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流通企业现场检查要点20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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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流通企业现场检查要点根据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94号)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8号),为提高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集中整治的现场检查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检查要点。鉴于该要点技术性和操作性较强,同时适用于本次专项整治药品批发企业现场检查和对药品经营企业其他形式的监督检查。条项违法行为典型违法表现形式检查要点第一条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1.超范围、超经营方式经营。2.企业仓库容量与经营规模不相适应。3.组织机构设置不完整,或组织机构图与企业实际部

2、门设置不符。4.企业配置的人员数量与经营规模不相适应。5.企业购销人员非本企业在职员工。6.企业购销记录与计算机系统数据或仓库内药品实物不符。7.同批次药品购销时间不合逻辑,同种药品同时存在多种批号。8.存在多种制式的随货同行单或单据上出现多种公章样式。9.大批量药品在库时间极短,且运输记录及发货方式存在可疑。10.抽查品种的购销全过程记录不全或不符。11.抽查品种的购销发票、付款凭证无法提供或不相符。12.票帐货款不一致。1.企业是否在核准条件内进行经营活动,是否存在超范围、超经营方式的经营行为。2.了解企业经营模式(代理、配送)、经营规模;企业的主要客户群体;企业组织机构及员工基本情况。3

3、.查阅企业近三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确定企业的销售额,核实:3.1企业提供的购销记录与经营规模是否相适应。3.2企业仓库容量与经营规模是否相适应。4.确认企业组织机构、在职员工的基本情况:4.1企业组织机构是否完整。4.2企业配置的相应岗位人员数量是否与经营规模相适应。4.3企业的场地设置(办公、仓库)与企业人员的数量是否相适应。4.4抽查企业购销人员社保、劳动合同,核实其在职情况。5.核实库存药品实物(品名、规格、批号、数量)与计算机管理系统数据是否一致。6.抽查企业经营品种(重点抽查经营频次较多、经营量大的、当日购进当日销售的品种)的全过程记录:6.1首营、采购、收货、验收、销售、出库、配

4、送运输等记录。6.2特殊管理药品、含麻复方制剂的品种,核实客户的签收记录。6.3购销发票、付款、回款凭证、银行往来对账单等。6.4票、账、货、款流向的一致性。第二条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1.从无合法资质的企业或个人采购药品。2.采购的品种未经首营审核。3.采购品种超出供货单位经营范围。4.从非供货单位授权的销售人员处购进药品。5.无药品购进记录(发票)、购销合同。6.首营企业、首营品种未经审批、印章、印模、包装样式及随货同行单备案与实物不符。7.企业汇款对象为个人或与供货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资料中不一致。8.存在药品销售数量大于采购数量情况。9.供货单位法人委托书造

5、假。10.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未备案。11.不同供货企业的发货人、开票人电话相同。12.供应商的发货日期与承运方物流单据日期逻辑性不符。13.将冷藏药品销售给医疗机构,运输记录为医疗机构上门自提。14.企业随货同行单是否存在多种样式或在随货同行单上出现不同样式的出库印章。15.企业随货同行单,与首营企业资料中留存样式不一致;不同供货企业随货同行单上发货人为同一人。1.了解企业采购品种、采购人员、药品供货单位的基本情况;企业是否有经营重点检查品种(见重点检查品种名单);如有,了解其购销渠道、数量等情况。2.抽查企业药品经营的全过程记录:2.1抽查企业购进药品的手续是否完善,包括首营企业、首营品种、购

6、进记录、购进发票、购销合同等。2.2重点查看供货单位的随货同行单是否存在多种样式或在随货同行单上出现不同样式的出库印章。2.3核实企业采购货款是否采用对公账户结算,付款流向与药品的购进单位是否一致;现场无法核实的应进行延伸检查。3.检查企业的药品购销数量,是否出现销售量大于采购量的情况。4.抽查企业是否对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真实性检查,核实销售人员授权书资料。5.检查企业委托运输药品的收货环节,运输记录是否真实。第三条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药品1.购货单位超范围采购药品。2.将药品销售给个人或无合法购进资质的单位(如将终止妊娠类药品销售给

7、零售药房或不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或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大批量销售给个人诊所、村镇卫生室等)。3.随货同行单、运输记录中收货地址与购货企业档案中地址不一致。4.销售冷藏药品,未留存温湿度记录,无收货交接确认手续。5.销售冷藏药品的运输记录与设施设备使用记录不符。6.同一时期对同一单位使用多种形式或多个账户结算。7.销售的同一品规药品销售时价格波动较大,或销售价格与购进价格持平甚至低于购进价格。8.购货单位采购人员、提货人员档案,与法人授权不一致。9.企业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发票。10.存在来自个人或可疑企业的资金来源。11.退货药品非本企业销售药品。12.不合格药品未按规范处理,流向可疑。1.了解

8、企业销售品种、药品购货单位的基本情况;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生物制品的购销渠道、购销数量等情况。2.抽查企业药品的经营全过程记录:2.1核实购货单位的生产经营范围、诊疗范围或相关合法资质证明文件是否与采购药品相符,证照是否在有效期内。2.2抽查企业销售药品的手续是否完善,包括购货单位的资质、销售发票、销售记录、银行汇款、签收记录等项目,抽查重点检查品种名单所列的品种。2.3对同一购货单位存在使用多种形式或多个账户结算、多个购货单位使用同一账户结算的异常现象进行核实,现场无法核实的应进行延伸检查。2.4核实企业销售记录、运输记录的一致性;特殊管理药品购货单位的收货记录的签

9、章是否与企业核实过的签章一致。3.对销售价格低于购进价格或销售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的经营品种的流向真实性进行检查。4.检查企业不合格品及退货产品的处理情况,核实其记录的真实性。5.查企业的资金账户,是否存在异常,是否存在大量现金交易。6.查企业随货同行单、运输记录中送货地址是否与购货企业的核准仓库地址一致。第四条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1.购、销、存数据不合理。2.无原始发票,单据或原始票据与购销记录不一致。3.税票为假税票。4.供货单位、购货单位无相关记录。

10、5.企业的运输记录与实际运输方式不符、基本药物配送的运输记录可疑;企业委托运输的运输单据发往的目的地与随货同行单上的收货地址不符。6.应税劳务清单上品种与单据上或税控系统记录中的不一致。7.计算机管理软件内数据造假或被删除。8.企业温湿度计显示数值比实际数值普遍调低,或将温湿度计显示数值控制在固定范围内。9.篡改或删除温湿度记录。1.索取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发票申领记录、连续一个时间段的台账记录:1.1检查企业的年度或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核实企业销售量与企业提供的销售记录是否大致相符,如相差较大,调查企业购销行为的真实性。1.2检查企业发票的申领记录,核实与企业提供的销售记录、销售发票数量

11、是否大致相符,如数量相差较大,调查企业购销行为的真实性。1.3检查企业台账,是否存在大量发票号码不连续的情况,调查企业购销行为的真实性。2.核实企业购销记录与发票的一致性(通过网上查阅、税控机打印发票记录等手段)。3.抽查药品的购销存记录、计算机系统购销存数据、物流运输配送单是否一致,重点选取主营品种、特殊管理药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生物制品等。4.抽查企业货款往来账目与供货单位或购货单位是否一致。5.现场测试温湿度监测系统的准确性,能否做到系统真实、准确记录温湿度;在超温时能否触发短信、声光报警等并有记录。6.检查企业温湿度监测记录数据的可靠性,重点查看温度记录的合理性(高温、低温季

12、节的温度记录是否合理)。第五条购销药品时,证(许可证书)、票(发票、随货同行票据)、账(实物账、财务账)、货(药品实物)、款(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等情形1.抽取药品的单据提供不齐全,或内容不一致。2.企业财务中购销数额与计算机系统中购销数额差距较大。3.企业销售发票数量远大于发票申领记录。4.大量发票号码不连续。5.计算机系统购销记录、财务购销票据、实际库存与物流运输配送单据不一致。6.上下游企业无相关记录或记录不一致。1.索取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发票申领记录、连续一个时间段的台账记录:1.1检查企业的年度或

13、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核实企业销售量与企业提供的销售记录是否大致相符,如相差较大,调查企业购销行为的真实性。1.2检查企业发票的申领记录,核实与企业提供的销售记录、销售发票数量是否大致相符,如数量相差较大,调查企业购销行为的真实性。1.3检查企业台账,是否存在大量发票号码不连续的情况,调查企业购销行为的真实性。2.抽查药品购销存数据与购销票据、实际库存、运输配送单是否一致。3.抽查企业货款往来账目与购销单位是否一致。4.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以货易货的情况,核实对账函和物流记录,调查药品流向的真实性。5.查企业资金账户和收、汇款凭证,查明收付款金额和流向,收付款金额和流向应与发票金额、发票开具单位一

14、致,并与财务账目中记载一致。6.检查企业财务账目系统,与计算机管理系统中的数据是否相符。第六条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或者进行现金交易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结算方式不符合要求,如存在现金交易、无收汇款凭证或凭证上的金额、单位名称与实际不相符。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发票劳务清单中无相应药品。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高频次、大量销售给村卫生所、药品零售企业等。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验收、收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5.销售记录与运输记录不相符。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取委托运输

15、或者物流快递的。7.购货单位签收人员与备案人员不一致。8.销售出库单中送货地址与核准的购货单位地址不一致。1.检查企业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获取上述品种的购销清单,排查企业销售对象及销售量是否存在不合理性,如发现药品流向或数量异常,现场无法核实的应进行延伸检查。2.核实购货单位的货款是否以公对公形式结算,或以药品零售企业、个体诊所负责人的银行卡结算。3.查企业台账中的pos机账单,注意其结算时间、结算单位、结算单位的所在地等是否存在不合理性,结算人签名的真实性。4.抽查企业购进药品收货、验收记录的真实性。5.抽查企业销售的运输记录是否与销售记录相符,核实客户签收的真实性。6.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库区监控录像,核实企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出库时间与销售记录的真实性。7.检查企业销售出库单上载明的送货地址是否与购货单位的核准地址一致。第七条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1.企业周边存在非法仓库。2.企业在仓库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3.企业变更前的原仓库仍在使用。4.企业采用未经验证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冰柜储存冷藏、冷冻品种的。1.核实企业的实际仓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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