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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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篇一:浅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浅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摘 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中合同纠纷数是最主要的纠纷形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的处理,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农村的稳定以及整个农业的良好发展。本文首先提出通过明确的合同订立以及规范依约履行以有效减少纠纷的办法,在此基础上提出合同纠纷解决建议以更好保障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权利。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近年来中央为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系列举措都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好地流转提供了便利。20XX年中央“一号文件”确定要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

2、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1;20XX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创新。2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地向农村发展,农村原有的熟人社会逐渐被打破,农村原有的“办事规则”需要逐步被法律替代,但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在土地流转时产生大量合同的纠纷,亟待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不签订合同或合同签订不明确极容易产生合同纠纷;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按照约定,容易发生合同纠纷,产生违约责任。下文将从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提出避免以及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的

3、建议。1 合理明确的订立合同,有效减少合同纠纷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主要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五种。五种方式应按类别订立不同的合同。由于我国农民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对法律概念掌握不清,首先容易出现合同类目的选择错误。在明确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几种流转方式的区别后,选择自己所要进行的流转方式订立相应合同。另外合同中需要对以下事项作以明确规定: 流转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需要写明流转土地的具体位置、地类、面积、界限、用途,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原承包合同编号,以及土地流转后使用方对土地的用途。 流转期限需要明确写明流转的年限,自某年某月某日起到某年某月某日止。此处日期要注

4、意符合法律规定的最长时限,并且不可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另外还要写明交付日期。篇二:案案代理词20XX-11-3 15:00:52代 理 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云南实力律师事务所接受张学等十八人(以下称反诉原告)的委托,指派孔钜、邱万亚律师担任其与任正全(以下称反诉被告)案的一审代理人,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收集了相关证据,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参加了法庭审理,对本案事实有了清楚的了解,我们针对本案诉争的焦点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谨供法庭合议时参考。一、反诉被告与反诉原告订立的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以下称转让合同),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的出让价格与价值过于悬殊,致使反诉原告的经济利益遭受

5、重大的经济损失,此合同在订立时即显示公平,依法属于可撤销合同,应以反诉原告之诉请予以撤销。 20XX年8月29日,反诉被告与其两位要好的朋友,来到反诉原告所在的山村,挨家挨户的与每一位反诉原告签订转让合同,这是反诉被告已制作好的格式合同,合同约定反诉原告将其分到的全部山林出让给反诉被告,但是有关的出让期限、出让价格和违约金的承担等事项均已固定,例如:合同第三条规定:“出让价按甲方实有人口人均一万元计算(人均林地面积不少于四十亩),合计 万元。”上诉事实是根据反诉被告的证人李学东(在职警察)的证人证言:“8月29日那天去的反诉原告所在的山村,下午三四点左右开始挨家挨户的与每一位反诉原告谈买卖山林

6、的事,并且当场就签订了合同。”得知,此合同的所有内容反诉被告已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固定好了,合同亦没有了任何的商讨余地,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反诉原告只有签字认可。根据该合同中所确定的出让价格按反诉原告方实有人口人均一万元计算,即使按照人均林地面积最少四十亩来算,每一亩林地的出让价格最高也只有二百五十元。但是,根据反诉原告提供的证据二:两份禄丰县彩云镇松石村委会白草龙组村民罗元福、李玉荣分别与楚雄林海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农村林地承包经营转让合同(注:20XX年11月16日签订)和禄丰县彩云镇松石村委会白草龙组林地转让资金分配领取表,计算得知。在反诉原告所在地的周边,同是一个地区,同是转让林地,禄丰

7、县彩云镇松石村委会白草龙组的村民转让自有林地,平均每一亩林地的出让价格为四百元,与反诉被告支付给反诉原告的每一亩最高二百五十元相比高出60%,显然反诉被告与反诉原告签订的转让合同中确定的林地出让价格是明显低于周边的市场价的。反诉原告共计十七户(反诉被告已在庭审时撤销了对反诉原告倪学才的起诉)、七十一口人,人均出让林地最低四十亩,反诉原告最少要出让给反诉被告二千八百四十亩林地,按照一亩与周边市场的最低差价一百五十元来计算,反诉原告最少要损失四十二万六千元,四十二万六千元对于这十七户山民来讲这是一笔巨大的天文数字。即使根据反诉原告提供的证据三: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禄丰福山林业有限公司与反

8、诉原告协商确定的人均一万四千元的出让价格相比较,也要比反诉被告的出让价格高出40%。可知,反诉原告如果舍弃与禄丰福山林业有限公司的合同,而履行与反诉被告的合同,则反诉原告最少也要损失近三十万元的经济利益。所以,综合上述事实分析,代理人认为: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之规定,合同显失公平的情节认定并不涉及合同当事人是否受胁迫、欺诈等非自愿意思表示的情节,只要是符合了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地位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

9、、等价有偿原则这两个条件即可认定为显示公平的合同,结合本案事实,反诉被告是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他所带去与反诉原告签订合同的陪同人员是国家的在职公务员警察,而十七位反诉原告绝大多数是没有上过一天学的文盲,少数几个上过学的反诉原告最高学历是小学毕业,反诉被告提供给反诉原告的转让合同又是没有任何商谈余地的格式合同,显然符合了第一个条件“反诉被告利用了自己的优势地位同时还利用了反诉原告一方的没有经验”。反诉被告所出的林地出让价格同周边的市场价格相比较低了40%-60%,如果反诉原告履行与反诉被告的合同,则最少要损失30万-40万的经济利益,这又符合了第二个条件“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

10、原则”。所以,认定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为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依据;第二: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合同尤其是双务合同应体现平等、等价和公平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合同正义,而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的转让合同则是一份在订立时就显示公平的合同,是反诉被告以较少代价获得较大利益,致使反诉原告在经济上遭受重大损失,双方利益极不均衡的合同,明显违背了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第二款的规定,应以反诉原告之诉请予以撤销。第三:合同具备可撤销要件后,被告

11、人也提起了反诉,请求撤销合同,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因此转让合同被撤销的效果:合同自始即无效,反诉原告亦不需承担任何的违约责任。二、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是让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权利行使是以解除合同为前提,反诉被告主张其合同有效,且不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其与反诉原告履行合同的条件尚未成就,反诉原告尚未违约,即无需支付违约金,在不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该主张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反诉被告先与反诉原告签订一份显示公平的合同,若反诉原告履行合同,则反诉被告可谋取

12、到巨大的利益差价,若反诉原告不履行合同,则反诉被告可得二十余万元的巨额违约金(注:反诉被告并未支付给反诉原告一分钱,未有任何的实际损失,转让合同中约定的高达30%的巨额违约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论反诉原告是否履行合同都将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对于本已十分贫苦的反诉原告来讲,都是灭顶之灾,可见这些份转让合同没有体现出任何的公平、正义的精神。国家林权政策改革的最根本精神是“兴林富民”,是要还林与民,还权与民,最重要的是要还利与民,让山民在改革的过程中真真正正的得到实惠,允许林权的流转是希望利用那些有实力的公司和企业发挥它们自身的资源优势,充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带领山民在林地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帮助

13、山民得到更好的经济利益,而不是允许一些个人利用国家的政策从中牟利,严重侵害山民的利益。所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根据党执政为民的政策,充分维护广大山民的利益,撤销转让合同为感!此致禄丰县人民法院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代理人: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一日篇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合同书订立合同双方:甲方(转让方):身份证号码:住址:乙方(受让方):身份证号码:住址:鉴于:1、XX年XX月XX日,甲方与原XXXXX委员会(现为XX,下称“XX村”)就村自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承包及地上建筑转让相关事宜签订土地使用协议书(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使用期限XX年(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地上

14、建筑物面积平方米。2、经XX村同意,甲方现将前述土地使用协议书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转让给乙方,乙方继而取得并在上述土地使用协议书剩余有效期限内享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的所有权。为维护甲、乙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XX村同意,双方土地使用权流转及地上物转让相关事项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转让标的物的面积、座落、用途等概况1、本合同项下土地面积: 亩(具体面积由甲、乙双方及XX村共同实地测量,土地登记情况详见附件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土地使用权情况:此地块系甲方承包XX村

15、所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权承包业经XX村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议定(具体详见附件三)。由XX村发包与甲方,本合同签订之日前,该土地一直系由甲方实际经营使用。3、土地座落及四至: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位于杏树屯街道XX村。用途为 。具体四至范围: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具体位置详见经甲、乙双方及XX村共同签字确认的附件四:界址附图)。4、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情况:地上共有房屋 间,产权登记在XX名下(产权登记情况详见附件五房产执照);另有其他构筑物 。第二条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乙方受让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期限系原土地使用协议书确认履行至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止的剩余期限,即自 年 月 日至XX年XX月XX日止。第三条 转让价款、税费承担1、转让价款:经双方议定,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每亩元,小计金额为 元;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的价款为元。以上两项合计为 元。2、税费承担: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归属于乙方,相关的税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本合同生效前的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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