子产品等复杂产品,消费者了解程度有限,因而需要提供完善的售前售后服务;钟表、珠宝、化妆品等昂贵产品未必很复杂,但特别依赖品牌效应,因而销售场所必须高档;新产品进入市场尤为重要,其想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需要在产品试用、广告投放、品牌宣传以及其他方面进行大规模投资。二、法律风险提示1.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提供依法经过年检、加盖其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同经办人员应当对营业执照

3、副本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审核,确定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无异”,并在复印件上签名。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事特定行为应当经过批准的,应当在营业执照中记载相应的营业范围,超过该范围订立的合同无效。2.合同标的数量在订立时难以确定的,应当约定确定方法。根据生产经营的技术要求和价格等因素,可以灵活选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没有以上标准的,可以选用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作为质量标准。采用样品作为质量标准的,应当约定由双方封存,由一方当事人保管,合同可以对样品进行简单描述。3.价款一般应当约定在到货后或接受服务后的一定时间内支付;确实需要预付部分

4、货款或按照标的进度支付价款的,应当延迟付款的时间,减少初次付款的数额。将价款支付条件和对方在合同中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密切联系,设定价款支付的时间点和付款比例来促使对方及时如约履行合同。根据合同中对方的主要合同义务,设定几个付款时间点,例如,合同生效时间;批准、登记、备案的时间;标的物交付时间;验收合格时间;质量保证期届满时间等。不能一次性付款了事,防止出现诈骗合同款的情形。款项支付之前(或之后的XX天内),对方应当开具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有质量保证期要求的标的物,原则上应留存不低于合同总价款10%的质量保证金。4.保密条款应当对保密信息、保密期限、泄密责任等事项进行详细规定,以增强合同的可操作性

5、。保密信息指关系到双方现在和日后发展的技术情报、资料数据、商业信息、经营策略等,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双方产品的技术信息、销售产品、业务流程、技术及商业数据、促销产品、广告宣传、技术发展、经营发展方向等信息,除非上述信息在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时已经进入公共领域。5.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将不可抗力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是解除合同的法

6、定事由之一。但在实践中,如果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收到阻碍的,应注意收集证据,若债务人不能证明发生不可抗力,则不能免责而应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合同一方在获悉或应当获悉不可抗力的合理时间内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否则应对对方因没有收到通知而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6.合同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选择仲裁方式时,可以约定国内的任何仲裁委员会作为解决争议的机构,选择顺序为XX仲裁委员会(如地理位置距离一方最近的仲裁委),一般不选定对方当事人住所地的仲裁委员会。选择解决争议的法院时,可以约定由任何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

7、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不得约定既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能约定对我公司有利的争议解决条款时,一般应当不约定争议解决条款。合同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或仲裁协议无效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解决争议。篇二:签销售代理合同时应注意问题1、 营销代理营销代理=策划+销售代理2、资质策划、代理的资质3、佣金(代理费) 费率:可参考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1995)第971号文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为成交价格总额的% 固定费率或者浮动费率,一般采用浮动费率,费率随销售率、销售价格等浮动 一般采用按进度支付,比如按照每月的销售价格总额进行结算4、策划 策

8、划人员的数量、素质、结构、经验的要求,多少人?要求策划人员有类似的策划经验? 明确策划应该提交的工作成果如价格策略、市场购买力调查、阶段性营销策略、品牌策略等 策划代理公司有权在项目宣传广告中明示5、销售代理 通常为附条件、附期限的独家代理,应该在合同中约定,在一定时间内(如开盘销售后3个月)达不到一定的销售率,开发商有权终止代理,或者同时委托其他人同时代理 代理权的转让或者以合作代理的方式进行变相转让的禁止条款 在约定的地区范围内禁止从事相同性质项目的销售代理 甲方(开发商)自己进行部分销售的约定是否允许?代理费如何约定? 销售价格必须经委托人(开发商)确认,受托人没有调价的权利,也有约定受

9、托人有一定的上下浮动价格的权利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字进行销售,委托人应该在合同中约定自己指派专人负责签订合同、收取房款6、费用分担 电视广告、报纸广告、户外广告、宣传资料、楼书、沙盘、SP活动、房展会、样板房、络广告、络推广维护等,应该约定承担的责任,通常都由委托人承担,但最好约定一定的费用总额 销售人员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用等日常开支,由受托人承担7、受托人的其他义务报告义务定期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如按月报告销售情况等保密义务销售价格、客户资料、销售进度等,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如实介绍项目义务不夸大、不隐瞒、不过度承诺8、特殊情况项目因故停止等因委托人或者

10、客户原因退房,代理费用的处理以及二次代理事宜篇三:经销商签合同注意事项目前大多厂商间签定的经销合同大多都是厂家组织法律和商业专家研制出的格式合同,所以很多商家没有说话的权利,甚至相关合同条款中的选择权都由厂家来越俎代庖,更甚者在日常操作事务的很多情况往往与经销合同相违背。造成目前这样的状况,客观的说是由厂商两方造成的,厂家在区域市场中握有重要话语权,商家只关心差价和扣点等直接利益回报,其他所谓的价格保护以及市场秩序很少顾及。当然这也与目前法制市场环境的建设有很大的关联,相信在法制逐步健全的背景下,我们厂商应该会非常重视彼此的经销合同。经销合同的三个误区遵守本试验栏目实战和读者直接受益的原则,笔

11、者访谈了重庆很多经销商以及厂家销售分公司就经销合同谈谈自身的看法,总体来看有以下三个认识的误区。误区一:经销合同签定与否并不是很重要。持有这种认识是大多中小型商家,在我访谈的时候有些商家始终没有找到20XX年的经销合同,而且也没有什么担心。为什么存在这样的状况?某快速消费品区域经销商解释:1、销合同没有什么大的变化,与去年的相差无几。2、销合同中唯一重要的就是年度任务和年终扣点,这个我们早就牢记于心了。3、经销合同中其他的条款无非就是促销政策和价格保护,这些也是说说,还不是看最后的实际情况,呵呵。4、毕竟市场是活的,销售天天在变化,如果要把很多事情提前确定下来那也不现实也没这个必要。5、我们双

12、方合作快三年了也没什么大问题,我相信厂家,毕竟是大品牌嘛,不会骗我们这些小商家的。听完这位商家的解释后,我就问商家1、万一厂家年终给返利的时候要你出示合同,否则不兑现,你怎么办呢?2、日常促销活动厂家不给你执行,你还能怎么样?商家不知从何处回答,愣了半天才说“应该不会吧”厂家分公司对这个问题的解释:1、们经销合同大多就是让业务员去和商家签的,一般只要签字了拿回来我们也不怎么细看。2、般也没有商家对经销合同有异议,所以签定经销合同很顺利。3、经销合同上面也没什么重要的,就是年度销售任务和扣点可能重要些,但是年终核算的时候也不需要商家拿出合同来核对,财务都有底。听完这位销售主管的解释后,我就问“厂

13、家这么做,商家会吃亏吗?”他笑而不答。误区二:经销合同中没有全部直接利益回报的条款很正常。这方面应该说在一定的层面上是正常合理的,因为很多销售政策的推出的确与当时市场动态变化有很大的关联,所以很难提前确定下来。另外一个方面就是厂商为了相互保守秘密,在某些敏感的年度销售任务和扣点以及促销费用方面都喜欢秘密操作,所以当然不能与经销合同来共存了。商家也是把这个方面的书面资料牢牢牵挂于心,经常与厂家沟通和申请。在日常销售工作中,临时促销政策都是由厂家业务人员口头告知,商价再选择是否参与,至于这些销售政策到底该谁享受还是由厂家来确定。当然销售政策结束日期也是由厂家来确定,比如常常被告知畅销或促销产品缺货

14、就是非常鲜明的例子,至于这个中存在哪些违规操作和个人存货,厂商都是知道的。误区三:经销合同可以持续签定多份,只要保证日常促销政策就好了。经销合同可以续签多份在厂商合作过程中很普遍,大多是在某特定阶段厂家为激励经销商而推出的临时促销政策,最核心的也就是价格调整和利益补偿。但这些促销政策的推出都是厂家自身在权衡考虑并立足为自身品牌服务后主观推出的,经销商没有发言权,只能被动享受。而且这些政策操作过程中有很多是暗箱操作,没有统一规律性。所以相比较来说,促销政策不是经销合同的补充内容,因为没有双方的协商。这样所谓的多份经销合同也只能是很多经销商的奢望。经销合同中的几个陷阱这个方面的问题笔者针对一些普遍

15、问题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员,给我的警醒很大,希望各位经销商能注意经销合同中相关法律依据,这样才能识破一些经销合同中的陷阱,保证自身利益不受损失。陷阱一:警惕模糊销售政策我们经常在经销合同中能发现譬如“款到3日发货”、“销售不畅可退货”、“乙方铺货率在45%以上者,广告、促销由甲方负责”等字眼,大多经销商在签定经销合同是满心欢喜,普遍认为这些政策能充分保证自身的利益,其实刚好完全相反,一般厂商也最容易在这些方面出现纠纷。如果商家真因销售不畅而要求退货,厂家则会深究销售不畅的原因,而且很容易将产品销售不畅的原因归咎于商家,以致商家不能退货或者是少退货。而“铺货率在45%以是”这一概念也很模糊,这里的问题出在铺货面的界定上。铺货率以哪类店为标准在合同中没有明确。以上两点都没有明确的规定,都可以照自己的理解去解释,这样的合同一旦出现问题,就容易造成双方的纠缠不清。还有款到三日发货到底是以经销商打髋日期开始为准还是以厂家收到或核算后商家货款的日期为准呢?所以应该在签订合同时将这些内容明确化、具体化。比如说,“销售不畅”的具体界定、退货的数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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