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交通管制3.3_雷达管制程序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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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雷达管制程序与方法,3雷达管制程序与方法,3.1雷达管制分类、任务及工作 3.2雷达识别 3.3雷达管制移交 3.4雷达引导 3.5调整速度 3.6位置报告 3.7雷达进近管制,3.1雷达管制分类,3.1.1进近雷达管制 3.1.2区域雷达管制,3.1.1a进近雷达管制的任务,引导进场的航空器,使之从航路阶段过渡到可以利用机载和地面设备进入最后仪表进近的某点或监视雷达进近、精密雷达进近、目视进近的某点 用于引导离场的航空器使之离开机场管制塔台区域后尽快到达巡航高度层,或缩短飞行航径,简化离场程序,3.1.2b进近雷达管制的工作,了解天气情况,取得本区域内各机场的天气实况; 校准雷达显示

2、器; 了解检查通信、导航设备工作情况; 了解本区域军民航的飞行动态; 准备飞行进程单; 了解最新航行通告; 做好有关其他准备; 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管制服务。,3.1.2 a区域雷达管制,区域飞行管制:是指飞机飞离起飞航空站区域以后,至着陆航空站区域以前,全航线飞行过程中所实施的空中交通管制 航线飞行:指飞机按照班机时刻表和飞行计划在航空站区域以外,沿固定航线和非固定航线的飞行,3.1.2 b区域飞行的特点,飞行距离较长,范围较广,天气变化较大并且不易掌握其变化规律 飞机经停、非越的机场多,飞行冲突较大 航线飞行涉及面广,保障工作复杂,3.1.2c 区域雷达管制工作,了解本区域和区域内各机场的天气

3、实况 校准雷达显示器 了解检查通信、导航设备工作情况 了解本区域军用、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动态 了解相邻管制单位的雷达工作情况,证实可否实施雷达移交; 与相邻管制单位确定雷达或非雷达管制协调移交的方法 准备飞行进程单按照本规则有关规定实施管制服务,3.2雷达识别,3.2.1概念及要求 3.2.2一次雷达识别方法 3.2.3二次雷达识别方法,3.2.1概念及要求,概念 将雷达位置指示符与空中航空器一一对应起来的过程 要求 提供雷达服务前必须进行识别 保持识别 丢失识别的,通知航空器并 重新识别 终止雷达服务,3.2.2一次雷达识别方法,3.2.2a起飞识别 3.2.2b飞行员位置报告与管制员观测一致

4、 3.2.2c转弯识别 3.2.2d雷达识别移交,3.2.2a起飞识别,确知该航空器已经起飞 距跑道末端不超过2公里 注:不要与飞越航空器相混淆,3.2.2b飞行员位置报告与管制员观测一致,飞行员报告位置 管制员观测 是否一致、唯一 必要时结合飞行尾迹,3.2.2c转弯识别,管制员指定转弯方向、角度 转弯角度不小于30度 管制员观测 是否唯一,3.2.3二次雷达识别方法,3.2.3a直接从雷达标牌上认出航空器的识别标志 3.2.3b使用SPI键 3.2.3c直接认出具有S模式航空器的识别标志 3.2.3d雷达识别移交 3.2.3e指定编码 3.2.3f“ONSTANDBYON”,3.2.3b使

5、用SPI键,管制员指令使用SPI键 观测结果(同心、放射状波纹或发亮) 注:其他单位是否同时使用,3.2.3e指定编码,管制员指定航空器特定编码 观测与给定编码是否一致,3.2.3f“ONSTANDBYON”,指示航空器机长将功能选择键从“ON”到“STANDBY”再到“ON” 航空器位置指示符是否暂时丢失 注:下列情况会出现相同效果 进入暂时雷达阴影 其他单位采取相同措施,雷达识别注意事项,所有PSR识别方法都可用与SSR 唯一性 有任何疑问,重新识别,3.2.4雷达识别移交方法,席位相邻直接指出 注意视角误差 距同一地理位置或导航设备的相对方位和距离,必要时加航向 必须在对方屏幕上有显示

6、利用自动化手段指定雷达位置指示符的名称,3.2.4雷达识别移交方法SSR,移交方改变编码,接受方观察此变化 移交方指示使用SPI键,接受方观察结果 指定专用编码 前提:要求双方预先进行及时的协调,3.3雷达管制移交,雷达管制移交应当建立在雷达识别的基础上或者按照双方的具体协议进行,使接受方能够在与航空器建立无线电联系时立即完成识别 雷达管制移交时,被移交航空器的间隔应当符合接受方所认可的最低间隔,同时移交方还应当将指定给航空器的高度及有关引导指令通知接受方 在管制单位内部或者相互间进行的雷达识别的移交,应当在雷达有效监视范围内进行,如技术上无法实施,则应当在管制移交协议中说明,或者按规定提前进

7、行管制移交,3.3.1移交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航空器进入接受方所辖区域前完成雷达管制移交 除非另有规定,在改变已被移交的航空器的航行诸元或标牌数据前应当得到接受方的同意 与航空器脱离联络前应当保证本区域内潜在的飞行冲突和不利影响已得到正确处理 ,必要的协调已完成,保证间隔的有关飞行限制已通知接受方 除非另有协调,应当按照接受方的限制实施移交 在雷达识别的转换被接受后及时与航空器脱离联络,3.3.1移交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续),除非在协议和指令中已经包括,否则应当将标牌或进程单上没有包含的下列信息通知接受方: 指定的航向 空速限制 发出的高度信息 观察到的航迹和上一航段飞行情况 不同于正常使用

8、的或预先协调的应答机编码 其它必要的信息,3.3.1移交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续),保持标牌与相应的目标相关; 在管制员给定的超出导航设备作用距离之外飞行的航空器,应当通知接受方对其进行雷达监控; 管制移交前,为保证被移交航空器与本区域其它航空器的间隔,应当向接受方发出必要的飞行限制; 接受方口头证实或自动移交时,如果航空器已被接收方识别,则可认为已经完成移交,3.3.2接受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接受移交前,确定目标的位置与移交方移交的位置一致,或者目标有正确的自动相关标牌显示 接受移交前,应当发出安全飞行所必要的飞行限制 除非另行协调,应当遵循先前给定的飞行限制; 除非另有规定,在直接向其它管

9、制区的航空器发出改变航向、速度、航线和编码指令前,应当提前与航空器所在区域管制室或者与航空器将要通过的管制区进行协调; 接受移交后应当采用要求航空器驾驶员进行位置报告的方法证实一次雷达目标,并通过使用二次雷达应答机特殊位置识别功能协助证实二次雷达目标(但在移交过程中已采用过这些方法的,则可不必重复),3.4雷达引导,3.4.1概念及方式 3.4.2引导原则 3.4.3注意事项 3.4.4进场引导 3.4.5离场引导,3.4.1概念及方式,概念 即管制单位在实施雷达管制时,利用雷达向航空器提供航径指引,避免潜在的飞行冲突;协助航空器领航,使航空器能迅速上升到巡航高度层,或由巡航高度层迅速下降到可

10、以进近的某点,简化航空器的仪表进近程序 方式:提供应飞航向,3.4.2引导原则,A.顺沿预定航线,便于机长利用地面设备检查自身位置及恢复自主领航 B.始终保持规定的超障余度 最低引导高度 仪表飞行最低安全高度,3.4.2雷达引导原则(续),C.在管制边界和通导雷达覆盖范围内 D.避开危险天气 E.防止误入禁区、限制区、危险区 F.无需引导时,指示航空器尽早恢复自主领航,3.4.3注意事项,引导时应说明转弯方向、角度或应飞航向 开始引导时,应通知引导意图 引导终止时,应通知位置,指示其恢复自主领航 引导航空器离开指定的程序时,应当发布高度限制,3.4.4进场引导,引导进场航空器迅速地由航路阶段过

11、渡到可进入最后仪表进近、目视进近或雷达进近的某点 引导航空器进行起始进近和中间进近,还可以向航空器提供监视雷达进近和精密雷达进近 五边切入点距外指点标或最后进近定位点不少于4千米 不得低于下滑道或最低下降高度(除非可目视进近,且飞行员要求时),3.4.4进场引导(续),航空器驾驶员有明确的特别要求的,可以引导航空器于进近入口内切入最后进近航道,但不得在最后进近定位点内切入 在航空器切入最后进近航道之前的引导过程中,应当至少向航空器通报一次位置 区域管制范围内,如果由管制员提供最后进近引导至机场,应当在雷达视频图上增加进近入口和一条至少10千米长的代表最后进近航道的线,该线自进近入口开始或通过进

12、近入口延伸至跑道,3.4.4进场引导(续),航空器利用机载设备作正常仪表进近时,应当指示航空器在建立最后进近航道时报告,收到报告时,进近雷达服务即可终止 引导航空器切入最后进近航道时,指定航空器所飞的航向与最后进近航道的夹角不应大于30度;在切入点距最后进近定位点小于4千米或双跑道同时进近时,该夹角不应大于20度,3.4.4进场引导(续),如果在初次切入航道后,观察到航空器偏离最后进近航道,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在航空器位于进近入口以外时,引导航空器进入最后仪表进近、目视进近或雷达进近的某点;必要时,引导航空器做另一次进近 在航空器位于进近入口以内时,通知航空器驾驶员该航空器的位置,并了解

13、航空器驾驶员的意图 引导航空器穿越最后进近航道时,管制员应当在穿越前通知航空器驾驶员并说明理由,3.4.4进场引导(续),非雷达进近的航空器建立最后进近航径时,应当向航空器发布最后进近许可;该航空器还未建立最后进近航径前,也可以发布最后进近许可,但应当给航空器指定一个最后进近航径前应当保持的高度; 进近雷达管制员应当对着陆航空器间隔的正确与否负责(除非机场管制塔台可以提供目视间隔或与管制单位间另有协议),3.4.5离场引导,应当尽可能按标准离场航线和规定高度进行 在航空器起飞后立即实施雷达引导的,在起飞前,应当指定应飞的起始航向 引导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偏离标准离场航线时,管制员应当确保

14、航空器在飞越地面障碍物时有不低于300米的超障余度,3.5调整速度,目的:便于雷达管制或减少雷达引导 基准:IAS 调整量: 20Km/h,0.01M或其倍数 注意事项 指定速度应经飞行员认可 避免交替增减速 不再需要调速时,应当指示恢复正常速度 作中间和最后进近的航空器的总调速量不得大于40Km/h,3.5.1一次调整速度最大量,3.5.2最低调整速度标准,3.5.3以下情况不允许调速,在等待航线飞行 最后进近中飞越距跑道入口8千米后 在9000米以上飞行,Separation Application and Radar Control,ICAO 054 COURSE,CONTENTS,Se

15、paration Application Speed Application Principles of speed adjustment Techniques in speed control Do not assign speed adjustment Issues should be considered Instructions In Speed Adjustment,Terminal Area,全球实施RVSM的区域及计划实施区域,已经实施的区域,计划实施的区域,太平洋 2/00,北大西洋 3/97,加拿大南部 1/05,加拿大北部 4/02,西大西洋 11/01,加勒比海 南美 1

16、/05,美国本土 1/05,太平洋 2/00,西太平洋 南中国海 2/02,澳大利亚 11/01,日本韩国 9/29/05,亚洲欧洲 喜马拉雅南麓 11/ 03,欧洲南美走廊 1/02,中东地区 11/03,高加索地区 3/17/05,非洲 ?,欧洲1/02,过渡区域,过渡空域,RVSM空域,非RVSM空域,FL 410 FL 400 FL 390 FL 380 FL 370 FL 360 FL 350 FL 340 FL 330 FL 320 FL 310 FL 300 FL 290,entry / exit point,s,FL 410 FL 390 FL 370 FL 350 FL 330 FL 310 FL 290,目前飞行高度层 管制员雷达标牌显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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