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教程教学课件作者王庆春课件6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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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证券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学习目标,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证券的概念和种类,证券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证券发行制度、证券上市、证券交易的概念及交易场所、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意义、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制度。,知识点,了解证券发行的程序 理解股票上市的程序 掌握证券交易的法律规定,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能力点,能运用证券发行及交易的知识,清晰认识上市公司的相关行为。,(一)证券的概念 证券是各种权益凭证的统称 。,(二)证券的种类,一、证券的概念和种类,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1)证券包括财物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和其他证券。,(2)狭义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二

2、、证券市场的概念 证券市场是股票、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证 券 市 场,一级市场即发行市场, 指证券发行人将证券销售给证券投资者的市场。,二级市场即流通市场, 指已发行证券流通、转让及买卖的场所。,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三、证券法的概念 四、证券发行、交易的原则,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守法原则,证券业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政府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原则,国家审计监督原则,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案例: A公司于2002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7年8月,A公司准备发行债券并同时

3、增发股份。A公司聘请B证券公司作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保荐人。A公司相关资料如下: (1)公司净资产额为8000万元。 (2)A公司曾于2005年9月成功发行3年期公司债券1000万元,1年期公司债券500万元。 (3)A公司近3年连续盈利,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A公司董事长于2007年8月10提议15日召开董事会。 (5)15日董事会通过提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公司股东会上,赞成的股东所代表表决权为60%。股东会最终通过这两项决议,并授权董事会。 问题:请指出该案例违法之处。,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一、证券发行概述 (一)证券公开发行的核准制度 证券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把证券出售

4、给投资者的过程。证券发行市场又称为一级市场。证券发行按发行对象可以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二)证券公开发行的保荐制度 保荐制度是指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负责对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所载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的制度。,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二、股票的发行 (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依法进行申请的规定 (二)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的条件及报送文件的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5、,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三、债券的发行 (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报送的文件,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国务院授权的

6、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三)公司再次发行债券的限制条件 证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四、证券发行的程序,申 请,核 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三)证券发行的方式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

7、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第三节 证券的交易,一、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一)证券交易对象必须合法 (二)证券转让限制的规

8、定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第三节 证券的交易,(三)证券交易的方式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9、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集中交易方式分为,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第三节 证券的交易,(四)证券交易主体的限制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第三节 证券的交易,二、证券上市 (一)证券上市的核准,股票、公司债券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核准,政府债券申请上市,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第三节 证券的交易,(二)股票上市 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 (3)公开发行

10、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第三节 证券的交易,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节 证券的交易,(三)公司

11、债券上市 条件:,(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第三节 证券的交易,三、持续信息公开,持续信息公开的要求,持续信息公开的内容,持续信息公开的责任,第三节 证券的交易,四、禁止交易行为 (一)禁止内幕交易的行为 证券法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二)禁止操纵市场的行为 操纵市场行为主要包括下列四种类型:(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2)与他人串通

12、,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第三节 证券的交易,(三)禁止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 (四)禁止欺诈客户的行为 (五)其他禁止交易的行为,第四节 上市公司的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

13、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第四节 上市公司的收购,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方式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公开收购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依法上市交易的股份,以获得或进一步巩固对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第四节 上市公司的收购,二、上市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收购信息的初次披露,股份增减变化的披露,收购结束后的披露,第四节 上市公

14、司的收购,三、要约收购 (一)收购要约的发出 (二)收购要约的公告及期限 收购人在依照上述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在上述期限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第四节 上市公司的收购,(三)收购要约的撤销与变更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四)收购要约的普遍有效性 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15、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第四节 上市公司的收购,五、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第四节 上市公司的收购,链接: 收购 :收购是指对企业的资产和股权的购买行为。收购涵盖的内容较广,其结果可能是拥有目标企业几乎全部的资产或股份,从而将其吞并;也可能是获得企业较大一部分股份

16、或资产,从而控制该企业。 兼并:狭义的兼并是指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它企业的产权,使这些企业的法人资格丧失,并获得其控制权的经济行为。广义的兼并是指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它企业的产权,并企图获得其控制权的经济行为。广义的兼并除了包括吸收合并以外,还包括新设合并与控股等形式。,第五节 证券机构,一、证券交易所 (一)证券交易所概述 1、证券交易所的概念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证券交易所 组织形式划分,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第五节 证券机构,2、证券交易所的章程 (1)设立目的; (2)名称; (3)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4)职能范围; (5)会员的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6)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7)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8)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9)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10)资本和财务事项;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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