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10025-1-2004(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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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构钢热轧产品 第1部分:总交货技术条件BS EN 10025-1:2004本标准各部分所代替的标准如下:现标准代替标准BS EN 10025-1:2004 BS EN 10025-2:2004BS EN 10025:1993BS EN 10025-1:2004 BS EN 10025-3:2004BS EN10025-4:20004BS EN 10113-1:1993BS EN 10025-1:2004BS EN 10025-3:2004BS EN 10113-2:1993BS EN 10025-1:2004 BS EN 10025-4:2004BS EN 10113-3:1993BS EN

2、 10025-1:2004 BS EN 10025-6:2004BS EN 10137-1:1996BS EN 10025-1:2004 BS EN 10025-6:2004BS EN 10137-2:1996BS EN 10025-1:2004 BS EN 10025-5:2004BS EN 10155:1996本标准的2-6部分取代了下列标准:EN10025:1990 + A1:1993 非合金结构钢的热轧产品 技术交货条件。EN10113-1:1993 焊接用热轧细晶粒结构钢第1部分:总的交货条件。EN10113-2:1993 焊接用热轧细晶粒结构钢第2部分:正火/正火轧制钢材交货条件。

3、EN10113-3:1993 焊接用热轧细晶粒结构钢第3部分:热机械轧制钢材交货条件。 EN 10137-1:1995 调质或沉淀硬化高屈服强度钢板和宽钢带 第1部分:总的交货条件。 EN 10137-2:1995 调质或沉淀硬化高屈服强度钢板和宽钢带 第2部分:调质钢的交货条件。EN 10155:1993 改进型耐大气腐蚀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 用区别号2/1999 ECISS/TC 10取代EN 10137-3:1995“调质或沉淀硬化高屈服强度结构钢板和宽钢带第3部分:沉淀硬化钢交货条件”。在下列部分中给出了结构钢的特殊要求:第2部分:非合金结构钢的交货技术条件。第3部分:正火/正火轧制焊

4、接用细晶粒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第4部分:热机械轧制焊接用细晶粒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第5部分:改进型耐大气腐蚀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第6部分:调质高屈服强度结构钢扁平材产品交货技术条件。关于与EU建筑产品目录(89/106/EEC)的关系,见资料附件ZA的内容,这是本标准的组成部分。1 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除结构空心型材和管线外的热轧结构钢扁平材和长材(见条款3)的要求。本标准第1部分规定了总的交货条件。在下列部分中给出了结构钢的特殊要求:第2部分:非合金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第3部分:正火/正火轧制焊接用细晶粒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第4部分:热机械轧制焊接用细晶粒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第5部分:改

5、进型耐大气腐蚀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第6部分:调质高屈服强度结构钢扁平材产品交货技术条件。本标准中规定的钢可被用于焊接、螺栓和铆接结构。1.2 本标准不适用于文献中列出的标准和标准草案的涂层产品或一般结构用途的钢产品。2 标准参考标准 下列参考标准是本标准所必须的。关于过时的参考标准,只用于版本引用的用途。关于更新的参考标准,采用最新的参考标准版本(包括任何修订)。2.1 基础标准EN 10020:2000 钢种的定义和分类EN 10021:1993 钢铁产品总的交货技术要求EN 10025-2:2004 结构钢热轧产品第2部分:非合金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EN 10025-3:2004 结构钢热轧

6、产品第3部分:正火/正火轧制焊接用细晶粒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EN 10025-4:2004 结构钢热轧产品第4部分:热机械轧制焊接用细晶粒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EN 10025-5:2004 结构钢热轧产品第5部分:改进型耐大气腐蚀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EN EN 10025-6:2004 结构钢热轧产品第6部分:调质高屈服强度结构钢扁平材产品交货技术条件EN 10027-1 钢的命名体系第1部分:钢名称、符号EN 10027-2 钢的命名体系第2部分:钢号EN 10052:1993 钢铁产品热处理术语EN 10079:1992 钢产品定义EN 10164 厚度方向性能钢产品交货技术条件EN 10168

7、 钢产品检验标准资料和说明清单EN 10204 金属产品检验标准类型CR 10260 钢产品名称体系增加的符号EN 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 9001:2000)2.2 尺寸和公差标准(见7.7.1)EN 10017 拉拔和/或冷轧的棒材尺寸和公差EN 10024 热轧锥形凸缘I型钢形状和尺寸公差EN 10029 3mm或以上厚度热轧钢板尺寸和形状及质量公差EN 10034 I和H型结构钢形状和尺寸公差EN 10048 热轧窄带钢 尺寸和形状公差EN 10051 非合金钢和合金钢的连续热轧无镀层钢板、薄板和带钢 尺寸和形状公差EN 10055 带圆弧根和底的热轧等凸缘丁字钢

8、尺寸和形状及尺寸公差EN 10056-1 结构用等边和不等边角 第1部分:尺寸EN 10056-2 结构用等边和不等边角 第2部分:形状和尺寸公差EN 10058 一般用热轧扁平钢棒材 尺寸和形状及尺寸公差EN 10059 一般用热轧方形钢棒材 尺寸和形状及尺寸公差EN 10060 一般用热轧圆钢棒材 尺寸和形状及尺寸公差EN 10061一般用热轧六角形钢棒材 尺寸和形状及尺寸公差EN 10067 热轧球扁钢 尺寸、形状及质量公差。EN 10162 冷轧型钢 交货技术条件 尺寸和断面公差EN 10279 热轧槽钢 形状、尺寸和质量公差2.3试验方法标准EN 10002-1:2000 金属材料

9、拉伸试验 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EN 10045-1 金属材料 夏比冲击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EN 10160 等于或大于6mm厚的扁平钢产品的超声检验(反射方法)EN 10306 钢铁 有平行凸缘的H型和IPE梁的超声检验EN 10308 无损检验 棒材超声检验CR 10261 ECISS资料通告11 钢铁 适用化学分析方法的审查EN ISO 377 钢和钢产品 机械试验的样品和试样的取样位置和试样制备(ISO 377:1997)EN ISO 643 钢表观晶粒度的显微测定方法(ISO 643:2003)EN ISO 2566-1 钢的延伸率值换算 第1部分:碳钢和低合金钢(ISO 256

10、6-1:1984)EN ISO 14284 钢铁产品化学成份试样的取样和制备(ISO 14284:1996)EN ISO 17642-1 金属材料焊缝的破坏性试验焊缝的冷裂试验 电弧焊接工艺 第1部分:概述(ISO 17642-1:2004)EN ISO 17642-2 金属材料焊缝的破坏性试验焊缝的冷裂试验 电弧焊接工艺 第2部分:自限制试验(ISO 17642-2:2004)EN ISO 17642-3 金属材料焊缝的破坏性试验焊缝的冷裂试验 电弧焊接工艺 第3部分:外部负荷试验(ISO 17642-3:2004)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引用的术语和定义在以下标准中:EN10020:2000

11、钢的分类EN 10021:1993 总的交货技术要求 EN 10052:1993 热处理术语 EN 10079:1992 产品形式 和EN 10025-2:2004EN 10025-6:2004 采用的其它定义。4 分类和名称4.1 分类4.1.1 主要品种分类 在EN 10025-2到EN 10025-6中给出了符合EN 10020:2000要求的主要钢种的品种分类。4.1.2 钢种和品种在EN 10025-2到EN 10025-6中规定的扁平和长材产品按在环境温度下规定的最小屈服强度为基础划分钢种。 可按EN 10025-2到EN 10025-6中规定的品种提供钢种。4.2 名称 关于本标

12、准包括的钢种,将按EN 10027-1和CR 10260规定钢的名称;将按EN 10027-2规定钢号。5 由买方提供的资料5.1 必须提供的资料在订货时制造商将得到下列资料:a) 交货数量;b) 产品形式;c) 本标准相关部分标准号;d) 钢的名称或钢号(见EN 10025-2到EN 10025-6);e) 尺寸和形状的标准尺寸和公差(见7.7.1);f) 所有要求的任选项(见5.2);g) 按EN 10025-2到EN 10025-6中规定的检验和试验及检验标准的其它要求。5.2 任选项 在条款13中规定了一些任选项。在EN 10025-2到EN 10025-6中,为那些特殊部分规定了任选

13、项。如果购买方没有说明其希望达到这些任选项中的任何项目时,供货商按基本技术条件供货。6 制造工艺6.1 冶炼方法冶炼方法是按制造商要求不是用平炉工艺制造的(Siemens-Martin)。如果在订货时有规定,应向购买方报告相关钢种的冶炼方法。 见任选项1。6.2 脱氧方法或晶粒度 脱氧方法或要求的晶粒度将按EN 10025-2到EN 10025-6中的规定执行。6.3 交货状态 交货状态将按EN 10025-2到EN 10025-6中的规定执行。7 要求7.1 概述 当按条款8、9和10中的规定进行取样、制备试样和进行试验时,采用下列要求。7.2 化学成分7.2.1通过钢水包分析确定的化学成份

14、要符合EN 10025-2EN 10025-6相关表中的值。7.2.2在EN 10025-2EN 10025-6相关表中给出了产品分析适当的偏差。当订货时规定时,将进行产品分析。见任选项2。7.2.3为了确定碳当量,将采用下列IIW(国际焊接协会)公式:将在检验标准中报告碳当量公式中的元素含量。7.3 力学性能7.3.1 概述7.3.1.1 按条款8、9和10中规定的检验和试验条件及6.3中规定的交货条件,力学性能(抗拉强度、屈服强度、冲击功和延伸率)将符合EN 10025-2到EN 10025-6的要求。注:在超过580C或超过1小时的应力释放可能导致按EN 10025-2到EN 10025

15、-5定义的钢种力学性能的恶化。对于有最小正火或正火轧制的钢种(ReH 460 MPa1),最大的应力释放温度应是560C。如果购买方计划应力释放的产品比上述提到的温度高或时间长时,应在询价或订货时同意这种处理后的最小力学性能值。关于调质钢种EN 10025-6:2004,最大的应力释放温度应最少低于回火温度30C。一般情况下,当事先不了解这个温度时,如果购买方计划进行一个焊后热处理时,建议购买方与钢生产商联系。7.3.1.2 关于订购和提供正火或正火轧制条件的产品,交货后力学性能应符合EN 10025-2到EN 10025-6力学性能相关表中的关于正火或正火轧制条件及通过热处理正火后的力学性能要求。注:如果产品在如火焰矫直、重新轧制等较高温度下进行了不正确的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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