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J101-1表)指标解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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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J101-1 表)指标解释1、法人单位代码(01):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 ,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所有单位均应填报此项。已经领取了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尚未领到组织机构代码或不属于组织机构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使用由市统计局赋予的临时代码。已在历次普查中赋予了临时代码的单位

2、,应继续使用,不得重新申请新的临时代码。2、法人单位名称(02):即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所有单位均应填报此项。 企业(单位)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03):即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所有单位均应填报此项。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事

3、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社团法定代表人按社团法人登记证填写;纳入各专业报表范围比照法人单位处理的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4、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04):即为单位实际坐落的详细地址及行政区划代码,不得填写单位的注册地址及相应的行政区划代码。本栏分二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所有单位均应填报本项。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市、区(县) 、街(乡、镇) 、居(村)委会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第二部分:行政区划代码,由区县及主管部门统一按照 2005 年修订的天津市行政区划地址代码填写,基层单

4、位免填。5、通讯号码(05):包括电话号码、邮政编码以及电子信箱(或网站)地址。所有单位均应填报此项。在填写电话号码时,将号码以右顶齐方式从左向右填写在方框内。6、行业类别(06):是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1)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栏,所有单位均应填报本项。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总产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主要业务活动的描述及主要产品名称填写的粗细程度,应能够使各地统计部门通过企业(单位)描述的主要业务活动和生产的产品足以来判断本企业(单位)是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中的哪

5、一小类行业。军工企业兼生产民品的,只填写主要民品的名称,并在第一个产品名称后注明“军工”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的经济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2)行业代码栏,基层单位免填。由区县及主管系统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 ,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47542002)填写行业小类代码。军工企业兼生产民品的,即使目前企业的民品产值大于军工产值,但军工企业的生产方向并未改变,应按军工生产的性质划分工业行业小类。7、登记注册(或批准)情况(07):指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机关(或批准成立的机关)名称和登记注册号码。所有单位均应填报本项。本项标识为复选

6、指标,即登记注册机关(或批准机关)为多个时,可复选多项。不属于前三项的选填“其他” ,并在后面的方框内用文字注明具体的批准机关名称;如果确实未经任何部门批准,请注明“无”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一律选填“其他” ,并不需文字注明批准机关。登记注册号码只填写在工商、编制和民政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注册的号码。企业填写营业执照正本上的注册号;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登记证上的登记号;社会团体填写社会团体登记证上的登记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填写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号。8、登记注册类型(08):所有单位均应填报本项。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机关、事

7、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各种:(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2)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3)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

8、济组织。(4)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称为联营企业。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

9、司分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6)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7)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称为私营企业。包括按照公司法 、 合伙企业法 、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

10、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 、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

11、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8)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条至第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设立的

12、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内地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 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 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1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

13、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15)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16)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 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 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 ,主要按其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划分。具体规定如下:(1)包括国家机关和政党机关,原则上均列为“国有” 。但有特殊规定的,如供销社等,则列为“集体” 。(2)事业单位包括国家安全机构、编制部门和

14、有关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划分办法如下: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或列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以及经费主要来源于国有主管部门或国有上级单位的事业单位,列为“国有” 。经费主要来源于集体单位的事业单位 ,列为 “集体” 。公民个人(或个人合伙)开办的事业单位,列为“私营” 。上述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如果其经费来源不明确,改按管理方式进行分类。如果实际情况复杂按管理方式也难以准确归类的事业单位可列为“其他内资” 。(3)社会团体包括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以及未纳入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范围的工会、妇联等各类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的划分办法如下:未纳入民政部社会团体管

15、理条例的工会、妇联、共青团、青联、工商联、科协、侨联等社会团体,国家拨款设立的基金会或基金管理组织以及经费主要来源于国有业务主管部门或国有上级单位的社会团体,列为“国有” 。经费主要来源于集体单位的社会团体,列为“集体” 。公民个人(或个人合伙)开办的社会团体,列为“私营” 。上述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如果其经费来源不明确,改按管理方式进行分类。如果实际情况复杂按管理方式也难以准确归类的社会团体可列为“其他内资” 。9、控股情况(09):本项限全部企业法人填报。(1)国有绝对控股: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 50%

16、。投资双方各占 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的,一律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登记注册类型为“国有” 、 “国有联营”和“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必须选填此项。(2)国有相对控股(含协议控制):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 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3)集体绝对控股: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 50%。投资双方各占 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集体的,一律按集体绝对控股经济处理;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4)集体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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