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应用文书写作教学课件作者第二版杨文丰课件习题答案第4讲申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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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讲 申诉状,主讲人:董斌 博士,人 文 社 科 学 院,经济仲裁与诉讼文书,经济仲裁与诉讼文 第三讲 申诉状,一、教学目标: 1.知识点 通过精讲理论知识和实训,明确申诉状的涵义、用途和特点,熟知申诉状写作的注意事项。 2.技能点 通过学习,学生能够规范地写作申诉状的标题、正文和结尾,掌握该文种的写法,能够写出合格的申诉状。 二、教学要求: 课堂要求学生能熟读三五篇典型的申诉状例文,体会、感悟、总结其中的优点;理解并记住一定的必备知识;理解并能够运用写作模板;能够当堂情景口述一篇申诉状的提纲;能够分析、修改一篇错误的例文。课外要求学生写作专业方面意见。顶岗实习中能够写作职业工作方面意见。

2、三、教学重点: 申诉状的结构内容及写法 四、教学难点: 1.申诉状事实和理由部分的写作 2.例文析评 3. 写作格式,五、课程结构: 例文阅读必备知识写作模板技能训练 拓展学习 (项目一)(项目二)(项目三)(项目四)(项目五) 六、教学设计: 1.项目化教学。 2.正反案例教学。 3.模板套写。 4.写作思维训练。 七、评价考核: 实施过程考核与考试成绩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考核。 八、学习时数: 1.0 课时 九、教材: 1.使用教材:高职应用写作(杨文丰编著,“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全国高校出版社优秀畅销书一等奖”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2.辅助教材:经济应用文书写作(杨

3、文丰主编,高职高专版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 3.参考教材:当代实用写作(王光华参编,高等教育“十一五”规划教材,科学出版社)。,教学项目,例文阅读,必备知识,写作模板,技能训练,拓展学习,项目一、例文阅读,申 诉 状 申诉人:刘铁梅(原审原告),女,一九六八年元月三十日生,汉族,陕西省大荔县人,系延安市东关小学教师,住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史博的母亲、法定监护人。电话:13468580122;15929346528 申诉人:史博(原审原告),男,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九日生,汉族,系延安市在校学生。 委托代理人:刘世全,系刘铁梅之父。 被申诉人:史延平(原审被告),男,一九六八年九月二日生,汉族,陕西

4、省子长县人,无固定职业,现住深圳特区。 被申诉人:史平安(原审被告),男,一九五九年五月十二日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系延安市宝利丰有限公司即二道街体育商城经理。电话:09112315707。家住子长县瓦窑堡镇梢柏子沟村,现任村主任。 被申诉人:史有富(原审被告),男,一九四八年八月二十二日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农民,住该县瓦窑堡镇梢柏子沟村。 被申诉人:史有剑(原审被告),男,一九五四年六月十日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系铜川矿务局王石凹煤矿退休职工,现住西安市,地址不祥。电话:13572582990 被申诉人:史有财 (原审被告),男,一九六零年元月七日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农民

5、,住该县瓦窑堡镇梢柏子沟村。电话:09117129183,标题,状头,申诉人不服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延中民初字第00268号民事裁定,现提出如下申诉请求:,承启语。(起诉状、仲裁申请书无),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被申诉人史平安返还其侵占的原延安利丰公司(现名为延安宝利丰公司)的二审法院判决后尚未判决的剩余资产(19.03132万元+8.8万元+14.08万元+8万元+无形资产约30万元)7991132万元。 2、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申诉人史平安返还其侵占原延安利丰公司申诉人的股东权、经营权并恢复原延安利丰公司的企业名称。 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诉人史平安赔偿两

6、原告的精神损失费各5万元。,申诉请求(起诉状为诉讼请求,仲裁申请书为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违背证据交换原则和法定程序,证据前后矛盾 史平安出示的5张史小平外欠货款证明一审开庭前和2002年5月20日开庭时法官未向原告提供,6月27日在原告追问下才由史平安的律师王东拿来5张证明(松园公司货款5.6万元,福州健身品公司货款1.85万元,兄弟公司货款4.75万元,五环公司货款1.99132万元,咸阳体育用品公司货款3.74万元)交与原告,而第6张(兰洋公司货款)1.1万元证明竟未经法庭质证在一审判决书中才莫名其妙的出现,以后的两次重审和终审时也未向原告提供和质证,原告至今还未收到,违

7、背了证据交换原则和法定程序。6张欠货款证明共计19.23132万元,法官多加了0.2万元,实为19.03132万元。更奇怪的是在史平安的申诉状中第6张1.1万元证明却不翼而飞,第二次重审判决书中竟奇怪地跟在192313.20元后又添加了“陕兰洋科工贸公司1.1万元”,而192313.20元就变成了203213.20元。证据时隐时现,前后矛盾。这样的证明哪来的证明力?终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虽然对其错误作了纠正,但却认可了上述货款证明为有效证据。终审法院确认:“五被申诉人导致双方对利丰公司的资产、负债、债权及史平安的实际真实支出产生巨大分歧。” 申诉人认为,这就是双方对上述6张证明和下面的三张借款条据

8、及无形资产等在认知上的巨大分歧。,(二)证据的形式、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一、6家公司并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只是个人独资经营的民营企业,有的竟是一无营业地点(即无门市部),二无银行账号、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皮包公司。这样的公司并不依法享有一定的职权,并且证明也未进行公证,其制作的公文书证无证明力。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三)、(四)项、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史延平在答辩书中称:“我离开公司前,与史平安、史有剑、刘金玉等核实了公司的现有资产状况”。史延平的这翻话,说明公司是有账可查的,接交手续时账本只能交给史平安。但当一审法官让史平安提供

9、账本时,史平安竟说:“账本被史有剑拿走了”。真是无稽之谈!史平安隐藏或销毁账册的目的,明显的就是为他提供伪证明创造条件。,第三、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公司之间应有来往账目或欠货款条据,还货款时只需核对双方账目属实或交出欠货款条据即可还款,根本无须开写还款证明。 第四、史平安既无史小平欠货款条据和公司账册凭证、欠货款证明也没有依法进行公证,史平安提供的6张证明无证明力。假如现在我有一证明人或单位写的一张未进行公证的证明,证明某法官欠我货款100万元,但没有我写给法官的100万元的欠条和具体账单,恐怕法官绝对不会认账吧!,(三)被告的证词 第一被告、经理、法人代表史延平答辩书中称:“企业营业银行存款及

10、应收销售款、预付款(预付给李宁公司的货款的结余款)等与应付款(货款)平衡”。第四被告、业务副经理史有剑称“公司内外债平衡”。以上俩人均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最有发言权,既是被告,又是原告的举证证人。因为五个被告之间有连带责任,他俩的陈述即是自认的事实。俩被告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即19.03132万元的久货款是不存在的。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四)借款条据的分析: 第一、被告史有剑从史平安处领了8.8万元所谓的史小平借款,但却没有史小平给史有剑写的借条,原告不认可。假如还有更多的人从史平安处领了史小平借款,

11、但都没有史小平给他们写的借条,法官也都能予以采信吗? 第二、三张外借款借条:借张翠云两笔款本息合计11万元,张桂芳款本息合计3.08万元,共计14.08万元,但借条并不是史小平的笔迹,这可与史小平借刘铁梅、刘世全的借款条据史小平的笔迹和刘金玉写的证明条据的笔迹对照,凡是识字的人都能明显的看出上述三张外借款借条不是史小平的笔迹,纯系刘金玉之笔迹。原告申请笔迹鉴定,一审和二审法院三次审理均置之不理。因此,这三张外借款条据无证明力,原告不认可。,(五)给史博、刘铁梅所谓的“退股”及生活补偿部分不是32万元,而是30万元。史博的拾年生活费和两个保险共捌万元,是史博应得公司经营的利润。 史平安提供的还款

12、证明中写道“史博的拾年生活费陆万元和两个保险两万元,共计捌万元,己由利丰公司现法人史平安于2000年7月22日一次给刘铁梅付清。”(请注意一次)由此就可断定,2000年6月22日刘铁梅2万元的收条为刘铁梅的重笔签字。法官割断证据之间的联系认可史平安多付给刘铁梅的2万元是错误的。另据史延平答辩书中说:“给史博的保险和学费等从利丰公司以后的赢利中支付。”由此可以认定:上述8万元是本公司2000年4月27日至7月21日86天公司经营期间形成的利润,是原告应得的款,并不是用史平安的钱支付的。因此应从史平安支出中减去10万元或给申诉人财产总价值中加上8万元。,二、被告史平安与史延平2000年6月3日签订

13、的协议第五条的“无形资产”是属于史小平有价值的非物资遗产。终审法院认为:“史平安利用利丰公司这一无形资产及商品品牌,在利丰公司开创的良好经营局面的基础上经营,剥夺了刘铁梅自主经营的权利,对于史平安的上述过错行为,其应当承担较大的经济和精神赔偿责任。”据此,无形资产及商品品牌(李宁牌服装专卖权约三十万元)应归其史小平的儿子史博继承,但终审法院却对此无形资产及商品品牌的价值和偿还问题一字未提。,三、关于精神损失费的问题 事实如下:转让合同签订后,因为我惧怕史平安(夜间经常梦见史平安要杀我,我儿子被史平安绑架了,刘海俊的武术队的人要打我等噩梦而被吓醒),神经有点失常,记忆力突然严重下降,几乎失去了逻

14、辑思维能力,在我心中曾产生过轻生的念头,但又一想我死后我可怜的儿子又该怎么活呢?当我将死的想法告诉儿子后,我的儿子哭着向我说:“妈妈,你不能死,我爸爸活的时候一次吃饭时,我问我爸爸,假若你死了,公司是谁的,我爸爸对我说,假若他死了,体育商城由你妈妈管理,由她抚养你。妈妈,你死了我该怎么活。你不能死,等我长大了再和他们去算账。”我们母子俩抱在一起悲痛万分,大声哭泣。给我九岁幼小的儿子内心留下了极大的创伤,至今尚未消失。2001年后半年我迫不得辞去了担任班主任的工作。后经延大附院精神神经科主任医师刘建伯诊断先后为神经衰弱症(重症),精神分裂样精神病,休息壹月,建议门诊治疗(案卷中有病历复印件为证)

15、。终审法院认为:“史平安利用利丰公司这一无形资产及商品品牌,在利丰公司开创的良好经营局面的基础上经营,剥夺了刘铁梅自主经营的权利,对于史平安的上述过错行为,其应当承担较大的经济和精神赔偿责任。” 另有“因当时史小平和刘铁梅不是夫妻关系,是股东关系,且精神损失费一般情况下处理的是人身伤害引起的,对于边远不发达地区,对这项不再考虑。” 终审法院的认定前后矛盾,其论点也没有法律依据。申诉人认为:刘铁梅是史博的唯一监护人,母子俩人是直接受害人,又因本案为侵权,侵犯了他人精神性人格权利,己造成受害人精神失常,严重影响了受害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请求贵院依法责令终审法院判令被申诉人史平安赔偿两申诉人的精神损

16、失费各5000元。,此致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刘铁梅、史博 2009年 月 日星期 附送: 1、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延中民初字第00268号 2、史平安提供的6张欠货款证明复印件。 3、史小平借款条据五张的复印件。 4、史平安提供的还款证明的复印件。 5、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三次判决书和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裁定书。 6、被申诉人史延平、史有剑、史有财的答辩书复印件。,致送单位,落款人 及日期,项目三、必备知识 (一)申诉状的涵义和用途 申诉状是指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认为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而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级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复查纠正或重新审理的书状。 提交申诉状后并不能停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申诉状的特点 不受限制性; 不论是否经过申诉,裁判是否执行完毕,都可以提交申诉状。 提交申诉状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效应难测性。 申诉状只是能否启动重新审判的当事人诉求,是否重审需要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三、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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