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教程教学课件作者王庆春课件4破产法

上传人:w****i 文档编号:91847228 上传时间:2019-07-02 格式:PPT 页数:35 大小:1.41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济法案例教程教学课件作者王庆春课件4破产法_第1页
第1页 / 共35页
经济法案例教程教学课件作者王庆春课件4破产法_第2页
第2页 / 共35页
经济法案例教程教学课件作者王庆春课件4破产法_第3页
第3页 / 共35页
经济法案例教程教学课件作者王庆春课件4破产法_第4页
第4页 / 共35页
经济法案例教程教学课件作者王庆春课件4破产法_第5页
第5页 / 共3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经济法案例教程教学课件作者王庆春课件4破产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案例教程教学课件作者王庆春课件4破产法(3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高等教育出版社,第四章 破产法,学习目标,通过本章学习,理解破产及破产法的概念及特征,明确破产的原因,理解并掌握破产的整个程序。同时了解目前的破产法不仅仅是要结束一个企业,同时也是要让企业再生,拯救企业。,知识点,破产程序的提出和受理程序 管理人的资格及其具体的运作机制 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确认 债权申报及债权人会议 重整、和解与清算 法律责任,能力点,能清晰准确地判别破产的界限 准确界定债务人的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并对债务人的破产财产进行合法的分配,一、破产的概念,二、破产法的概念,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破产是指在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时,在法院指挥、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

2、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状态。,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进行重整程序,避免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又称为破产能力,是指债务人依法能够适用破产程序被宣告破产的资格。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四、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是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事实根据,是对债务人依法界限破产清算和破产预防的法律事实。这种法律事实一般

3、是指债务人的债务状况和财产状况。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 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1)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2)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五、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破产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六、破产法的地域效力 企业破产法的地域效力,又称为破产法适用的空间范围,是指债务人在何地的财产应受破产法拘束的问题。 企业破产法第五条规定:“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

4、产发生效力。”,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申请是指有权申请破产的人基于法定的事实和理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对债务人界限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意思表示。,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提出人:债权人、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形式:书面形式,地点:由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理,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期限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可延长十五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等。,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

5、与受理,(二)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效力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义务 P109 2、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3、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4、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5、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6、破产申请受理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

6、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7、破产申请受理后, 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第三节 破产的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一、破产的管理人 管理人是指破产程序启动以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 产生: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且独立于债权人会议、法院、债务人 组成:,以下人员不得担任管理人:,第三节 破产的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注:,(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二、债务人的财产 (一)债务

7、人财产的概念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二)破产撤销权 破产撤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于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与他人界限的欺诈债权人理由的行为或者损害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效力的权利。,第三节 破产的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下列行为: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

8、,债务人已达破产界限,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三节 破产的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三)债务人财产的追回 因下列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四)管理人对质物或者留置物的取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第三节 破产的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五)破产取回权 破产取回权,是指财产的权利人可以不依破产程序,直接从管理人占有和管理的债务人财产中,取回原本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权利。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

9、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第三节 破产的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六)破产抵销权 破产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不按照破产程序,以自己的债权与自己所负的债务的相应数额相互抵销的权利。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第三节 破产的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一、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旨在保证破产

10、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并在破产程序中优先拨付的费用。,第四节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第四节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二、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或者为进行破产程序所必需而负担的债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

11、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第五节 破产的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一、破产的债权申报 (一)债权申报的概念和期限 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或法院规定的机关申报债权,提出债权清偿要求,以明确其依破产程序形式权利的意思表示。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五节 破产的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二)债权申报的种类和方式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12、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3、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第五节 破产的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三)债权申报的确认,申报材料,登记造册,进行审查,编制债 权表,第五节 破产的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二、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一般规定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14、。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第五节 破产的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2、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P117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第五节 破产的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二)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具有决策职能和监督职能。 债权人会议

15、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第六节 破产的重整、和解与清算,一、破产的重整 重整,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批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不能支付到期债务陷入财务困难的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整顿和债权债务的清理的一种旨在使其摆脱困难、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特殊法律程序。 (一)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申请人: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

16、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重整期间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第六节 破产的重整、和解与清算,(二)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重整计划,是指由管理人或债务人拟定的,以清理债务、复兴企业为内容、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和法院认可的法律文书。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第六节 破产的重整、和解与清算,(三)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第六节 破产的重整、和解与清算,二、和解 破产和解是为避免破产宣告或破产分配,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及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法院许可的,解决债权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